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认识论原理》第22章


A。就运动学的关系而论(《研究报告》第二十和二十一卷),在动物的遗传知觉这个领域内的观察——已在蛙类和昆虫类身上进行过研究——令人注目地证明,存在着对形状、距离和速度的已分化的知觉,并已在青蛙身上发现了这种知觉的特殊细胞,而在持续时间的知觉方面则不存在类似的情况。在儿童身上存在着一种早期的对速度的直觉,它与时间的持续无关,只是根据一物追赶另一物的过程中出现的纯粹是关于其先后次序的概念(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先后次序,但不考虑已经过的空间距离或持续时间),而对时间的直觉则似乎总是与速度关系特别是同时性关系联系在一起。例如,年幼的孩子易于承认两个速度相同、方向平行、起点相邻的运动的起始时间和到达终点时间的同时性,但是如果运动物体中有一个是在远一些的地方停止下来,他就会怀疑两个到达终点时间的同时性了。在他学习识别运动开始时间和随后的终止时间的同时性时,他还是会长时间地继续相信行程较长的物体花了较长时间。甚至是成年人,在观察两个运动速度不等、运动时间不长的两个物体时,也会有较快者先到达终点的印象,尽管客观上到达终点的时间是同时的。同样,对持续时间的知觉也受对速度的知觉的影响。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说,只要所涉及的是单一的运动,主体从很早时期起就能说出行程AC所占的时间比行程AB或BC所占的时间要长,在时间AC内的行程比在时间AB或BC内的行程要长。同样,他也不难觉察一个声频或闪光频率同持续时间的关系。但是只要出现两种不同的运动或两个不同的频率,就会发生困难;因为现在主体必须协调两个局部的时间和两个局部空间(或频率),以便从它们推导出这两种运动或两种变化所共有的时空关系来;而一直到大约九岁时,这些协调基本上还是关于先后次序的(把空间距离长同较远或持续时间长等等相混淆)。所以如果我们作出下述的假定,似乎也并没有什么夸大,即:当事实(迈克尔逊-莫雷实验,等等)揭露出普遍单一时间和根据大型欧几里得空间而作出的外推都不合适时,相对论力学在极高速度和远大距离之间必须建立起来的协调,就参与了速度、持续时间和运动方向之间的一种一般性协调过程,这种协调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在于把两个不同运动所固有的关系简单地协调起来,结果就产生了单一的时间和欧几里得空间。这一点在彭加勒关于在直接经验中知觉同时性的条件的那些看法中,就清楚地提了出来。同时,指出下述这一点是有意思的,即:在运动学概念的心理发生过程中可以观察到的事实证明,儿童掌握这些概念甚至会遇到更大的困难。用发生学和历史的眼光来看,速度(运动速度或频率高低)概念一般地占有优先地位,因此,是具有明显的认识论意义的。
B。现在让我们转到“作用”这个物理量和一般因果解释方面。心理发生的事实似乎证明,从感知运动水平起,在表象性智力开始出现之时,因果关系都是从活动本身产生出来的。但是在这儿我们离物理意义上的作用①还很远,因为虽然从很早时期起,特别是从工具性活动阶段起,儿童对压力、阻力、运动的直接传递等的直觉就发生了,但在这些直觉之中也夹杂着种种变化多端,未经分析的“力量”,在这种力量中主观幻觉和起作用的关系混在一起。特别是,客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于主体把自身的活动和力量根据一种仍然没有分辨能力的心理形态主义而归请客体所引起的。另一方面,从前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起,“组成性功能”变得完善化了,这标志着主体的一种最初的解除自身中心化;然后,从“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一水平起通过把运演本身归之于客体就出现了因果关系,由此又引起了“有中介的”传递的形成,如此等等(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四节)。在这个水平上“活动”开始获得了一种物理意义。例如,在物体在水平面上相撞的一个实验中,被试会承认一个在运动中的物体把一个被撞击物体从A猛撞到B时所施加的冲击力,等于它在连续接触中以较慢的速度把这个被撞击物体从A送到B时的推动力。这里我们已经可以谈到就fte这个意义上讲的“作用”,撞击的时间短,则冲击力强,而撞击的时间长,则冲击力弱,这两者是互相补偿的。进一步说,推力p既考虑到了重量也考虑到了速度,由此得出p=mv,虽则如我们所见到的,力还没有从运动中分化出来(从而fte=dp)。在具体运演的第二阶段,这种分化就出现了,从形式运演起,就有了加速度概念(由此有f=ma)。
①这里的“活动”和“作用”,在英文同为action,下同。——译注
作用和力的概念的发展,同我们已经研究过的因果关系的很多方面(如力的传递、力的合成,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一样,使主体的运演所起的作用不断减弱,这一点在前一段中已经提到了。我们现在所要强调的是运演结构之“归因”于客体本身,因为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心理发展和科学思想之间的一个新的会合(就其非常一般的发展顺序而言)。
C。在科学思想这个领域内,事件的恒常性和因果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认识论是有深远的影响的:事件的恒常性属于可见的范围,而因果性则总是看不见的,只是被推论到的;因此引起了经验论者对它的惯有的怀疑,以及后来的实证主义者对它的怀疑。即使我们根据米肖特的“因果关系知觉”去思考问题,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当一个运动着的物体对另一物件发生作用时,我们所知觉到的是有某种东西“已经传递过去了”:我们并没有亲眼看见有任何东西“传递过去”。因此,就是在这样简单的情况下,因果性也是一种由合成过程产生的结果(在这个事例中,就是知觉调节的结果),而不是由可观察到的东西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盼望找到的因果性就是这么一回事的话,那末休谟已经以其事件的简单恒常性,或没有“联系”的“联合”对此作出了最后的结论了。
即使构成恒常性的那些普遍事实和重复出现的关系是可以观察到的,它们仍然需要运演,才能被记录下来;当然,如我们刚才再一次指出的,即使是将经验加以“直接理解”,情况也还是这样。杜恒曾经注意到,当观察者所看到的一切只是一个沿电学仪器刻度盘上缓慢移动的指针时,说出“有一股电流”这样一句话就包含有许多的理论前提。而儿童在理解简单的加速度概念时,或弄懂通过立式圆筒上的小孔向一旁喷射出来的水流是由于圆筒内高于这个孔的水柱的影响而不是由于水的向上运动时,也都是包含有相应多的理论前提的。位移或状态的变化似乎是简单的可见的东西,但从它们在知觉上的“直接理解”那一瞬间起,它们就已被无数的关系所结构化了,当它们被概括为定律时就更为如此:这以主体方面的恒常的运演活动为前提。简言之,物理事实只有经过逻辑-数学构架的中介才能为我们所认识,从事实的验证开始就是这样,在归纳推理过程中就更是这样。但是这些情况所牵涉到的各种运演仍然只是应用于客体的,也就是说,运演给物理经验提供了种种形式,正如它们能给它们所适用的其它任何一种经验提供形式一样。从事实的验证和概括中所牵涉到的基本运演形式开始,到物理学家用来确切表达他们的定律的那些最精炼的数学方程式为止,这种“应用”过程都是相同的,就事件的恒常性而言,这种应用过程也是恰当的。
因果解释过程则完全不同。这种过程牵涉到逻辑-数学运演同客体作用之间的一系列重要的相互关系。要解释恒常性,或者说要给它们提供理由而不是把自己局限在描述事实——不管是什么样的分析性的描述——首先就要根据其它的恒常性而推论出某些恒常性来,从而形成体系。但这种推论并没有使我们超越恒常性而达到因果解释,只要推论是局限于把特殊的恒常性归到一般的恒常性中去,从而能通过三段论法把特殊恒常性从一般恒常性中推导出来。推论过程之所以能成为解释性的,只是当它表现为一种具有建构能力的形式的时候,也就是说,这时它导致抽象出这样一个“结构”,转换这个结构就使我们能把一般恒常性和特殊恒常性都作为这结构的必然结果——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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