《王安石传》第21章


孀母改嫁、亲族分居、弃田与人以免上等、 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者乎?曾不记吾民缘此,而不敢多 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乎?夫 以少数官吏取乐之故,而使多数人民离析冻馁祈死惟 恐不速,是直饮人之血以为乐耳!是豺狼之言也!稍 有人心者何忍出诸口?不意号称贤士大夫者,靦然言 之,而数百年之贤士大夫且附和焉!以集矢于为民请 命之谊辟哲相,吾有以见中国之无公论也久矣!至如 文潞公所言,尤有深可骇者,曰:与士大夫治天下, 非与百姓治天下。信如后言,则尽戕夺百姓之生命财 产,以求容悦于士大夫者,其得非郅治之极也耶?吾 请正告天下后世之读史者曰:荆公当时之新法,无一 事焉非以利民,亦无一事焉非不利于士大夫。彼士大 夫之利害与人民之利害固相冲突者也。今吾辈所能考 见者,则当时士大夫之言也,其人民之言,则无一而 可考见者也。而欲摭一面之词以成信谳,则其冤岂直 莫须有云尔哉!夫免役则其一端面已。
当时造作言说以相谤讪者不可殚纪。据《文献通 考》载有同判司农寺曾布条奏辩诘之文,则夫谤者之 虚构诬词与夫不审情实而漫为揣测者,皆可以见。今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 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 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 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 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 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提举司以诸 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 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 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 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 未尝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 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 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凡 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 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 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 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 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为近边奸细 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 此臣所未谕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 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 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昔之徭役, 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 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 增吏禄。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 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 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 所输缗钱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 万,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 自无几。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 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观此则知当时之谤者,皆务扬恶而隐善,又于变 法前之利病,与变法后之利病,未尝一比较而权其轻 重,其言悉为意气之私,而非义理之公。夫免役则其 一端而已。及神宗殂落,司马温公执政,首罢募役法, 复差役法。而前此攻新法最力之范尧夫,则谓差役之 事当熟讲,不然,滋为民害矣。前此以差用乡户比诸 丝麻五谷之苏子瞻,又极言役可雇不可差,虽圣人复 起不能易。且谓农民应差,官吏百端诛求,比于 雇役苦乐十倍矣。同是一人也,而前后十余年,其言 论之相反如此,岂非前者骇于其所未经见,及成效卓 著,乃始不得不从而心折耶?语曰:非常之原,黎民 惧焉。又曰:凡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以尧夫子瞻之贤,而其识乃不过与黎民凡人同科,则荆公概目之 为流俗,岂得曰诬。然尧夫子瞻,悟前说之非而幡然 以改,终不失为君子之过。独怪彼司马温公者,当荆 公未行此法以前,已极言差役之弊,首倡募役之说。 及其继相,乃听一佥壬反覆之蔡京,以尽反故相之所 为,且并弃前此己所持说而不顾焉,谓其恶功名之不 出自我,而倾人以自快取私耶!以温公之贤,吾固不 敢以此疑之,然舍此以外,吾又不能得其居心之何在 也。
第六 其他关于民政财政诸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皆当时荆公 特创之法之关于民政财政者也。( 保甲法亦民政之重 要者,今以荆公行之之意在整顿军政,故以入次章。) 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论焉。
(甲) 农田水利
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者皆 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 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 及诸路所兴修水利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 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 汴河。公之言唆黄河也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复淀塞。昨修二股,费至少,而公私田 皆出,向之泻卤,俱为沃壤。时司马欧阳二公皆沮之, 欧阳之言曰: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人, 不如勿开。荆公曰:劳人以除害,所谓毒天下而民从 之者。夫即此二说,而一为偷安 ,一为任劳 ,其孰贤盖易见矣。清汴之议,则荆公早倡之。直至乞 休后,元丰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两事 者,为利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证公之尽心民 事而已。而当时苏轼上书诋之,谓天下久平,民物滋 息,四方遗利已尽,今欲凿空访寻水利,必大烦扰。 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义者,当时之士风然也。夫中 国直至今日,遗利犹且遍地。况宋代承大乱之后,而 真仁间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谓曰已无遗利,抑谁 欺哉!
(乙) 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者,荆公整理田赋之政也。史记其始末 如下: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 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项六十六亩,一百六十 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 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 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 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 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 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 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 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 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 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因 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 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此盖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之一政策,虽非荆公 所特创,然亦言理财者所首当有事也。方田法盖如近 世所谓土地台帐法,言地税者称此法最善焉。但其每 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数,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 一季无讼,乃著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帐庄帐甲 帖户帖,虽其内容今不可考,然与今世文明国之法度, 盖甚有合矣。严禁越额增数,豁免瘠卤及公利之地, 惠民之意尤多,孰谓公之立法损下益上哉!
(丙) 漕运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东南,故漕运实为国家一大 政,北宋时尤甚。前此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 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岁不减二十万斛。 熙宁二年,荆公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 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岁漕常数既足,募商舟运至京师者,又二十六万余石而未已云。此在 荆公相业中,虽甚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综核名实 之效,盖可见也。
以上所列,皆荆公兴举民政财政之大略也。其条 目班班可考,其本意无一不出于利民,乌有所谓损下 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为乎?虽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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