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88章


先验的根据而存在,且当吾人在现象以外探求现象之存在原因时,仍能保持其地位之——物自身矣。此点确为偶然的事物最后所归宿之点,但非所以论于事物之纯然表象者,盖纯然事物表象所有之偶然性,其自身仅为现象体,除能引达“规定现象体”之追溯(即仅引达经验的追溯)以外,并无其他追溯可言。反之,思维有一现象(即感性世界)之直悟的根据,且以之为超脱现象之偶然性者,则既不与现象系列中无限之经验的追溯相矛盾,亦不与现象之彻底偶然性相抵触。此实吾人欲除去表面的二律背驰所应为之一切;且亦仅能以此种方法为之。盖若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受条件之制限,其条件又常为感性的,因而属于系列,则此条件自身必仍为受条件制限者,如吾人在第四种二律背驰之反面主张中之所说明者。故或“理性由于其要求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故,仍必自相矛盾”,或“必须以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置之系列以外之直悟的事物中”。直悟的事物之必然性,斯时并不需要——或容许——任何经验的条件;故在与现象有关之限度内,此直悟的事物乃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也。
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在与感性世界中存在之条件相关涉时,并不因容认一纯粹直悟的存在者而有所影响;依据彻底的偶然性之原理,自经验的条件进至“仍常为经验的之更高条件”。但当吾人所注意者为与目的有关涉“理性之纯粹使用”时,则此种统制的原理并不拒绝假定一种不在系列中之直悟的原因,此亦极为真实者也。盖斯时直悟的原因仅指“纯粹先验的,而非吾人所知”之普泛所谓感性系列所以可能之根据而言耳。直悟的原因之存在于一切感性条件之外,且就此等条件而言乃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云云,并不与现象之无限制的偶然性不相容,盖即谓并不与经验的条件中绝无止境之追溯不相容也。
关于纯粹理性所有全部二律背驰之结论要点
当理性在其概念中专注意于感性世界中之条件总体及考虑理性在此方面对于条件能获得如何满足时,吾人之理念立为先验的及宇宙论的。但以不受条件制限者(吾人实际所论究者即为此不受条件制限者)置之“完全在感性世界以外之事物”中,因而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时,则此等理念又立为超验的。斯时此等理念已非仅用以完成“理性之经验的使用”——此一种“完全理念”虽绝不能完全到达,但必须永远追求之者。反之,此等理念完全脱离经验而自行构成绝非经验所能提供其质料之对象,此种对象之客观的实在性并不根据于经验的系列之完成,乃根据于纯粹先天的概念者。此种超验的理念有其一种纯粹直悟的对象;此种对象自可容认之为先验的对象,但在吾人容认以下之两点方可,即第一、吾人对于此种对象绝无所知;其次,此种对象不能思维为“以辨别内心之宾词所规定之事物”。以此种对象在一切经验的概念之外,故吾人断绝一切所能建立此种对象所以可能之理由,丝毫无主张此种对象之正当理由。此种对象纯为思维上之存在物。但发生第四种二律背驰之宇宙论的理念,则迫使吾人采此步骤。盖现象之存在,绝不能根据其自身而常为受条件制限者,故要求吾人探求与一切现象完全不同之某某事物,即探求偶然性在其中终止之直悟的对象。但吾人一度容许吾人自身假定独立自存之实在完全在感性领域以外,则仅能以现象为——其自身为智性一类之存在事物所由以表现直悟的对象之——偶然的形相。因之,关于直悟的对象所留存于吾人之唯一推求资源,仅在使用类推方法,吾人由类推方法以经验概念构成某种直悟的事物之概念——所视为物自身一类之事物,吾人固绝无所知者也。今因偶然的事物除由经验以外,不为吾人所知,而吾人此处所论究者又绝不成为经验之对象,故吾人必须自“其自身乃必然的之事物”即自“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粹概念”以引申关于此等事物之知识。是以吾人所用以超越感官世界所采取之
第一步,乃迫使吾人在探求此种新知识时,即以研究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为起始,自“此绝对必然的事物之概念”以引申一切事物之概念(限于此等事物为纯粹直悟的)。此点吾人欲在次章论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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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理想
第一节 泛论理想
吾人在以上论述中已见及离感性条件则无对象能由纯粹悟性概念所表现。盖斯时缺乏概念之“客观的实在之条件”,其中除思维之纯然方式以外,绝不见有任何事物。顾若以纯粹悟性概念应用于现象,则能具体的展示此等纯粹悟性概念,盖因在现象中,纯粹悟性概念获得经验概念所专有之质料——经验概念不过具体之悟性概念而已。但理念之离客观的实在则较之范畴更远,盖以不能见有“理念在其中能具体的表现”之现象。理念含有一种完全性,无一可能之经验的知识曾到达之者。在理念中,理性之目的仅在系统的统一,而欲使经验的可能之统一接近此种统一,顾从未能完全到达之也。
但我所名为理想者则似较之理念去客观的实在更远。我之所谓理想,非仅指具体的理念而言,乃指个体的理念而言,即视为仅由理念所能规定或已为其所规定之个体的事物。
人性(以之为一理念)在其完全完成之程度内,不仅包有属于人之天性及构成吾人所有“人性概念”之一切基本性质——此等基本性质推展至完全与其所有之目的相合,此等目的乃吾人关于“完人”之理念——且在此种概念之外,尚包有其理念之完全规定“所必需之一切事物”。盖一切矛盾的宾词,每组之中仅有其一能适用于“完人”之理念。在吾人所谓理想,以柏拉图之见解言之,则为神性之理念,为“神性所有纯粹直观之个体的对象”,为“一切可能的存在中之最完善者”,为“现象领域中一切模本之原型”。
吾人即不冥想如是高远,亦必自承人类理性不仅包有理念,且亦包有理想,此等理想虽非如柏拉图之理念具有创造力,但亦具有实践力量(以之为统制的原理)而构成“某种行动之可能的完善”之基础。道德概念以其依据经验的某某事物(快或不快),非完全之纯粹理性概念。但就理性所由以制限自由(自由自身并无法则)之原理而言,则此等道德概念(当吾人仅注意其方式时)极可用为纯粹理性概念之例证者也。德及其所伴随之人类智慧(此就其十分纯洁者言之)皆为理念。顾(斯多噶派之所谓)哲人则为理想,盖仅思想中所有,完全与“智慧之理念”相一致之人物。此犹理念授与吾人以规律,理想在此种事例中,则用为模拟人物之完善规定之原型;吾人之行动,除吾人心中所有此种“神人”之行谊以外,并无其他标准可言,吾人惟与此种“神人”之行谊相比较,以之判断吾人自身,因而改进吾人自身,——吾人虽绝不能到达其所命定之完全程度。吾人虽不能容认此等理想具有客观的实在(存在),但并不因而视为脑中之空想;此等理想实以理性所不可或缺之标准授之理性,以“在某种类中乃十分完全事物”之概念提供于理性,因而使理性能评衡其不完全事物之程度及其所有之缺陷。但欲在一实例中(即在现象领域中)实现其理想,例如欲在一故事中描述哲人之性格,乃事之所不能行者。此种尝试实有背理之点,且远不足以增进德性,盖以自然的制限(此常破坏理念之完善),使目的所在之幻相完全不可能,且使由理念而来之“善行”类似空想,以致善行自身蒙有疑点。
此乃理性所有理想之性质,此等理想必常依据一定概念而用为吾人在行为中在批判的判断中之规律及原型。至想象之所产,则性质完全不同;无一人对于想象之所产能说明之或与以可理解之概念;每一想象产物为一种草图(Monogram),即纯然一列之特殊性质,并非由“可以指示之规律”所规定者,与其谓为构成一定的心象,毋宁谓为成一“由杂驳经验而来之暗昧速写图形”——此一种表象殆如画家、相士自承其脑中所载之事物以之为彼等所有想象事物或批判的判断等所不能传达之影象。此种表象可名之为感性之理想(虽不确当),盖因此等表象乃被视为“可能的经验直观之模型”(不能实现者),但又绝不提供可以说明及检讨此等表象之规律。
反之,理性在其理想中,目的在依据先天的规律之完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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