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毛泽东一起感受历史》第1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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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3月,毛泽东在与黄炎培谈话时指出:我们要从经济观点,向大的远的方面看,现在中国的私人资本,在全国工商业经济上,比重还是相当大,向着社会主义走,公私双方都需要发展的。只要不让它向坏的方面发展。要教育改造工商业者,中间还要特别重视工业,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依据国家经济需要,有步骤地把商业资本转向工业,这于国家是有利的。
当毛泽东得知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后,中小工商业的发展有困难时,他提出了三条合理解决办法:(一)中小工商业可以走向“联营”的道路。三五家、七八家、一二十家从业务的联合逐渐地趋向资金的联合,从此成为“公司”的方式。(二)从中小工商业的产生来说,大都依靠大工商业而来,尤其是小工厂依靠大工厂而产生。但在情势变化以后,尤其是经过这次三反五反运动,大的对于小的,可能失掉了提挈的作用。政府贷款和加工定货,不可能直接及于小工厂,这是无可奈何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可以指定某家小工厂,责成一大工厂去扶助,政府向这一大工厂进行贷款,加工定货,附带一个条件,要求它负责扶助这些小工厂。例如加工定货,大工厂在监督指导之下,酌量一方需求情况,一方接受能力与合理的酬报,分配给予这些小工厂;小商店则由大商店尤其是公营百货公司之类,将货品依照合理的价格,批发给他们经营,从此小工商业得以恢复活动。当然,实行时还需商定出种种适当办法来,这是“大带小”方式,也许是中小工商业今后的一条道路。(三)在条件具备之下,中小工商业改变为合作社,当然也是一条道路。这几条道路,究竟哪一条适宜,也许此外还有适宜的道路,都要看实际情况来斟酌采用。毛泽东指出的解决私营中小工商业出路的这三种办法,为以后提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理出了思路,这三种办法归结到一点,就是要维持中小工商业的生产,使私营中小工商业继续存在下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以适应新民主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2年11月16日,毛泽东在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这个指示决定国营贸易企业在1953年全部实行经济核算制——笔者注)中,根据当时公私关系的紧张形势,失业人员大量增加,许多中小工商业者、家庭商店及摊贩,已在埋怨我们的情况,他提出:为“使中小工业家、手工业者和农村家庭副业的产品找到较多的销路,不使他们发生困难”,“在零售方面,公私商业的比重,就全国平均数来说,目前仍应按今年六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如有增减,应报中央批准。”毛泽东要求在当前阶段,注意维持私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
1953年1月2日,毛泽东在当时商业部正、副部长曾山、姚依林给毛泽东等同志写的信的批语中,肯定了来信中提出的国营商业在销售上要尽可能多卖钱,但又要注意不致把私商挤垮等做法的正确性。
同年5月,毛泽东又就私营工商业问题提出:“私营问题的中心,和公营一样,是民主改革与增产节约,这个问题解决了,劳资关系等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在这段时间内,毛泽东密切注意工商业的情况,了解工商业者的态度,利用、支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并为随后而来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了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准备。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所发展。
第五部分第135节 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2)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在总路线提出后进行的。
在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写的《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提纲》手稿上,提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手稿指出:党的任务是在10年至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指出:“社会主义成分是可以逐年增长的,资产阶级的基本部分是可教育的。”
1951年6月28日,毛泽东在胡乔木6月27日的来信上的批语中说:“现在的资本主义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和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其领导的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即国家资本主义。”它的性质已完全不同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因此,不能以国民党时代的态度来对待这些资本主义企业,否则就是错误的。
在7月9日毛泽东对这个问题讲得更加明确、系统,他说:“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不错,工人们还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这只占全部利润中的一小部分,大约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余的四分之三是为工人(福利费)为国家(所得税)及为扩大生产设备(其中包含一小部分是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而生产的。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
1953年7月20日,毛泽东在对全国总工会党组7月14日报送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中的工会工作的指示》作的修改中指出,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工会工作,必须贯彻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这里所说的改造还不是指取消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使之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那种最后的改造步骤。这里所说的改造,是指在承认资本家的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使资本主义企业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即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用各种方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下的资本主义,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是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它是带了若干(有几种程度不同的情况)社会主义性质的。”这种带有若干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目前并不是一切或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工厂已经做到了这一步,还没有,还需要几年的努力才可以做到这一步”。
毛泽东认为,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方式,已经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都是切实可行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和平改造私营工商业的较为健全的方针和办法。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要稳步前进,不能急躁,既要反对遥遥无期,又要反对急躁冒进。
1953年9月4日毛泽东提出:“我们的一切工作,围绕一个总目的,这就是要达到:在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领导之下,在正确地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过程中,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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