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第24章


?2日至28日举行,其间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进行解释的有关问题作了汇报。委员长会议决定,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6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参加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款,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符合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针,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和广大香港居民的愿望。委员们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有利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不仅不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而是维护了香港的法治。
许多委员在审议时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他们指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早些时候公布的调查结果,因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裁决而享有香港居留权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可能大幅度增加,香港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对此普遍感到忧虑,认为香港幅员狭小,根本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人口负担,要求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最近一个时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多数成员,几百个有影响的工商、专业、宗教及社会等团体以及各界人士,通过多种方式表示赞同和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这说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是维护香港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民意。
在分组会议上发言的委员们对解释草案普遍表示赞同。应邀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部分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在分组审议会上做了发言。
6月26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由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6月26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港召开记者会表示,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使关系香港市民长远利益、引起各界关注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终于在完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一国两制”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在落实中出现某些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时时刻刻以香港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为依归。只要坚持法治精神,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遇到的种种困难都可以解决。通过解决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为落实和执行基本法、维护香港法治积累了宝贵经验。香港成功的基石之一是法治。维护法治,维护司法独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这次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行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是深思熟虑的,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做的。从解决居留权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社会上大多数人是从香港的整体利益出发,以香港市民的就业机会、生活素质和长远利益为依归,赞成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之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态度反映了社会的主流意见,代表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但也有少数人,漠视我们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努力并试图误导国际舆论,这对香港完全没有好处,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再一次看到中央对香港和对香港繁荣稳定的关心。他说,“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对香港的宪制和法治充满信心。”
董建华还介绍了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立即作出的三项相应决定:第一,下星期将向立法会提交决议案,以便修改入境条例的附表,将规定: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时,其父或母一方已获得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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