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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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是,女人的苦闷似乎会纠缠她们很久。蔡氏(1037—1075)身为官员的女儿,14岁嫁给一位患重病的青年,婚后16天他就死了。她留在丈夫家好几年,不但为丈夫、还为两年后死去的公公服了丧。她不同意再嫁,但是她的母亲和兄弟纠集了几十个族人到她家去。他们与她争辩,说她已经做了妻子该做的一切,然而除了再婚她没什么可持守的,因为她的丈夫和公公都没有立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这时候她的精神涣散了,最终屈服于压力回到娘家。一年后嫁给一位家境富裕,有4个儿子、1个女儿的鳏夫。再婚丈夫二十年后去世,据报道她说:“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她不再吃东西,暗中派一位老妇去买砒礵。与家人的全部努力相违,丈夫死后两天,她也死了。
寡妇再嫁也使男人感到有些不太对劲。韩琦为侄孙韩恬(1042—1063)写的墓志铭说,韩恬22岁死去,只留下两个小女儿,其一在不久后也死了。韩琦写到年轻的侄孙媳,说“妻无以守归其家”。显然是为再婚做过渡之举,他为侄孙悲叹:“妻无以守归其家,208尔独于兹瘗其柩。何罪而当此罚邪?”文莹(11世纪)认为再婚的寡妇是自私的。他对比了两种情形,一是一位普通人家的妻子试图把丈夫的遗体运回家去埋葬,另一种是富有士人家的寡妇,丈夫死后她们立刻收拾起嫁妆物色另一个男人。南宋时期,箫轸中进士后有望成为一桩良缘的极佳候选人,但他决定与一位寡妇结婚。一个同窗写诗取笑他,尖刻地用“旧店新开”讽喻他妻子曾有前夫。在宋代末年,仰慕诗人李清照的男人开始坚持说记载她再嫁的史料必定是恶语中伤的杜撰。
我们经常在鬼故事里遇到另一种反对再嫁的情感。洪迈记录了几个故事,说死后的丈夫返回来斥责再嫁的妻子。一个故事说,一个有才的姓郑的男青年娶了漂亮女子陆氏,彼此恩爱有加。一天夜晚,郑在床上对妻子说:“吾二人相欢至矣,如我不幸死,汝无复嫁;汝死,我亦如之。”她答道,“要当百年偕老,何不祥如是”!十年以后他们有了两个孩子。郑此时身染重病,试图让妻子在公婆面前发誓不再嫁,但她只是流泪哭泣。几个月后他死了,来了一位媒婆,陆氏与她商量另一桩婚事。服丧期过去不久,她就带着嫁妆嫁到曾家。婚礼后的第七天,曾氏有事外出,陆氏接到一封前夫的亲笔信,信上说:
十年结发夫妻,一生祭祀之主。朝连暮以同欢,俸有聚而共聚。忽大幻以长往,暮何人而辄许。遗弃我之田畴,移资财以别户。不恤我之有子,不念我之有父。义不足以为人之妇,慈不足以为人之母。吾已诉诸上苍,行理对于幽府。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3
阴间的判官显然向着原告,3天后陆氏死去。
在这位鬼丈夫的眼里,妻子有责任祭祀他,同时照管好他的父母、孩子们和财产。另一个故事里,一个小官回到妻子的梦中责骂她嫁给一个他的胥吏,209给他丢脸:“我存日有财产及居室两间,尽可赡给,而必欲归他人。既已如此,何得下交胥吏?我平时交游士大夫间,视此辈为奴仆,汝今自鄙薄以相玷辱。且彼既取汝为正室,却又窃奸我婢,情理不可容。”然后他诅咒妻子的新丈夫49天之内一定丧命。
鬼丈夫的动机有时候只不过是嫉妒。有一个这样的故事,鬼丈夫竟然把自己的怨气发到妻子的后夫身上:
将仕郎邓增……娶宗室朝议大夫子洤季女,绝有色,未及从宦而亡。家素贫,赵无以守志,才服阕,携其二儿适南丰富室黄氏子。甫一月,黄梦邓至,诮之曰:“汝何人!乃敢娶吾妻。吾今受命为瘟部判官,汝宜速罢昏。不尔,将行疫疬于汝家,至时勿悔也。”黄惊寤而惧,虽甚慕恋赵,不得已亟与决绝。
逾年后,赵益穷匮,或日高无炊烟,又嫁南城童久中。越数月,亦梦邓来责数,且云:“当以我临终之疾移汝身。”童方溺爱,不以为然。果得风劳之疾,如邓所感时,二年竟死。
再婚的寡妇比留在丈夫家的在财务方面困难少一点,但是她们仍然发现自己遇到的问题比一般妻子多。如果她们与前夫生过孩子,就更是这样,因为前夫的家人有权谴责她们丢下孩子不管,甚至拒绝她回去看孩子。程颐虽然反对侄媳再嫁的决定,但允许她不时回来看望留下的小儿子。邵伯温(1057—1134)谈到一位县令的寡妇李氏,她没告诉新丈夫自己把一个尚在襁褓里的儿子留在前夫的亲戚家。后来,新丈夫知道那个孩子处境不好,就出钱把孩子接到自己家,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他,在他长大以前从未告诉他亲生父亲是谁。
但是带着孩子再婚并不总是好办法,异母兄弟之间的紧张关系几乎不可避免。妻子前夫的儿子无权要求得到母亲后夫的财产,虽然他们的生活费用由继父支付,210但是他们也帮助继父干了很多活,经营家业多年。可能有这样的情况,继父受新妻子的影响,喜欢继子超过前妻的儿子。继子似乎常常改姓继父的姓,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与异母兄弟一起继承继父的财产。袁采建议,无论何时娶有孩子的寡妇,事先都应该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宦,以绝争端。”当然,种种不同也从另一种角度起作用。前夫的儿子可能继承生父的财产,也可以得到母亲的嫁妆,而异母兄弟则不能。
正常情况下,寡妇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财产带到第二个丈夫家。法律规定,没有儿子的寡妇只有留在前夫家,才能得到前夫分到的那份财产。但是,她即便有儿子,也常会携产再嫁。袁采指出,男人把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为避免日后与兄弟分产),因为自己辞世后妻子再婚时可以把它们带到新家。男人甚至会争着娶带着丰厚嫁妆的寡妇。寡妇如果有儿子或继子,而他们没跟着她到新丈夫家,就会争夺她的嫁妆。有一个案例,判官根本不问寡妇带走的那块地产是不是她的嫁妆,就认定只有一种可能,即实际上是她丈夫家的财产。判官也可能甚至很少过问她带走的其他形式的嫁妆,比如衣服和首饰——这些东西的价值实际上都换算为值多少金子计入嫁资总数。偶尔也有走到另一个极端的法官,认为嫁妆应该成为丈夫继承人的财产,甚至不管他是不是嫁妆主人的孩子。还有一个案例,一名男子在娶继室以前已经收养了继承人,法官翁甫奉劝新妇别把嫁妆带进第二次婚姻:“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产业,自有夫家承分之人,岂容卷以自随乎?”
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寡妇离开前夫家再嫁到新丈夫家的案例。然而,“纳接脚夫”——就是把新丈夫接到前夫和自己的家,种前夫的田,养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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