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第233章


这支强大的军事力量牢牢地掌握在毛泽东手里。在毛泽东帝国,是“党指挥枪”。党指挥抢,不是一项空洞的原则,不仅是靠军官们对党的忠诚,而是靠一系列的制度和手段来保证的。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帅全军。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党中央主席兼任。军委主席对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党中央的主要领导人都是中央军委的成员。军队的主要干部都由中央军委任命。各级军队都有党的组织,支部建在连上。军事干部都是同级党委的成员。部队的重大事情都由党委讨论、批准。从上到下,党组织无处不在,无处不起领导作用。这些是“党指挥枪”的重要组织保证。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一个战士都知道“党指挥枪”的原则。此外,毛泽东还吸收了中国历代的监军制的经验,并进行了完善,从而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监军办法:
一、兵无常帅,帅无常兵。军官调动频繁。这样,上级军官和下级军官之间,军官和战士之间,不可能建立深厚的私人关系。这就防止军队变成个别军官的私家军队。在一支军队内部也不可能进行对抗中央的密谋。
二、带兵的不能调兵,调兵的不能带兵。军长和军长以下的各级带兵的军官,不能带领自己的部队移动。作战部队一个营的移动需要中央军委批准。生产经营部队一个团的移动要经过总参谋部批准。另一方面,有调兵权的人,不经批准,不能自已到一个部队里去带兵。调兵权和带兵权分离,使每一支军队只能在划定的驻防范围内活动,不可能进行中央给定以外的军事行动。
三、不能一个人单独调兵,军队调动由集体决定。中央军委调兵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而是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当然,中央军委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四、军饷和装备由中央统一供给,不能就地筹饷。过去军阀割据,其中一个原因是军阀在自己管辖的地盘里筹饷,他可以在辖地内成为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地盘大,军饷就充足,就可以进一步扩充军队。因此就有军阀间争夺地盘的军阀混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饷由总后勤部统一供给,一律“吃皇粮”。军队自己不能就地筹饷。
五、驻军和所在地的地方政权分离,地方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分离。在军阀时代,地方军政合一,军事长官就是行政长官。他们既凭借自己的军事实力和中央分庭抗礼,又凭借自己的行政职务,对百姓发号施令。毛泽东时代,地方长官没有军事力量,只能听命于中央;军事长官没有行政权力,不能号令百姓。中央对军事长官和行政长官分别控制,并让二者相互监督。这样,地方实行军事割据就无可能。虽然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当地驻军政委、当地驻军主要负责人参加驻地党委,但这只是一种相互沟通,军事工作和地方工作还是泾渭分明。
六、“双长制”,即同一部队有两个一把手。军长和政委都是一把手。二人平起平坐。两人都对上级党委负责。二人有相互制衡作用。他们很难齐心协力进行谋反。
七、司、政、后分立,军队里的作战指挥、干部和考核任免、后勤保障分别由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分别负责。三者都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同时接受上一级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八、强干弱枝。在军队部署上,首都附近的军事力量大于任何一个地区的军事力量。万一个别地方出现问题,中央可以凭借具有压倒优势的首都军事力量讨伐叛逆。驻首都以外的部队(包括军事首长)带一支枪进入首都要经过批准。空、海军的飞机不能飞越首都上空。
由于军委主席有最后决定权,所以,说是党指挥枪,实际上是军委主席指挥枪,也就是毛泽东指挥枪,说到底还是毛泽东拿着枪来指挥党,再通过党控制全民。过去毛泽东靠“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现在,毛泽东用枪杆子来保卫自己的权力。
五、名为民主实为专制的政体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北京市30万人在天安门广场隆重集会。毛泽东站在天安城楼上向全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共和国实行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呢?毛泽东在和蒋介石的斗争中他曾多次提出过民主政治的口号,多次提出要建立一个民主的国家。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他对民主的态度比过去显得不同了。1949年8月,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说:“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他把人类创造的现代政治制度――“议会制”和权力制衡的“三权分立”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从根本上加以否定。
毛泽东把国家组成分为国体和政体两个问题。他说,“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国体问题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支配问题。” 在中国应当由那个阶级来专政呢?在1940年2月,他主张“各个阶级联合专政”。到1949年6月,他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即“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到了晚年,又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当然,这三种提法有其一致的方面。关键在于对“人民”的解释上。如果把“人民”解释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合”,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各个阶级的联合专政。如果强调在这个联合中的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则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的范围越来越小了,除了地、富、反、坏、右以外,在城市把知识分子当成资产阶级,在农村连富裕中农也受打击。实际上还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毛泽东曾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但是,“人民”和“敌人”并没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律界定。从毛泽东到一个村支部书记,都可以把反对自己的人说成“敌人”,从而变成专政对象。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就是它的“政体”。按《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行使立法权外,拥有产生并监督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的权力。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经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按《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经济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市自治区区划,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有国家元首制度。按照1954年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必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才能行使某些元首职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元首实际是国家主席和人大常委组成的集体。第一届人大届满以后,毛泽东再不愿意当国家主席,1958年,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文革中刘少奇被“打倒”后,就不设国家主席了。以后,由于毛泽东自己不愿意当国家主席,又不让别人当国家主席,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就规定不设国家主席。《宪法》上的条款也得遵命毛泽东的个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中有“共和”两字。孟德斯鸠把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遵照法律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自己的意志来执政的政体。从《宪法》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共和”的,不是专制的。
中国当时只有两部法律,一部是《宪法》,一部是《婚姻法》。毛泽东(特别是在他的晚年)可以置《宪法》而不顾,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1958年8月21日下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说:
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刘少奇插话: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参考。南宁会议、八大二次会议,北戴河会议的决定,大家去办就是法。上海梅林公司搞“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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