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60章


判官并没有表扬这种收养。相反,他们常常就当事人如何违背父系继承原则发表负面的评价,多半会引用经典例子,即莒人如何通过继承人的一支取代了他们。然而判官并没有彻底否认这类收养。
如果还有其他潜在的家产的诉求者,收养3岁以下姻亲的小孩等于面临着入赘婚会产生的同样问题。有一个案子,一位23岁没有活着的孩子的寡妇希望留在丈夫家,并收养一个继承人。她丈夫有3个兄弟,但是一个未婚,一个无男孩。长兄一向与她丈夫不和睦,而且,他儿子与她年龄相近。因此,她收养了娘家姑姑的儿子。18年以后,两位小叔子已去世,丈夫的长兄告到官府,试图推翻收养多年的孩子。判官坚定不移地站在寡妇和养子一边,指出当年按父系原则收养族人有多么困难。
本章讨论了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解决问题时最常采用的两种办法。这两种策略——把女儿留在家里,通过女人的关系收养子嗣——表明女人在家庭继承问题上并不是完全没有用;她们只不过不像儿子那么顶用。她们比男人差多少,这在宋代不同阶级、社会性别、多半还有不同地区之间是相当不一致的。女人的观点明显与男人不同。在14世纪,吴海写道: “近代亦不由礼法,以婿与甥及外孙为后者何限,皆由不胜妇人之见以自灭。”吴革在前边提到的一条判词里驳回了一位满足于有3个女婿赡养她的寡妾的要求,说: “妇人女子,安识理法?”人们可以感觉到,女人比男人更容易把女儿视为近亲,因此男人为女人做出这样的判决。
阶级差异也在这里起作用。那些制定财产继承法和强力推行法令的人,如地方官,无一例外都属于士人阶层。毫无疑问,249入赘婚和收养族人以外的亲属会给他们带来比普通农民更多的耻辱,因为在精英阶层当中,家族的姓氏和祭祀祖先在确定一个人的身份时是非常关键的。当判官给赘婿贴上罪恶的、企图从中渔利的标签时,他们就把上层阶级的标准用到不认为续香火比老有所养更重要的人身上了。那些信奉程颐、朱熹教导的人最难接受入赘婚和收养非父系亲戚,但是其他接受儒家学说但不拘泥于理学的士人,比起大多数农民,多半也会感到不太舒服。
女人在安排这种靠女人延续家庭的事情时大多起积极作用,但是并没有史料表明她们在这类家庭里面更幸福,或过得很好。女人不仅至少感到这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还与男人一块儿承受这种婚姻在法律上的弱势。把女儿留在家里的母亲和收养非父系继承人的寡妇无疑都希望得到亲属更多的承认,可以不因自己的安排面对挑战。女人是行动者,可以确信,她们的行动累积的跨越时代的效果使非标准的家庭形式得到更多的接受。但是这不必成为对发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的每一个女人的安慰。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1
婚姻并不都像预期的那样进展得很好。极端情况下,婚姻会崩溃,丈夫可能休妻,或一方走掉了事。即便不是太坏的婚姻,有时整个形势也会导致性犯罪从而毁掉婚姻。中国没有一个对应于原罪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不认为性诱惑和性犯罪是人类罪恶的根源,但是确实对特定种类的婚外性关系感到厌恶、羞愧和愤怒。乱伦和通奸会引向法律诉讼或只好离婚了事。出于任何原因的离婚,都是羞耻和尴尬的来源,对女人而言尤其是这样。
通奸
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的性关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双方都要拘禁两年。①确定是否为强奸时,男人的婚姻状态无关紧要;已婚男人只要不是与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并非犯法——换句话说,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的婢女、妾,完全可以被接受。
严厉的法律并不一定使人们避免犯通奸罪。庄绰(约1090—约1150)记载,穷人家可以为了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②洪迈故事的读者似乎能接受很多环境中可能发生的通奸。251客人可能引诱主人的妻子或妾。僧人,特别是在得到慷慨施舍的人家里,经常涉嫌引诱了那一家的妻子。一个50岁男人有一个岁数比他小一半还多的美妾,她与他年轻力壮的男仆有染。另一个故事说一位比六十多岁的丈夫年轻一半的女子逼着他让一个十七八岁的孤儿到家里做养子,然后她就和养子同睡,丝毫没有遮掩的意思;丈夫为了免遭邻居嘲笑,被逼得悬梁自尽。③在这些故事里,女人都被描写成像男人一样诱发通奸的人,特别是那些嫁给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的女人。
从现存的法律案例资料看,人们会感到地方官不愿意接办通奸案。黄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打3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这位丈夫反对这个判决,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认为,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的丈夫。事实上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④
在中国,多半也像任何地方,很多丈夫宁愿掩盖妻子与人通奸的证据。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惩罚,男人更愿意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在一桩最后终于告到官府的案子里,一个男人声称他已经发现妻子与一个县吏通奸,于是去找地方上的邻保;但是县吏在这时候逃走了。丈夫决定不公开这件事,但是他担心儿媳妇已经看见婆婆的事,就让儿子休掉她。后来他还决定休掉自己的妻子。几个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到官府去要求让两位妻子回来。判官判决惩罚那位通奸的吏员,杖100棍,但是并没做主恢复任何一桩婚事。儿媳已经嫁给别人,而他的妻子则声称必须把现在照顾丈夫的婢女赶出家门。⑤
内闱第十四章通奸、乱伦和离婚 乱伦
252针对亲属之间非法性关系的惩罚甚至比通奸罪更严重,惩罚的轻重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决定。判死刑的,是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亲的姐妹、儿媳或孙媳及侄女。比死刑低一等的(流放到2000里以外),是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儿媳,更低一等的(拘役3年),是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⑥在乱伦案里,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么他将接受高一级刑罚,女方可以免刑。与母亲、同父同母的姐妹或亲生女儿,显然不可思议,因而法律没做规定;但是如果发现有这种事,可按照十恶不赦之罪处理。⑦
在所有可能犯乱伦罪的人当中,宋代史料经常提到的只有两类,多半因为他们是最可能招来嫌疑的男人: 与父亲的妾或与儿子的妻。从法律上看,这两种都是最严重的罪,如果男方没有强迫女方的嫌疑,双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从我们已知的中国家庭生活的安排看,陷入这类猜疑之中是不奇怪的。因为男人经常弄来比自己儿子还年轻的女人做妾,外人肯定会猜想这些女人可能更喜欢儿子而不是老子。又由于四五十岁的男人对十几岁、二十出头的姑娘往往格外具有吸引力,邻居们无疑会猜测为儿子娶进家门的新娘会怎样想。与父亲的妾乱伦,在法律上和与儿媳一样重,但是显然不会像后者那样激起强烈的愤恨。苏辙(1039—1112)甚至提出官员应该回避调查这种事,因为经常发生,如有人因此获罪而另一些人没有,那就很不公平。⑧
公公/儿媳之间的乱伦就更麻烦。即使人们都希望新娘避免与公公不必要的接触,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会要求儿媳侍候公公的饮食起居,在他生病时照顾他。这样,乱伦的事就可能发生。暗指乱伦之事的说法通常有“新台之事”或“河上之要”、“燕婉之求”,都出自《诗经》,长期以来解释为对卫宣公的批评,卫宣公在黄河边建了一座塔,把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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