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的历史》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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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群落是一个滋生犯罪的场所,自古皆然,只是程度不同罢了。何以如此呢?主要原因在于乞丐者流构成人员的杂芜,人鬼混杂,五色杂处。乞丐本是社会声望与地位极卑贱的阶层,沦为乞丐之流多穷极无聊者,加之动乱灾害之年的流民、灾民、饥民以及各类社会底层民众,他们地位的卑下、处境的凄惨,一方面引起社会的唾弃,一方面又引起社会的同情,社会控制之于乞丐也因此相对松弛。他们往往处在社会管理与社会控制的边缘,故此,各种社会不法之徒就借乞丐这块宝地以隐身,各类犯罪之徒假乞丐之身以逃避社会控制机构的制裁,乞丐自然而然就成为藏污纳垢之所在了。不法之徒,原有的犯罪分子混迹于乞丐行列,其越轨犯罪活动非但未有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这一方面提高了乞丐的犯罪率,另一方面对于整个乞丐群体的行为方式产生了“示范效应”,原来的普通型乞丐在不法之徒犯罪活动的“示范之下”,渐渐地模仿学习,不期然而然地成为他们的同伙帮凶,甚而直接变成犯罪之徒。乞丐的越轨犯罪现象由是大增,以至形式一个越轨犯罪型的特殊类型。像乞丐这样亚文化社会群体,他们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权利诉求的渠道与利益满足的场所。他们在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下也通常充满着各种功利追求,但他们没有获致功利的方式与渠道,功利的追逐又是不可遏止的,于是,他们往往采取其他方式完成自己的权利诉求,满足自己的功利需要,这些方式与手段往往是文明礼俗所不齿的,甚至是社会法律所严禁的,故此,乞丐们犯禁触法,作奸犯科就是势所难免了。 
越轨犯罪型乞丐的行为以突破社会道德法律约束、给他人与社会造成伤害为主要特征,反社会、反人道、反文化是其行为的基本取向。总起来说,这类乞丐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流氓无赖行为,即强索强讨,泼皮无赖,横行乡里、搅扰市行,敲诈勒索、威逼恫吓等等。 
诈骗行为,这是越轻犯罪型乞丐最常见的一种行为,其形式之多样,动作之诡秘,手法之绝巧,令人叹为观止。其中显著者如“炒卖假人头”、“卖假药”、“仙人跳”、“放白鸽”、“与人作帮衬行骗”、“念秧”等等。另有“采生折割”,偷窃抢劫、团伙骗食、贩毒运毒等等不一,此类情形,下文再作详陈,此不赘述。
从个相到共相
一特殊生存方式(1)
乞丐文化类型的形成过程 
乞丐的行为、乞丐的生活、乞丐的人生态度与目标取向等等 
构成乞丐文化的主要内涵,然而它们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今天我们所见到的面貌。追本溯源,乞讨食物、乞求施舍最初不过是一种生活的权宜手段,人人皆可得而用之。它既不特别,也不稀罕。最初的乞讨活动每每与特殊的个体发生联系,它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每一乞讨行为只具有个案文化意义。后来,由于社会历史的、文化的、环境的众多原因,乞讨行为在社会中不仅日见增多,而且开始具备某种社会专属性,即它往往与社会某些特定的阶层和群体发生紧密的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打上某些阶级或阶层的属性。由此,乞讨行为就从其他类别的活动中分离出来,开始具有了一些专属于自已的形态特征和结构特征,与此相应,乞讨现象开始从某种个别现象发展成一组相互关联的现象,乞讨行为也开始从某种个别行为演变为一组相互关联的行为。这些相互关联的现象与行为共同构成一个文化丛体,它便是乞丐亚文化丛体,乞丐的行为、活动、心态、追求、人生取向等等由此具备了统一的整体的面貌,这个系统全面的文化面貌或样式就是乞丐文化类型,它使乞丐文化与社会其他各种亚文化类型判然有别,从而带有了自身鲜明的文化个性。 
贫困是导致乞丐现象产生的经济根由,贫困是长期的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乞丐因而也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然而乞丐行为的社会性质却是古今有别的。 
按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夸富竞赛节”是氏族社会中后期存在的一种生活习惯。这是一种竞赛式的、全体的送礼制度,这种送礼制度是带有友谊的、强迫的、相互的、集体的,竞赛式的和报复性的多项意义。它除了经济上的交换意义,还有其他多种社会功能,其中包括原始的互济互助作用。在这种制度中,应赠予必须赠予,应该接受者必须接受,而接受者在经过相当时期之后,又必须给原来的赠予者以回报。而这种赠予,必须在一个盛大的节日和公共宴会的场合举行。用今人的眼光看,它实际是社会举行的一次集体的施舍活动,而被赠予者与赠予者更类似于求乞者与施舍者,不同的是,在这种制度下,求乞者与施舍者是经常互换的,两者在社会地位上也是平等的。故而,求乞不仅不被社会鄙视,而且为社会礼俗所赞许,因为它是一种互济互助的社会行为。 
“野蛮人”把战争、掠夺视作光荣崇高的事业,其意义远在“进行创造的劳动”之上,同样,因为原始氏族社会是“野蛮人”的社会,通过被赠予、被施舍而获得食品财物,其意义也不在“进行创造的劳动”之下。由此可以推知;乞丐行为的最初痕印刻在当时的交换制度之中,这种交换就是双向的赠予,赠予者与被赠予者在形式上有类于后世的乞讨者与施舍者,但文化内涵却大相径庭。在这种制度氛围中,乞讨不仅是社会为解决贫困而采取的一种互济互助手段,而且也带有社会互动交往等多重文化意义,因此,乞讨行为不仅是普遍存在的、习见的社会行为,是一种合乎社会文化规范的正常行为,而且是一种不受歧视、更不受鄙视的社会行为。正如通过战争掠夺财富一样,在后世这是一种为社会所谴责的行为,而在氏族社会,它却比生产劳动更光荣、更伟大! 
到了文明社会,此一情形为之大变。 
在社会发展史上,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氏族社会或史前杜会)之主要区别。除了前者发明了文字,创造了新的聚落社区——城市,以及掌握了金属冶炼技术之外,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社会分层加剧了。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交换,特别是商品交换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等等是促使社会分层加剧的催化剂。这时,人们不再是彼此平等的,没有差别的了,人们不仅有富人、穷人之分,贵族、平民之分,而且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别,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别,有产者与无产者之别,以及“士、农、工、商”四民之别,等等。总之,文明社会已把人们分为上下有别的等差,人们因自己的社会分工、政治权力、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而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集团或阶层,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享有不同的社会身份,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这是文明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见面礼”。 
文明社会是分工明确、等级森严的社会,也是各种礼俗规范繁冗的社会。在文明社会中,一切行为均应遵从社会礼俗规范,若此,则名之为“文明”视之为“正常”。反之,则斥之为“不文明”,目之为“反常”。当然,这些礼俗规范都是由权势集团所制定的,并且,文明与否,正常与否的认定也是由被他们控制的意识形态所左右的,这样一来,原来是普通现象的乞讨变成为一种特殊现象,原本是社会底层民众互济互助性的乞讨行为变成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谋生行为,乞丐、乞讨行为、乞讨现象始被社会以“另类”目之。 
可以这样说,随着文明社会的到来,乞丐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角色开始从社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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