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42章


考虑周详的,心目中只有规律准则的意志所产生的纯正的心意。——康德要求任何有德行的行为都应该是从纯洁的,考虑过的尊重准则的心情中发生的;并且是按照这些准则的抽象规范,冷静地,没有情趣甚至和情趣相反而发生的。这种要求恰好等于人们主张任何真正的艺术品都必须是由于熟虑,妥当地应用美学规则而产生的。'以上'这两种说法彼此都是同样的错误。柏拉图和辛乃迦所讨论过的美德是否可以教得会的问题是应加以否定的。人们必须最后下定决心来体会基督教的“恩选”之说是从何而来的,体会美德在主要的方向,从内在'精神'上看,在一定意义上和天才一样都是天生的。犹如所有的美学教授以统一起来的力量也不能快任何一个人具有'创造'天才作品——亦即纯真的艺668术品——的能力一样,所有的伦理学教授和传道劝善的人也不能把一个不高尚的人物改造成一个有德的、高尚的人物。这种事情的不可能比炼白铅为黄金的不可能更明显得多;而要找到一种伦理学和伦理学的一个最高原则,可以影响实践而真正变化人类'的气质',把人类改善,那就完全等于去找既可点石成金又能医治百病的仙丹。——然而入有不借助于抽象认识'伦理学'而借助于直观认识(“天惠作用”)来完全改变心境的可能性(再生),关于这种可能性我已在本书第四篇末尾净细谈过了;而第四篇的内容根本就使我没有必要在这里浪费更多的时间。
至于康德并未钻进行为的伦理含蕴之本义,最后这也是他以他自己关于至善的学说指出来的。他以最高善为美德与幸福的必然结合,并且是以美德为幸福的尊严的外貌而结合的。这儿单是下面这一逻辑的责难就已击中了他'的要害',就是说构成这里的标准的“尊严”这个概念是'又'已假定了一种伦理学为其标准的,因此也就不得从这一概念出发。在本书第四篇里曾得出结果说一切真正的美德在达到了最高的程度之后,最后则导致完全的绝欲,此时一切意欲都告结束了;幸福则与此相反,是满足了的意欲,所以'美德和幸福'两者是根本合不拢来的。对于已经洞悉我的论述的人,已无须再来分析康德关于至善这一见解的整个错误了。而独立于我的正面论证之外,我在这里再没有要提出来的反面论证了。
我们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看到了康德对于结构匀整的偏爱。原来他完全是拿《纯粹理性批判》的体制来处理《实践理性批判》的,并且还套用了原来的那些标题和形式。这显然都是任意的,在自由的范畴表中更可明晰地看到这一点。
《法学》是康德最晚期的著作之一,并且是如此无力的一本著作,以致我虽然完全否定它,却认为对它进行辩驳是多余的,因为它,好像不是这个伟人的著作,倒像是一个普通凡夫俗子的作品似的,是必然会由于它自己的衰竭无疾而终的。因此,我是以反面论证的法学为旨趣而联系到正面论证的,也就是联系到本书第四篇所确立的简单法学纲要上面去。关于康德的法学这里只提出几点一般的评论就算了。在考察《纯粹理性批判》时我己驳斥过的,到处纠缠着康德的那些错误,在'他的'法学里竟如此泛滥起来,以致人们以为是在读着模仿康德口气的讽刺文,或至少也要以为是在听康德派'的鹦鹉学舌'。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错误。'第一,'他要(此后还有许多人这样要过)把法学和伦理学严格的加以划分,然而又不令法学依从于实际的立法,也就是不依从于任意的强制,而要保持法理概念的纯洁性、先验性和独立性。可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行为,除了它的伦理上的重要性以外,除了对别人的物理关系以及由此而有的,对外在强制的夫系而外,即令只是在可能范围内也决不容有第三种看法。从而当他说“法理上的义务是可以加以强制的义务”时,那么这个“可以”要么就是作物理的来理解,则一切法理都是现行法的和任意的,也就是说一切可以见诸实行的任性就是法理了。要么这个“可以”就是作伦理的来理解,则我们又到了伦理学的领域里来了。所以康德的法理概念是倘祥于天渊之间而无一个立足之地的。在我这里,法理这概念是属于伦理学的。第二,他对于法理概念的规定完全是消极的,因而也是不够的;他说:“凡是按一个普遍的准则而和在人群中并存的个人的自由协调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自由(这里是指经验的自由,也就是物理性质的自由,不是指意志在道德上的自由)的意思就是不受阻碍,所以只是一种否定。而“并存”也完全是不受阻碍这个意义,于是我们就停留在许许多多的否定之上而得不到一个肯定的正面的概念了,是的,要不是我们已从别的方面知道了的话,根本还模不着这里到底是在谈什么呢!——后来在细述中'康德'还展开了这样一些最荒谬的看法,如说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在国家以外,根本无所谓所有权;这实际上就是说一切法权都是现行实际性质的,于是自然法倒要以现行法为根据而不是应该反过来的那种场合了,还有以占有为合法获致的根据,为制订公民权利法规的伦理义务和刑法的根据等等说法。所有这一切,如已说过的,我认为根本不值得加以反驳。后来康德这些错误也发生了一种极不利的影响长期以来公认的,已成定论的真理又给弄糊涂混乱了,导致了奇奇怪怪的学说,许许多多的文章和争吵。这当然是不能持久的,而我们已经看到了真理和健全的理性如何在为自己扫清道路了。尤其是J。C。F。迈斯特尔的《自然法》和某些怪僻的理论相反,证实了这一点,虽然我并不因此就认为这'本书'是已够完美的模范。
在有了前此所说过的一切之后,我在判断力批判'这问题'上也就很可以从简了。人们不得不惊叹康德,'这样一个康德,'他对于艺术大概始终是很生疏的,从各种迹象看他对于“美”也像是很少接受力似的,加之他也许从没有机会看到一件有份量的艺术品,最后无论是从'他'那个世纪或是从'我们'这个民族来说,对于应该和他雁行的巨人兄弟歌德他也好像一无所知似的,——我说这就值得惊叹康德在这一切情况之下是怎么能够在关于艺术和美的哲学考察上获得一个重大而永久的功绩的。这一功绩在于'以往'尽管对美和艺术作过那么多的考察,然而实际上人们总是只从经验的立足点出发来看事物,以事实为根据来研究把叫做美的任何一类客体和同一类的其他客体区别开来的究竟是哪种特性。在这条途径上人们在开始时曾获得了一些极为特殊的命题,然后是更一般的命题。人们企图区别纯正的和非纯正的艺术美,企图我到这种纯正性的标志,于是这些标志也就又可当作规则使用了。什么是,什么不是作为美而使人愉快的;从而什么是应摹仿的、应争取的,什么是应避免的;哪些规则,至少是在消极方面应该遵守的;一句话,什么是激起美学上的快感的手段,也就是说达到这一目的的是存于客体中的哪些条件;在过去这些'问题'几乎就包括了对艺术作任何考察时的'全部'题材了。亚里士多德曾采取过这条途径,最近代在同一条途径上'走'的我们还看到霍姆,伯尔克,丈克尔曼,勒辛,赫德尔等等。已经获致的这些美学原理的普遍性最后固然也归结到主体上来,并且人们'也'看到如果在主体中的感应相当明白了,那么也就能够先验地决定这感应在客体中'有什么样'的原因了,也唯有如此这一考察才能获得一种科学的妥当性。这又不时一再引起心理学上的讨论,在这方面尤其是亚历山大·鲍姆迪登确立了所有各种美的一般美学。他是从感性认识到的,也就是从直观认识到的完美性这概念出发的,可是在树立了这个概念之后,他随即也就把主观的一面丢开了,此后就走向客观方面和关系到客观方面的实践方面去了。——不过在这里也给康德保留了认真而深入地研究我们所以称客体为美而在我们心中引起的欣赏冲动本身,以便在有可能的时候在我们心性中找到这种冲动的组成部分和条件的功劳。因此康德的探讨完全采取了主观的路线。这显然就是那条正确的路,因为要解释一个从后果中看出的现象,要彻底规定其原因的性质,就必须首先正确地认识这后果本身。然而康德的功绩,除指出了这条正确的道路,并以一种临时的尝试提出了人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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