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1-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第4章


带来上帝的严惩。温斯罗普在讲演中一再强调,他们要发扬兄弟情谊,团结凝聚成一个人那样。移民们必须将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在必要的时候要准备为集体贡献出一切。他们自然也不提倡个人自由,当他们谈及自由时,指的是自己教派的自由。对英国,他们要的是消极自由:别来管他们。对自己,他们要的是积极自由,温斯罗普说过;“只有善良、公正、诚实之人才有自由”,服从权威才有自由,不服从至少是傲慢。
4清教的自由主义基因
从上面几方面说,清教思想都与自由主义不一致。但有意思的是,清教又同时发展了与之相反的思想观念,使他们不仅不与自由主义相违背,反而有促进其发展的作用。毕竟,清教徒是旧制度的叛逆者,所以必有弃旧创新之处。同时,他们又非常讲究实际,必然会把宗教教条修正得适应其生存环境。
首先是契约概念。正统的加尔文教义强调上帝的绝对权威,作为至高无上的主宰,上帝是随心所欲的,本不可能与堕落的人类订什么约。但清教思想却是以契约为基础的,马萨诸塞的清教移民更是自认为迁徙之举乃是与上帝专立之约,这样便使他们在北美蛮荒中稍微有点安全感。他们的社会组织建立在三大契约之上:天恩之约、教会之约和公民之约。天恩之约是信徒个人与上帝立的约,是三个约的基础。教会之约是信徒们成立教会时彼此间立的约,为的是共同尊奉上帝,教会是教友的集合,教友间彼此平等。公民之约是信徒们作为公民在成立世俗政府时立的约,在马萨诸塞殖民早期,只有教会会员才有在政府任职的权利。
契约理论是民主政治的先声,其革命性在与君权神授理论相比较时便十分清楚。历来的统治者假借天意、民意,但实际上无非是凭着征服者的权利。英王詹姆斯一世在《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1598)一文中,以《圣经》为依据,证明君权神授,君王应享有绝对权威,他是一切法律的来源,自然也高于法律。但契约理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将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视为双方自愿的契约关系,这就暗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之上。这一转变为自由主义的产生进行了许多铺垫,包括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理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以及限制世上一切权力的宪政理论。
1620年朝圣者们在登陆普利茅斯前签订的《五月花公约》是清教徒成文契约传统的最早文献,字数虽然不多,但明确规定他们将按照大家同意制定的规则来组建社会,所有人都将服从这些规则,这是契约概念支配下的法治与宪政的开始。
第二是政治自治。英国的殖民方式与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不同,英王一般不直接参与殖民地事务,他只是颁发特许状,具体筹建大多属于私人行为,如以股份公司或私人领地方式。特许状允许移民享有英国公民的权利,并有相当的立法自治权,条件只有两个,一是殖民地立法不能有悖于英国法律,二是立法要取得当地自由民的同意。三千英里的大西洋将北美与英国隔开,更何况英国政局动荡,正忙于内战,即使想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也总是难以如愿,所以殖民地人民习惯了自行其是。
清教的政治并不标榜民主,清教领袖约翰·科顿对民主不屑一顾。他说:“民主,我并不认为上帝曾授意说那是教会或共同体的合适体制。如果人民成了治理者,那谁是被治者?”但是清教徒显然又直接继承了宗教革命的反权威精神,他们试图净化英国国教,对英王也敢于抗衡,英国内战称为“清教革命”就是因为清教徒向国王斗争时最为坚决无情,这种精神不可能不体现在他们自己建立的政体中。自治从宗教开始,就是公理会,引申到政治,就是乡镇议会,成为民主的雏形。1641年,马萨诸塞实施自由权法,以英国大宪章为基本法。1644年开始由两院来立法,自由民每年选一次总督,即使像温斯罗普这样的权威人物,也不止一次地落选。
不过此时的民众参与还是很有限的,所谓自由民,只限于合格的教会会员,而教会会员资格则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申请者还要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皈依体验。一旦批准为教会会员,就成了“可见的圣人”,这就是为什么马萨诸塞的神权统治被称为“圣人的民主”。所谓“可见的圣人”就是世人看着像圣人的信徒,但还不能确定他是否真的得救。至于真正的圣人,只有上帝知道,故称“不可见的圣人”。清教作此区分是因为他们认为唯上帝有权评判人的灵魂,凡人只能评判人的行为。
第三,个人意识。清教徒虽然不是个人主义者,但他们关于个人的意识中却包含了个人主义的萌芽。早期基督教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底层追求平等的意识,所有的人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罪人。到中世纪后,罗马教会的霸权地位日益强大,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否定了罗马天主教对基督教的全面控制,也取消了教会作为上帝与信徒个人之中介的地位,原先教会所承担的责任就归到个人名下。新教徒需要凭借《圣经》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而不仅仅是紧跟教会,人云亦云,由此个人的良知和判断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和上帝的直接交流,个人也因此具有更多以前难以想象的尊严。
马萨诸塞的不宽容是以20世纪的西方标准来衡量的,在17世纪的地球上,他们的不宽容绝非例外,更不是最残酷的,至少他们还允许异议分子当众为自己辩解。安·哈钦森和罗杰·威廉斯都是经过辩论后被宣判有罪、逐出殖民地的。尊重个人的意识为清教徒发扬独立、自主、自发,以及实验、创业等精神创造了外部氛围。
第四,资本主义。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研究是众所周知的,清教徒属于既不愿当奴隶、也不想当主人的中产阶级,他们将财富视为上帝恩宠的象征,是得救的外在迹象,因此以富裕为荣。同时他们又主张勤奋节俭,反对侈靡,两者相辅相成就养成了一种独特的心态和行为方式,无意中非常有利于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
第五,也是常常被忽略的一点是,清教对个人的约束为自由主义打下了基础。自由主义理解的个人是自利的,但也是有理性的。正因为如此,人才依据自利的原则行事,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可自我管理和接受管理。在清教的训练下,个人必须经常反省,必须对自己对社会负起责任,这就为自由主义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对清教徒来说,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强调是不太可能被滥用的,他们在长期的训练后具有天生的分寸感,所以像爱默生这样的人可以对人性比较乐观。假设一群从无管教的人被突然放到了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环境中,不难想象他们滥用自由的可能性。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清教思想中的自由主义基因(3)
5清教向自由主义的演进
有意思的是清教无意中为自由主义、为现代民主所作的贡献。当清教中的宗教成分被逐渐淡化、演进成一种世俗的人文主义思想后,其中的自由主义基因便凸显发展,成为近代的自由主义。这也许是所有过渡时期意识形态的特点,而促使其演变的动力则是外在的环境和内在的人性。
首先是来自英国的压力。英国革命后,特别是光荣革命后,英国在公民权利的维护上又前进了一步,1688年颁布权利法案,1689年颁布宽容法案。出版自由、司法独立、政教分离等现代社会原则都已开启端绪或确立。相对而言,殖民地神权统治的做法便显得落后了,并且与母国法律相违背。一些心怀不满的人便上告英国,埋怨清教政府强调“会员资格”,剥夺了他们作为英国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最终导致了马萨诸塞独立地位的丧失:1692年原特许状到期后,英王的新特许状将它变为皇家殖民地,这对坚持温斯罗普“山巅之城”理想的北美清教徒来说,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他们当全世界典范的梦想落空了。
不过实际上,海湾殖民地到移民第二代时已经面临极大危机。早在1662年,牧师们就已经在哀叹世风日下,人们热中于世俗追求,冷淡了上帝,背离了初衷。他们满怀恐惧和焦虑,认为自己的“荒原使命”已经宣告失败,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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