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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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的证明之第二特性为:每一先验的命题仅能有一种证明。我若不自概念推论而自“与概念相应之直观”推论,则不问其为数学中之纯粹直观,或自然科学中之经验的直观,所用为推论基础之直观,以综合命题所有之种种材料提供于我,此种材料我能以种种方法联结之,因其能容我自种种之点出发,故我能由种种途径到达同一命题。
顾在先验的证明之事例中,吾人常自一概念出发,依据此种概念以主张对象所以可能之综合的条件。盖因在此概念以外,更无能由以规定对象之事物,故仅能有一种证明根据。此种证明之所能包含者,仅为与此唯一概念相合之“普泛所谓对象之规定”而已。例如在先验的分析论中,吾人自“唯一由以使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客观的可能”之条件——即由于指示“时间中一事件之规定以及所视为属于经验之事件,除从属力学的规律以外,则不可能”——引申而得“凡发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原理。此为唯一可能的证明根据;盖事件(在其被表现时)之具有客观的效力(即真理),仅限于由因果律规定一对象合于概念耳。此种原理之其他证明,固亦曾有人尝试及之,例如自所发生者之偶然性证明之。但检讨此种论据,除发生一事以外,即除“先未存在之对象今存在”以外,吾人不能发见有任何偶然性征候,故又还至以前所有之同一证明根据。事与此相同,如应证明“能思之一切事物皆为单纯的”之命题,则吾人置思维之杂多于不顾,唯执持“单纯之、一切思维皆与其相关”之“我”一概念。此点同一适用于“神存在”之先验的证明;盖此种证明,仅根据最实在的存在者与必然的存在者二种概念之一致,而不在其他任何处所求之也。
如是注意绵密,使关于理性主张之批判归约至极小范围。当理性仅由概念行其职务时,设果有任何可能的证明,则仅有一种可能的证明。故若吾人见及独断论者提出十种证明,吾人即能十分确定彼实一无所有。盖若彼有一必然的证明(此常为纯粹理性事项之所必需者),则何以尚须其他证明?彼之目的,仅能与议会中辩士之目的相同,此种辩士意在利用听众之弱点,对于不同之团体陈说其不同之论据——此等听众并不深求事实之真相,极愿从速了事,故获得最初所能吸引彼等之注意者,即决定之矣。
纯粹理性所特有之第三规律,在其服从关于先验的证明之训练之限度内,为:其证明决不可迂回的(Apagogisch),常须明示的(Ostensiv)。在一切种类之知识中,直接的即明示的证明,乃以“真理之信念”与“洞察真理之来源”相联结之证明;反之,迂回的证明,虽能产生正确性,但不能使吾人就其与“所以可能之根据”相联结,以了解真理。故后者与其视为满足一切理性要求之证明程序,毋宁视为最后所依恃之一种方法。但关于使人信服之能力,则迂回的证明较优于直接的证明,盖矛盾常较最善之联结,更伴有明晰之表象,而接近论证之直观的正确性也。
迂回的证明之用于种种学问之真实理由,殆即以此。当某种知识所由之而来之根据或过多或过于隐秘之时,吾人乃尝试是否由其结果能到达所欲探索之知识。顾此种肯定式(modus Ponens主张的形相)推理即自其结果之真理推论一主张之真理,仅在其所有一切可能的结果皆已知其为真实时,方可用之;盖在此种事例中,对于其所以如是,仅有一种可能的根据,故此种根据亦必真实。但此种过程为不能实行者;诚以欲探求任何所与命题所有之一切可能的结果,实非吾人能力所及。顾在吾人仅努力欲证明某某事物仅为一假设时,则此种推理方法仍可依恃,其须特别加以改变,自不待言。至所加之改变,则为吾人依据类推以主张其结论,其所根据之理由为:吾人所检讨之许多结果,若皆与所假定之根据相合,则其他一切可能的结果自亦与之相合。惟就论据之性质而言,则一假设绝不能以此证据即能转变为已证明之真理,此则极明显者也。至自结果进达理由之否定式(modus tollens废弃的形相)推理,则不仅十分严格,且亦为极易之证明方法。盖若有一虚伪结果能自一命题引出,则命题之自身即伪。故非如直接的证明所用之方法,须完全洞察命题之可能性,以检点所能引导吾人到达命题真理之全部根据系列,吾人欲证明其相反方面之自身为伪,仅须指示自其相反方面所产生之结果中之一为伪即足,于是吾人所应证明之命题亦因而真实矣。
但迂回的证明方法,仅在不能误以吾人表象中所有主观的事物更替客观的事物(即对象中所有事物之知识)之学问中,方可行之。在能发生此种更替之学问中,则必常有以下之事,即所与命题之相反方面,仅与思维之主观的条件相矛盾,并非与对象相矛盾,或两命题仅在所误为客观的条件之主观的条件下互相矛盾;此条件若伪,则两方皆能为伪,固不能自一方之伪以推论他方之真也。
在数学中此种更替实不可能;因而迂回的证明在数学中自有其真实地位。在自然科学中,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皆根据经验的直观,此种更替,大抵能由观察之重复校订防免之;但在此领域中,此种证明方法,大都并不置重。但纯粹理性之先验的规划,皆在辩证的幻相所特适之领域内行之,即在主观的事物之领域内行之,此种主观的事物,在其前提中,对于理性表现为客观的,甚或强理性以其自身为客观的。故在此领域中,就综合命题有关之范围而言,绝不容“以否定其相反方面为证实其自身主张为正当”之事。盖此种驳斥或仅为相反方面之意见与“任何事物唯在其下始能为吾人理性所考虑之主观的条件”相冲突之表现,此种驳斥,固丝毫不足以否定事物自身者——例如一存在者存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完全非吾人所能思议,因而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思辨的证明,在主观的理由上自当反对之,但吾人尚无权利否定此种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可能性——或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两方同为先验的幻相所欺,而以彼等之主张,根据于一不可能之对象概念。在此种事例中吾人能以“不存在之事物并不具有何种性质”(non entis nullasunt Predicata)之规律适用之,即关于对象所有之一切主张,不问其为肯定的或否定的,皆属误谬,因而吾人不能由驳斥相反方面迂回到达真理之知识。例如今假定感性世界以其自身之总体授与吾人,则谓其非在空间中为无限的,即属有限的制限的,实误矣。此二者皆伪。盖现象(以其为纯然表象)而又以自身(以之为对象)授与,实为不可能之事;且此种想像的总体之无限性,固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但此则与概念中所以为前提之“量之不受条件制限之规定”(即总体之规定)相矛盾(因现象中之一切事物皆为受条件制限者)。
迂回的证明方法,具有真实之诱惑势力,独断的推理者常以之博得其赞美之人。此有类一斗士对于怀疑彼党之名誉及权利者,必申请与之决斗,以此扶植彼党之名誉及其不可争之权利。但此种傲慢夸大,于所争事项之是非,实无所证明,仅表示斗士间各自之强力而已,且此仅表示采取攻势者之强力耳。旁观者见及各孤迭为胜败,致常疑及其所争之对象。惟斗争者则无采取此种怀疑的态度之资格,当告以“时间本身不需代辩者”(non defensoribusistis tempus eget)已足。各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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