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地位相一致。
世态剪影(二)第10节 早婚与童养媳习俗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统治阶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人民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14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12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13岁,乾隆帝算晚婚的,大婚时也才17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尚幼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这在北方尤为习见。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577年在位)规定,女子14岁到20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22~577)强制15岁以上男子、13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前189)规定女子在15岁至30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的法令,强制男子20岁、女子15岁以上成家。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繁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青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的1060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的4亿1281万人。早在清朝前期,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蕃而田不加辟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15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惜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五)。乾隆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如雍正帝祝愿宠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35个,女儿20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的思想意识和现象的产生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习俗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从下表可知一二:
地区童养媳丈夫姓名入婆家资料出处
姓名的年龄
江苏镇洋周氏蔡延爵5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长洲杨氏钮成惠6乾隆《苏州府志》卷六十九《列女》
江阴何冰姑陈世荣9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十五《记陈烈妇事》
阳湖刘氏徐时凤12《养一斋文集》卷十五《徐节母刘孺人传》
吴江陆氏贺邦达12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四《贺烈妇传》
阳湖汪氏李绶馥13《锡山李氏世谱》卷首之十四《孝烈母汪孺人传》
湖北云梦某氏袁树声13嘉庆《芜湖县志》卷十二《宦迹》
江苏吴江陈氏屠应权15乾隆《苏州府志》卷十二《列女》
吴江龚氏凌某15光绪《吴江县志》卷二十五《列女》
吴江黄氏张某15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十二《黄贞女论略》
江阴梅氏李传臻16《锡山李氏世谱》卷首之十四《节母梅孺人传》
镇洋周氏许观澜16王祖畲《镇洋县志》卷十《人物》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赔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赔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13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收于《郑板桥集》的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
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铻。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清吴友如绘《劝母止虐》,表现恶婆毒打童养媳情形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再如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道光《武阳合志》卷二十八)。童养媳可以说是一种不人道的婚姻习俗。
世态剪影(二)第11节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1)
统治者限制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传统社会的名教认为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婚。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她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就是指此。社会上也歧视,甚至会出现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阶级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上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单个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50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定为40岁以上守寡已达15年的(《清世宗实录》卷四、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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