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走来一路读》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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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纽道诉美国国会案。原告纽道要求联邦法庭下令取消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的字眼,但是并不要求政府对他和女儿受到的伤害作出金钱赔偿,他不是为了钱去惹这个麻烦,打这个官司的。
在联邦地区法庭上,被告学区的律师向法庭提出主权豁免。美国国会、总统也向法庭提出,要求驳回原告的指控,声称政府官员只是依法工作,在这前提下具有不受指控的主权豁免,法庭只能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作出裁决。地区法庭驳回了原告的指控,从而上诉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法庭长达几十页的裁决书,一开始先要对司法权问题作出解释。裁决书指出,原告要求美国总统修改、取消或中止“忠诚誓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美国总统没有这个权力,该案涉及的是联邦某成文法的合宪性问题,总统不是该案一个合适的被告。
同样,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联邦法庭没有权力干涉国会的立法,不能对国会该立什么法,不该立什么法发表司法命令,所以原告要求法庭下令是不合理的。但是,联邦法庭可以对1954年法令的合宪性问题作出判决。
然后,裁决书用相当的篇幅详细论证纽道的案子是不是能够成立,即纽道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受到了实际的侵犯和伤害。裁决书重复以前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父母有权指导自己孩子的宗教培养,并据于此,有权保护他们的权利。”裁决书认定,在小学生的年龄,再加上在教室这样的封闭环境里,忠诚誓言无疑是向小学生传达了政府支持某种宗教而不喜欢别种信仰的信息。法庭认定,纽道和她女儿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
最后,裁决书考察1954年版本的“忠诚誓言”,在增加了“上帝之下”的字眼以后,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
法官古德温在裁决书中指出,国会当年增加“上帝之下”的字眼,是为了强调美国和无神论对立国家的区别,这一做法是和宪法规定的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种宗教的规定相违的。“确立条款”不仅禁止政府牺牲其他宗教来扶持和促进另一种宗教,也禁止牺牲无神论者的利益来促进和扶持任何宗教。
裁决书用冗长的篇幅引用了以往最高法院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诸多判例,最后宣布,1954年增加“上帝之下”字眼,以及该学区要求教师带领学生朗诵带有这些字眼的“忠诚誓言”,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条款”。
79岁的法官古德温和71岁的法官瑞哈特投票同意这一裁决书,而63岁的法官费尔南德茨表示同意裁决书的前面大部份,却不同意裁决书最后对忠诚誓言违宪性作出的判断,他说:“人们要求我们支持这样的结论,认定这个国家忠诚誓言中‘上帝之下’的短语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宗教条款。我们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条款原本不是要把宗教表达驱逐出公众思想;它们是为了避免歧视而写下的。”
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护条款”,即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信仰。他承认,有些人在场听到这样的字眼会感到不舒服,可是同样,另外一些人会因为拿掉了这些字眼,不能朗诵这些字眼而感到不舒服,而国会必须面对现实,作出平衡。
第四部分读书(二)
“在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4)
三、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国人看作最基本的民众权利,没有信仰自由就等于没有思想自由与精神自由,也就没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体社会环境下的保障,取决于政教权力的分离。美国人最早在世界上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写进了他们的宪法。
我们知道,400年前,“五月花号”冒着风浪严寒来到北美的新英格兰,是为了躲避宗教迫害,寻找一块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诺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们,多有虔诚而坚定的宗教信仰,却又怀着纯洁心灵、纯洁世界的理想主义而排斥异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们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国如出一辙。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种种逃出欧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们,却不能容忍互相之间的不同。殖民政权经常加入冲突,甚至酿成流血。著名的罗杰•;威廉斯,由于其观点而不能见容于马萨诸塞殖民当局,被迫出走,而后创建罗德岛殖民地,开始宗教自由的尝试。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驱。
1786年1月,弗吉尼亚州议会在詹姆斯•;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的倡议下,由杰弗逊起草通过了著名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在这个法令中,杰弗逊声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他说:“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做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最后,托马斯•;杰弗逊写道:“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议会,只是人民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选举成立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议会的法令,因为它们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所以,如果我们此时声明这个法令永远不得推翻,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们还是有自由声明,同时必须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的天赋权利,如果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个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条款的先声,而托马斯•;杰弗逊最后写下的那段话,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立法”条款的先声。《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托马斯•;杰弗逊在自撰的墓志铭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他曾任美国总统,却写下了他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当200年前美国宪法规定政教分离的时候,其实含有两重意义: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进某一种宗教,或者打击、镇压另外一种宗教;二是防止教会利用民众信仰和信徒的追随,来干预世俗政府事务。那个时代,真正的无神论者还很少,政教分离的具体实施就是在各种宗教,其实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间一视同仁。那个时代还没有提及“上帝”就会伤害无神论者的问题。这就是我们会在美国钱币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的场合听到人们提及“上帝”的原因。
四、新时代的新问题
北美殖民地是宗教信仰者寻求和开拓的理想之地。美国人一向认为自己是敬畏上帝的,并把敬畏上帝看作个人和社会的道德来源。然而,过去的100年是美国民间迅速世俗化的时代。美国人,无论朝野上下,无论俗界神界,对建国之父们定下的政教分离原则深信不疑,可是,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条件下,哪些传统做法是过时了,是违背政教分离的,哪些只是承袭传统,是可以保留的,这却常常在民众中引起分歧,从而时不时地惊动最高法院来作出裁决。政教分离原则最流行的说法就是,在教会和政府之间,有一道“墙”。可是,同时,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在美国社会和文化中根深蒂固,美国朝野的很多价值来自于他们的传统宗教信仰。也就是说,这道“墙”的两边,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联系着。如今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就曾表示,所谓教会和政府之间的“墙”,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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