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走来一路读》第57章


流起伏,互相反弹。他们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没有发生在这儿》探讨了激进左翼社会主义在美国始终没有蔚为大观的原因。
在制度层面上,美国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大选举团选举总统的制度,抑制了小党的活动。第三党崛起而获取百分之十几的民众选票已经相当吃力,在大选举团里却根本表现不出来。所以美国政界台上台下200年来一直是两大党轮流。各派政治力量如果不想长期做无用功,浪费政治资源,就必须在两大党的活动中获取阵地。而两大党的松散的组织结构,公开的活动,好似市场竞争一样面向大众的风格,使得大部分民众可以在两大党的政纲中得到价值认同。小党和激进左右派是始终有的,但是两大党在当中,民众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布。这是一种稳定的、即使变化也取缓进势态的结构。
在社会层面上,美国底层的大量移民来自于世界各地,移民的文化特征多元化,造成了工人组织多流派。任何政党都很难抹平移民的差别而将他们都统一到一面大旗下。社会主义工人政党经常采取的激进姿态,反而将新移民驱离于激进左翼之外。
在现代思想史上,美国并不是蛮荒之地。二次大战之后,美国确立了世界强国的地位,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强国,也是思想和观念的强国。各种思潮,左的右的,都在这儿发育,寻找认同和追随者。这儿不仅自然空间大,也是制度空间最宽敞的地方。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信仰、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在美国有特殊的地位。“二战”后在欧洲一些国家被法律禁止的纳粹活动,在美国却始终是合法的。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三K党,主张暴力革命夺取国家机器的各派共产主义思潮,主张暴力反抗的黑人组织黑豹党,在美国都是合法的。也恰恰是这种较大的制度空间让民众有选择的自由,激进派无论左右就难以崛起了。宗教信仰的自由最为明显。在只有一个宗教的社会,宗教极端分子容易成为社会的危险,而在有动辄数以百计宗教派别的地方,什么宗教激进派别都难以坐大到危害社会的地步。世界上无论什么地方的无论什么宗教信仰,不管是激进的、极端的、好战的,还是宽容的、中庸的、和平的,在美国都有追随者和组织,但是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崛起到动摇社会稳定的地步。
前几年,听欧洲来的朋友说,欧洲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对美国政界和民间的保守颇有微辞。法国人视美国为观念落后,在200年前法国大革命时期就是如此,可谓源远流长。比较而言,这里面可以说有一种思想方式的不同。对于热忱地追求实质正义的欧洲知识分子来说,时代进步了,在观念上落后就是落后,进步和落后是可以分别得出来的。对于美国老百姓来说,观念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进步和落后之分。所有的观念,或许都有其价值,一旦要作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则有合适不合适的“度”的问题。
相比之下,勒庞在法国第一轮选举中得票16。9%的时候,激进左派得票也高达10%。两个端点同时浮出,这几乎是一种规律。当40万民众五一大游行声势浩大的时候,他们期望着极端右翼将被唾弃,事实却很可能走向反面。极端右翼不会因此而缩小,左倾政策走向极端反而会引起右翼反弹。这种现象,历史性的1968年已经演示过一遍了。
四、必要的邪恶
西方民主国家极端右翼不约而同地以反移民为政策诉求,纷纷在民主选举中“崛起”,反应了全球化将要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将在地区之间发生,而且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展开。这种冲突的来源,至少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民族主义高涨,追溯到60年代西方的观念革命,更直接地追溯到最近几十年西方社会政策的普遍左倾。极端右翼“崛起”,也可以看作是,某种寻求利益平衡的反应。
民主制度的本意不是回避民众中的价值和利益冲突,而是诉诸于以制度程序来寻求利益的平衡、价值的妥协。极端分子、激进分子和好战分子的活跃,潜在着一种对现有秩序的威胁。民主制度处理极端分子崛起的方式不是运用国家权力和社会公共资源来压制其诉求,而是依赖程序的运作,让不同利益和价值诉求反应到政策平衡上。
作为新移民,我们不赞同帕特•;布坎南的极端右翼政治观点。可是我们也觉得,正是在体制长远健康的意义上,美国社会应该感谢极左派如乔姆斯基,也应该为极端右派布坎南的浮出水面而欣慰。布坎南是为美国预防未来重病而打的防疫针,是民主制度下的必要邪恶。极端右翼和激进左翼一样,都是社会政策的一种观察标杆,它为政治家标出了危险区域的边界:任何看上去良好的动机,任何听上去美好的理念,都有现实的局限;不要为单一理念所惑而向一侧滑得太远。否则,必然会引起反弹,今日微不足道的1%,明天突然就会崛起成为18%,吓你一身冷汗。
的确也是,不管激进左派或极端右派的言论在你听来是多么刺耳,保证他们能够浮出水面,让他们参与为这个社会的变革提供思想资源,是社会制度健康的标志。而这比任何左右之争都更重要。
第四部分读书(二)
坦白从宽也要言而有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件检辩交易案的裁定
今年6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对“美国诉赫伯”一案作出了对被告赫伯有利的裁决。此案的要害是所谓检辩交易问题,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用认罪或交代来换取较轻的控罪,相当于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
美国人都知道,他们的联邦宪法有一个《宪法第五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受到检察官指控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如果觉得坦白了对自己没好处,他就有权不坦白。任何人如果觉得说了会“自证其罪”,就有权不说。检察官不能用“抗拒从严”相威胁。《宪法》给予被告这种权利,主要就是为了杜绝逼供信,因为逼供信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肇端之一。
可是,事实上检察官在调查和起诉的时候,总是希望得到被告一方的配合和帮助的。所以,检察官经常会和嫌犯谈判达成交易。嫌犯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控罪,这样从检察官一方来说,就免去了冗长而困难的诉讼过程,而被告一方则得到较轻的惩罚,甚至免于惩罚。有时候,检方为了取得一些重要证据,会用免于起诉,即给予一个豁免,来换取某嫌犯提供这些证据,或在法庭上为检方作证。这种情况在起诉有组织犯罪,比如对付黑手党的时候,用得很多,因为有些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
美国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有点不一样的是,嫌犯是通过他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这种谈判,讨价还价,形式上和做生意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检察官是用从宽或豁免来换取坦白;嫌犯则利用手里掌握的证据,根据检察官想得到这些证据的急迫性,来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从宽程度或豁免程度,达成交易才肯松口认罪坦白。
检辩双方之所以要谈判才达成交易,因为如果达不成交易,到了法庭上,在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双方都有输的可能。嫌犯有可能判下很重的罪名和刑罚,检方也有可能因为手中的证据说服不了陪审团而诉讼失败,让到手的罪犯逍遥法外。检辩交易谈判的时候,手里的筹码就是将来万一到了法庭上,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所以这样的谈判都必须有双方的律师来十分专业化地进行,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庭审结果的预计上。如果双方的预计相差很远,那就很难达成交易。如果预计是一致的,通常嫌犯的律师会劝嫌犯接受交易。
可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的最大不同是,它是先谈判好了,讲好条件,达成交易,然后才坦白的,而不是先坦白了,看你坦白的程度、坦白的态度、坦白的成绩,然后酌情来给你从宽。美国的检辩交易是按照法律程序达成的一种契约。
那么,像所有的契约一样,在达成以后执行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争议或分歧,比如说,检察官在事后发现他给出的“从宽”条件太“宽”了,像做生意签下了一个赔本的买卖一样,起了反悔之心,怎么办呢?这就会产生新的法律争讼,“美国诉赫伯案”就涉及这样的问题。
韦伯斯特•;赫伯是克林顿总统夫妇在家乡阿肯色州的老朋友,也是一个老资格的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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