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93章


不得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由此可见,政府当局也已承认
蹂躏人权的特务机关不应再存在,妨害人民的法令不应再有
效了。在这方面,人民也应该帮助当局来考虑,哪些法律条
例、哪些措施、哪些机关都是残害人民自由权利的,一一公
开提出。事实上,人民已经这样做了,如出版界指出现行出
版法应该废除,对收复区的民间出版事业的限制法令也应该
取消。只要人民的建议的确有事实根据,符合民主的原则,
政府就应立即采纳,立即实行。取消过去一切妨害人民自由
的镣铐,就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切实的开端。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1月13日
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
—— 论张君励先生的建议案
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会议里,通过了张君励先生提出
的《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之建议》一案。早在一月三、
四、五日,张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国日报发表了《人民基
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一文。这次提案的内容,是和那篇文章
相同的。
张先生所说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结
社集会自由,三言论出版自由。第一项自由,是为了人民不
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审判和处决。第二项自
由,是为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体发抒政见;第二,各种
政治结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养成民间领导政治之人,使
其发为负责的言论;第四,在朝党在野党各有互相监督之机
会。”其主要建议,是人民可以组织团体、政党可以合法存
在公开活动。第三项自由,是为了人民能够发表意见、批
评,监督和改进政治及社会等等的各种设施。其主要建议是
实行图书杂志新闻的事后检查。张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项
人民基本权利,虽然并不包括全部民主权利,却已经涉及了
重要的三项。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必须以此三项为重要的标
帜。因此,我们和张先生一样,很重视这三项人民基本权
利。
单说英美吧。英美是民主国家。这是人人公认的。英美
人民有各种民主权利,除了上述三项外,包括选举权、思想
信仰自由等等在内。英美更有其议会等等。就是这样,英美
人民也还认为目前的民主制度缺点还多,还不广泛、不充
分,连罗福斯总统也主张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扩展政治民
主,使民主制度带更广泛的人民的性质。我们在中国谈民主
政治,还是把它当作要建树要实现的东西。而且,我们现在
谈实现民主政治,不是单纯的因为人家如此,我们也要来搞
一下,装装样子。也不是单纯的添为民主国家联盟的成员之
一,不能不急起直追,以便列身四强。主要的还是因为新的
民主主义已成为世界政局的主流。如果我们不能实现民主政
治,我们就不能充分的动员、积极的奋战、亲密的合作,取
得抗战的胜利。我们该知道,一个国家在战后世界民主大家
庭里的地位,是以战时努力的程度来决定的。这里说的战时
努力的程度,应该包括打仗的努力和民主的进步。所以,尽
管还有人反对民主,民主已经和战争的胜利及战后的和平分
不开了。尽管中国的民主政治要根据实际情形、循着自己的
道路发展,可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权利,民主必须以广泛的
人民为基础,却是不能改变的原则。这样,人民必须获得基
本权利,并予以保障,难道还有怀疑和犹豫的余地吗?
为了抗战胜利,为了战后和平,为了政治的进步,为了
国际的地位,必须从保障基本的民主权利开步走。恐惧是懦
夫,疑虑是自私,反对便是倒行。我们再度呼吁:保障人民
的基本民主权利。
——《新华日报》社论1944年2月1日
集会结社自由的实现
国防最高委员会在一月二十八日通过废止的三十八种法
令中,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有十四种之多。其中应由国民
政府明令废止的有《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共
产党人自首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共三种,
规定由原公布机关废止的还有十一种。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
到国府及各原公布机关的废止这些法令的明令。想来总该马
上能做到。让我们来看看究竟为什么这些法令要废止,废止
了对人民有什么好处。
所讲《共产党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党派不能取得合
法平等地位时的产物,和民主原则根本违背,当然应该废
除。至于别的十三种法令,也都是对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
加上了一重严格的束缚。所以的确是非废除不可的。我们可
以指出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几点内容:
首先,这些法令对于人民的集会结社加上了极严格的特
许制度的束缚。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
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
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
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
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
禁。但是,在我国就与这完全两样;“各种人民团体组织之
成立,无论下级团体或上级团体,均应先经政府之许可”
(《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四条)。在《人民团体开会规则》
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每次开会应于会期前将开会
事由、时间、地点等呈请该主管官署及目的事业主管官
署……”。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给行政机关控制,人
民要集会结社,必须去请求“恩准”,反之,就构成“犯
法”行为。可是,现在既然废除了这些法令,那么这种不合
理的“特许”制度就不应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会结社,
不受单行法令的束缚。
其次,这些法令又赋予军警宪兵及行政机关以任意干涉
和解散人民集会结社的权力。所谓《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
说办法》,就是在民国二十九年为此目的而设的。规定警察
可以有权随时命令一个集会一个人的演说中止。又如《非常
时期团体组织纲领》第一条上规定:“各种人民团体,除受
中国国民党之指导、政府主管机关之监督外……并受军事机
关之指挥”;同时也有“明令解散”之权。这样,凡主管官
署认为不适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难或解散。以如此广泛的权
力交给官署,便是给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权力。所以英美
警察在平时就根本没有解散人民集会结社之权的,只有认为
某种集会可能发生骚乱时,英国警察才可以禀准内政部,当
场宣读骚动法,使会众自动解散;假如警察机关判断错误,
还须负一定责任。美国的法律亦大致如此。显然地,两相比
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国的作法是要不得的。这次政府
当局既已通知过废止,当然就是把所谓“主管官署”的这种
权力取消了,不再给军警机关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权
利。
最后,由行政官署委派民众团体中重要主持人员的制
度,也是在这些法令中规定的。人民集会结社,原本是自己
的事情,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组织的形式和选举
与任用一切负责人员,而不应该遭受外力之牵制与干涉。可
是,我国过去就不是这样的,政府硬要指定职位,派遣人
员,比如在《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十条确定:
“各种职业团体应设书记一人,以曾经特种训练合格之人员
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职权是:“负推进各该团体
各种活动之责任”。这一来,纵然除指派职员外,民众团体
另外还选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还是没有用处,因为已给
政府指派的“书记”一揽大权,全都包办了,这还说得上什
么人民团体呢?这种制度当然也不是应该可保留的了。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法令未废止前,中国
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既受到特许制度的束缚,又随时会受军
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经常会务也常为官派人员所把
持;另一方面在废止了这些法令以后,一切束缚人民自由的
行为已失去法律的根据,那么,人民就应该努力把已失去多
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我们希望,政府方面赶快把这些已决定要废除的彻底废
除,并且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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