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52章


215正如司马光指出的,男人第二次婚姻最容易引起的麻烦是继母和继子之间糟糕的关系。男人似乎比较容易把感情转移到新妻子和他们的孩子身上。而人们常以为继室妻子使丈夫背弃前妻的孩子。丈夫在世时总会尽力调节双方的争执。尽管如此,怨恨和不愉快仍非常普遍,以至于传记作者几乎总在表扬第二任妻子如何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善待继子女——这就明显地说明不偏心是罕见的美德。男家长去世后,继母及其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此时此刻,前妻的儿子比第二位妻子生的儿子年龄大,在为继母制造麻烦方面占有优势,争讼家庭财产时处于有利位置。
有一位寡妇,按照哥哥的建议,把丈夫的财产分成三份: 66%分给她进入这个家以前丈夫收养的儿子,12%给自己生的女儿做嫁妆,22%给自己颐养天年。儿子反对,判官援引条款,判决丧夫的继母不能处置自己那份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另一案例涉及士人家族,第一任妻子在儿子7岁时死去。孩子和继母一向不和,父亲死后继母带着财产改嫁他人。继子很快把自己的财产挥霍一空,想要回一些继母带走的东西。他没打算要她用嫁资买的那块地,但是起诉要回她名下的一块原为家庭财产的地产,而她说那是用她的嫁资买的。但是法官也明确表示不赞成寡妇再婚,敦促继母出于对已逝丈夫的感情,拨给败家子足够活命的财产。
多数宋代人视女人的第二次婚姻为权宜之计——老套但又经常出现的现象,但是不如守节的寡妇那样受人尊重。守节作为一个标准并不针对所有的妻子(不像应对丈夫和公婆保持谦卑和恭敬那样,要求所有妻子都得做到)。年岁大一些、有子女的寡妇更可能守节,但是当一个年轻女人决定为亡夫守节时,她就值得表彰。当然,程颐明确声明了他的原则,生活艰难不应该成为再婚的借口,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再婚的寡妇因此而减少,216即使士人家族里也不是这样。他的话被传开以后,最显著的后果,可能使士人家族里的寡妇最终再嫁时感觉更坏。
与鳏夫结婚做继室的初婚女人,她们经过的生活历程完全不同于大多数妇女,除非这个男人第一次婚姻非常短暂而且没有孩子。她们与比她们大得多的男人结婚,进入一个已经有继承人的家庭。她们既没有机会成为丈夫的初恋,第一次怀孕、特别是第一个孩子的出生也不会伴随着特别的兴奋和感激之情。丈夫似乎非常溺爱她们,但这并不总是福气,年龄的差距使她们为他不太像丈夫而烦恼,袁采说鳏夫回过头来娶未婚女子是“……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
母亲的角色常常使女人得到许多,但是在她们这里,事情就特别矛盾。继任妻子被期待着像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前房留下的孩子,但是孩子们并不是那么容易争取。一旦生了自己的孩子,对抗性看起来就更多,因为前妻的子女总有理由怀疑她偏袒自己生的孩子,并可能痛恨继母和父亲的特殊关系。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人不会遇到再婚的寡妇或继室遇到的那么多问题。确实,生活经常善待他们。当他们的朋友因为有了年轻的妾而不得不对付内闱的怨恨和嫉妒时,他们娶了年轻的妻子。他们完全相信继室可以活到照顾他们度过晚年。而且,除非他们娶了带来孩子的寡妇,非亲生关系产生的问题不是他们自己的,因为他们是所有孩子的实实在在的父亲。
第十三部分:妾妾 1
在中国,自古以来,财富和政治权力伴随着无以计数的可爱的年轻女侍。制度文书明确列出哪个品级的男人可以配有多少个妾,这些规定似乎没有人严肃对待。诸侯可以有几十或成百上千个宫女,占有她们意味着他拥有财富,就像拥有骏马和珠宝一样。秦朝第一个皇帝(秦始皇帝,记录为公元前246—209)号称有上万名宫女,后世的皇帝们一般有一千多。整个帝制时代,拥有婢女和妾是富人惹眼的消费方式和男子气、精力充沛的表现;甚至财产状况非常一般的男人也要纳一两个妾,以帮助他的妻子做家务事。①
在大城市里,另一种发展起来的制度给男人们提供了享受女人的陪伴和性服务的机会: 一种娱乐场所,配备受过取悦于人的训练的女子。“唱”是这种女人普遍掌握的技能,还有一部分会弹奏乐器、跳舞,或作诗、吟诗。在唐朝首都长安和洛阳,住着这类女人及其主人的那种场所到处都有,是到京城赶考、求前程的士人经常光顾的地方。自唐朝以来流传的口头文学相当可观的内容围绕着男人与这类女子的纠纷和瓜葛。小说作者被她们的才华吸引,仰慕她们倾心相爱的情怀,同情她们不得不忍受主人的剥夺和轻视。②
随着宋代货币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遍布全国的城市商业化,男人用钱换取女人的机会似乎稳定地增多了。在大城市,218娱乐场所像唐代两京的那么多。但到了北宋中期,那些从前满足于流连院所、狎妓亵玩的男人已经愿意并有办法把女人买回家去做妾。因此,随着上层阶级的扩大,为他们的家庭提供婢女或妾的女人市场也出现和扩大了。
现存史料透露的士人对纳妾生活的感受复杂不一。男人有一个妾——或甚至三四个——这没有什么不对的,但是如果他过于沉醉于她,那么就会被看作自我放纵和不懂节制。文人们很高兴记录诗人与妓、妾之间的酬唱,但是又把妾描写为下层女子,不必对家庭负责,没有荣誉感。男人喜欢谈论妻妾之间的争斗,特别是事关位高权重的男士时。他们悲叹自己阶级里沦为妾的女子的不幸命运。还诅咒那些绑架女孩子和女人、把她们卖掉的恶棍。当然他们也知道很少有女人自愿做妾。对妾的复杂感情,大概也反映了、还可归因于妾们经常身临其中的混乱局势。她们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会发生什么事,更多地凭个人关系带来的运气,而不取决于习俗或法律。
内闱第十二章妾宋代与此前和此后的时代一样,妾的法律身份没有得到妻那样清楚明确的规定,多半由于妾几乎没有一点特权。③法律塑造了一个三层的等级体系: 妻高于妾,妾高于婢。比如说,一个男人如果在殴斗中打断了一个生人的胳臂或腿,对刑事犯的处罚是拘禁起来服劳役一年。如果受害者是他的妻子,刑罚降两等;如果是妾,就降四等。殴伤婢女不受惩罚。④任何情况下男人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升为妾。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人们似乎可以很清楚地感觉出哪些特定的女人是妻子,其他的属于广义上的妾,但是这个宽泛的范围几乎已从得到妻子般待遇的所有女人(特别在妻子已逝的情况下)扩展到身份未公开、实为妓女的女人,还有原本为婢女但已得到主人宠幸的女人。虽然妻子们经常认为婢女极力引诱了丈夫并为此感到愤怒,但是妻子和任何其他人似乎都没想到女仆有权躲避她不想要的主人给予的偏爱。法律条令规定与自家婢女发生性关系的男人无罪,甚至与别人的婢女,受的惩罚也非常轻(只杖80下,对比之下,如果她是别人的妻子,则服劳役两年)。⑥219婢女的社会身份较低,使她们易遭受性伤害,易遭受性伤害又使她们的身份很难提高。在本章,名义上是婢女,但是已知与主人有了孩子的女人将列入妾的范围进行讨论。法律的和社会的,事实上,她们的身份已经含有下述意义: 一个男人与父亲或祖父“宠幸”过的婢女发生了性关系,被看作一种典型的乱伦,法律量刑的程度比与父亲、祖父的妾低两等,但是比与其他人的婢女要严重得多。⑦
纳妾
姑娘们作为妾进入一个家庭的过程,从男人方面看与从女人方面看非常不同。男人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纳妾。偶尔可以得到做为馈赠的妾。王曾(978—1038)为了回报欧阳修(1007—1072)为他写的文章,据说送给欧阳修一对金酒杯和两个陪他喝酒的丫头。据苏彻(1039—1112)报道,真宗帝(记录为997—1022)听说王旦(957—1017)一个妾都没有,就派人买了一个送给他。据说仁宗帝(记录为1023—1063)听说宋祁(998—1061)写了一首诗,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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