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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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文字同人类行为的伦理道德方面有关:
我们这些文明人……竭力阻止消亡的过程(即自然选择过程);我们为低能者、残疾人、病人建造收容所;我们制定济贫法;我们的医生尽最大的努力抢救每一个生命,直到最后一刻。我们有理由相信种痘保护了成千上万的人,这些人由于体格虚弱原本是会死于天花的。就这样,文明社会的弱者得以繁殖他们的种类。任何照料饲养过家畜的人都不会怀疑,这种作法对人类必然极其有害。
单从机械论来考虑,这类人道主义的努力看起来与其说进化倒不如说是退化。这些努力是怎样出现的?达尔文个人品性中的什么东西促使他看到这种反常现象的?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提出并希望回答这些问题,因为这类问题同我们探索个人自由有关。我们开始觉得我们的人性不应完全被外观性理论阐释所限制。我们暂时又重申第二章的中心主题,那就是:到20世纪初,目的性描写在科学界已被彻底贬为不可信的生机论、万物有灵论或拟人说了,而所有这些学说都是将目的因果关系带进自然描写之中,这种作法是不能接受的。
第三章 决定论与心理描写
决定论的四种含义
既然我们对历史上因果关系的含义已有所了解,我们就可以运用这一方案来分析事件中决定论的本质。“决定”(determin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指对事件加以限制。我们所说的决定论就是指一个情境中存在着各种限制因素,使某些抉择成为不可能,或者必然导致某种后果。自由是决定的对立面,因为当事件的进程可以向某一预先选择的(欲求的、选择的等等)方向改变时它就存在自由。不管什么时候在我们描写生活中发生的一个事件,都必然——是的,决定地!——运用一种特定的决定论,而这种决定论则随我们强调四种因果关系中的哪一种而定。为了证明这一点,让我们从一个简单的例子说起吧!
假设我们在当地的超级市场上看到一位带着一个5岁男孩、处境尴尬的母亲。此时,小孩正在发脾气,母亲站在旁边束手无策。小孩一边躺在地上乱打乱踢,一边大哭大叫,因
为她没有答应给他买一些珍贵的糖果。不管她是否将屈服于他的过分而强烈的要求,也不管她怎样在公共场所处置儿子的不良行为,这些都可以暂时不去探讨。但当我们在食品杂货部面前经过时,我们都会想:“是什么东西使孩子表现出那种行为?”尽管我们不能很有把握地回答这个问题,特别是由于我们对母亲和孩子本人都不了解,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眼前的情况已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脑子里会马上闪现出某种解释。
有些人可能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哼,像那种坏小子就需要好好教训一顿,叫他不能继续这般胡闹。”这里的含义就是指小孩想通过把母亲置于一种不利的、困窘的境遇中,从而操纵她的行为。其他一些人可能会这样想:“这小孩可能是智力迟钝吧?他的母亲看来没有办法和他讲道理。”尽管这种解释是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的,但它仍然把被看到的情境的特点描绘出来了,而且,从这种意义上讲,是对问题的一种初步解释。如果小孩托儿所里的阿姨刚好路过,她可能会这样想:“好了,这种胡闹我早就预见到了。他在课堂上不能放肆的时候也是这样。”尽管这更似乎是对其行为的一贯性作出评论,但这一评论对这个小孩最可能表现的行为却是一种很不含糊的陈述。最后,另外一个过路人可能会简单地用“他们母子两个都碰上了大伤脑筋的事!”来解释事件的发生。“也许这小孩今天正受够了不顺心的事,鬼使神差地把自己的不愉快的感情在这个最糟的场合发泄了出来。”
这些印象(态度、偏见等)中的每一种都体现了以因果意义中的一种作为主要的解释,而把其他的一种或多种暗含
的因果意义作为次要特征。第一个人把小孩视为宠坏了的坏小子,一旦知道自己处境比母亲更为有利,就想方设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评论中就暗示了事件为之而发生的“那个”(策略)。我们有许多民间名言都体现了这些自我中心的、在可能的时候改善自己的境遇的目的因努力。例如,“谨守自家事,人生福多多。”或者,用更积极的语言来说,“凡事要尽力而为”。第二个人所说的智力迟钝问题实际上意味着儿童在体质上质料因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了(决定了)儿童的鲁莽行为。我们在许多方面都必然受到自己的物质条件的限制,正如以下这些民间名言所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有时终须有,无时莫强求。”
托儿所的教师主要依赖于她对孩子过去行为的抽样结果来对有关不同情景中预期的概括作出统计式判断。作为一种规律性的模式,它构成了形式因的决定论,并为每一事件从行为的统计式概括到行为的定型概括提供了基础。以下的民间名言也抓住了这种确定行为的特征:“嘎嘎叫的是鸭子;咕咕叫的是鸽子。”以及“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最后,那个把情境归因于运气的过路人可能更多倾向于寻找事件中那些个人无法控制的偶然动力因,如遗传、意向性或者声誉,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民间名言也有这一类,如:“人生总有及时雨。”或“天才不过是运气加勤奋。”
这四种解释可能或多或少都是正确的。我们不必限制对任何事件的因果关系的描写。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能找到的原因越多,那么,对事件的解释也就越丰富。正如我们在第二章所知道的,尽管培根的限制在无生物界的描写中很行
得通,但为了把科学家解释为一个善于推理的人,从形式因和目的因方面进行思考也是必要的。科学家作出的各种设想,如自然界的合理秩序和合乎规律的可预见性等,显然都是早期的描述在智慧上的继承者,也就是说,由一个完美的上帝创造出了一个运行完美并可预测的宇宙。牛顿曾私下相信过许多经院哲学的论点,而且基本上把自然法则视为存在于上帝里面。对于自然科学家来说,非正式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还相当普遍,他们还不敢在自己的正式理论中表达这种观点(当然这样做是很恰当的!)。然而,在心理学中,我们却有责任把作为人的科学家加以解释,而不管他从专业上想要说些什么。如果我们因此而发现牛顿这个人一半是目的性的,另一半则是非目的性的,那么,作为称职的心理学家,我们能否认与他自己的职业形象必然相矛盾的另外一面吗?就我们本身来说,以过时的科学纯洁为名来歪曲自己的研究对象,那似乎不能算是一种职业行为。
当培根对各种原因进行分类时,他决没有认为,对人类进行研究的唯一有效方法是自然科学。作为培根的信徒,我们把对自然的描述限制在质料因和动力因方面,但是,我们也把形式因和目的因用在对形而上学、伦理学和美学的理论描述中——这些都是明显地具有心理学性质的人类活动!即使如此,由于自然科学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学者中间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形象,心理学中对行为进行描述的唯一模式就变成了物质决定论的模式。在此期间,有些在非学术性背景中专门研究情绪错乱问题的医疗实践者发现,在对自己的病人的怪癖行为进行分析时,使用精神决定论似乎更为合
理。在这后者的解说中,显然带着明显的目的性色彩。在第三章,我们将研究一些主要的历史人物,他们提出了这两种恰成鲜明对照的行为决定论。
物质决定论与行为主义者的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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