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特瑙山》第23章


权的书单中从开始起就将《钢琴教师》除外,并且我在与该社有关人员的电话中反复强调了这一立场。而上海译文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本来就是我与赵武平共同商定的,当然我并不赞同赵武平这么早就向媒体透露如此详尽的细节,因为这样做其实也把我放到了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好几位很熟悉的出版社领导就曾经在电话里婉言批评我偏向上海译文出版社。但是,后来由于其他代理人出来宣称也拥有耶利内克中文简体字版的代理权,向几家出版外国文学的出版社透露了《钢琴教师》合同过期的消息,这样一来,我立刻收到了好几个出版社发来的旨在争夺《钢琴教师》的报价,原先基本上已经谈好的出版选目完全被打乱了。有几家消息灵通的媒体这时也从国内把电话打到了德国,要我正面回答十月文艺社和上海译文出版社是否已经获得授权,并要对我进行电话采访。这样,我不得不走到前台。我在2004年10月16日接受北京某报记者采访时主要强调了几点:
1耶利内克是一位文学成就很高的德语作家,无论从作品内容和创作形式上都很有独创,获得过包括德国最重要的文学奖毕希纳奖的几十个文学奖,她的作品的发行量也很可观,已经被翻译成23种外文,有90多个不同版本。
2耶利内克的作品并不局限于小说,诗歌、剧本等在文学界的影响也都不小,她的戏剧具有很大的试验成份,希望国内关注她的剧作。希望不是某一家社独家出版耶利内克的作品,也不是谁报价高就给谁,好几个社根据各自特点出版耶利内克不同作品,并不是竞争,相反倒会互相推动,也可以对作家的整个创作给予更全面的展现。
3无论是出版社还是报刊,都要加强版权观念。出版社在没有获得出版授权的情况下就对媒体发布消息,会影响安排版权的工作和进程。因为我是独家代理耶利内克的中文简体字版权,因此,“我可以负责地告诉大家,到今天(2004年10月16日)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中国大陆的出版社已经获得了耶利内克任何一本书的版权。”
为了确保准确无误,我要求该采访记者务必将稿件发给我确认后才能发稿,但是我修改并在10月17日发回的稿件在发表时不仅保留了原先稿件中的错误,删掉了一些重要的段落,而且冠上了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耶利内克,谁出谁就是盗版》。这篇文章发表之后,被许多报刊转载,一时间,媒体上各种猜测都有。客气的说:耶利内克版权“扑朔迷离”,“充满变数”,“风云突变”;不太客气的认为,蔡鸿君突然“变脸”,“制造悬念”,将“十月文艺和上海译文的喜悦瞬间化为乌有,还把他们置于舆论指责的中心”,有待价而沽、大捞一票的嫌疑。还有的媒体猜测,我与赵武平之间发生了什么不愉快的事。其实,上海译文出版社是与我合作时间最长、合作项目最多、合作关系最好的中国出版社之一。我自己翻译的格拉斯的几本书也都是在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从几任出版社的领导到版权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负责德语图书的责任编辑,我们彼此都很熟悉,关系也很好。十多年来,我们之间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赵武平到上海译文出版社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和他几乎每年都要在法兰克福书展或者北京书展见面。他曾经在媒体从业多年,我佩服他“反应敏锐”,“动作快捷”,还调侃地对他说:“竟然比我跑得还快。”他从罗沃尔特出版社的版权经理那里获悉:有关耶利内克作品的中文简体字版权,请与海格立斯公司的蔡鸿君先生联系。这样,我们俩当时就对他有意向的选目作了沟通,并且约定在双方合适的约会间隙,在展场内,分几次商谈了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耶利内克的篇目。我还把赵武平带到柏林出版社的展台,向他介绍了该社出版的耶利内克的几本书。因为我与两家德国出版社已经有了共识,因此与赵武平基本商定由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戏剧作品《死亡与少女》和讽刺小说《米夏埃尔——一部幼稚社会的青年读物》。我的推荐,是根据自己对作家的了解、中方出版社的需求、德方出版社的希望所做出的一种完全负责任的行为,也是我这么多年来做版权代理工作的一个原则。但是,我总是向所有出版社做版权的人强调,无论在安排版权中我起到什么作用,我只是代理人,决定权不在我,而对于外国出版社来说,只有出了合同并且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合同才真正开始生效。
那位采访记者对于没有按我修改的稿件发表感到不安,在几天之后,给我来信深表歉意:“我在接到您的修改稿后,立即传给了编辑,还当即打电话认真地叮嘱了一遍,当时时间绰绰有余,但是他们就是没有照改!我除了气愤没有任何可以作为的了。”我当时似乎已经预感到这篇采访文章的报道重点有可能会偏离我的谈话内容,因此在17日当天又将采访要点整理成文,发给了一些媒体的朋友。后来,《东方早报》、《南京晨报》、《北京晚报》、《南方都市报》等据此刊发了比较客观的报道。在所有报道中,我认为,《南方都市报》的田志凌写的《耶利内克中文版权代理人呼吁国内加强版权意识》(刊发在该报2005年10月25日)道出了我之所以走到前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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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特瑙山》 后记蔡鸿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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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内出版社的购买版权的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国内图书出版方面的版权问题已经比较规范,出版外国版权作品在中国必须办理登记,因此所有出版社都知道必须获得授权。但是,出版社在执行版权合同方面却不尽如人意,还有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这次就是因为对版权合同不够重视,没有履行版权合同的规定按期延长合同,结果导致原先签订的合同早已过期,在诺奖公布后才发现合同已经作废。在所有版权合同里都有多少时间内不出版则算作失效的条款,可是国内的出版社往往不重视合同。其实,中国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合适的理由,要求延期出版,是一件很简单的事。这是一次惨痛的教训。我希望,这件事能够引起其他中国出版社的足够重视,加强版权观念。有的出版社,为了抢时间,还没有获得授权,就安排译者翻译,这是一种对译者不负责的做法。试想一下,如果这家出版社最后没有获得授权,他们该如何向译者交待呢?所以我总是提醒我认识的译者,一定要在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之后才能动笔开译。译者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在出版外国图书涉及到版权的各个环节里,译者是最弱的一环。另外,我也想呼吁报刊媒体也能够加强版权观念。某些报刊登载耶利内克作品片段的做法,也是没有经过授权的不规范行为。报刊选登,也是需要获得授权的,而且授权者也会因为要求授权的时间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出版社获得了中文简体字版权之后,如果希望选登,就要获得该中国出版社的授权,另外,在字数、次数、选登费用、收入的分配等问题上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耶利内克获奖到她的书大规模出版,中间只有大半年的时间。这是国内出版界追踪诺奖速度最快的一次,从目前已经出版的《钢琴教师》、《情欲》、《贪婪》等书的销量来看,这可能也是诺贝尔文学奖作家迄今在中国大陆最成功的一次。
诺贝尔文学奖,每年都要颁发。诺贝尔文学奖有很高的知名度,引来媒体极大的热情,也吊起读者很高的期待,可以为任何一个在中国尚不知名的外国作家迅速敞开出版大门,这一切都为获奖作品的销售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出版社抓住时机,迅速取得版权并且把获奖作品推向市场,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出版诺奖作家的作品,应该和出版任何一本图书一样,本来就不应该有固定的模式。这次安排耶利内克的版权,国内五家机构联手合作,尽快出书,可以说是一次别出心裁的尝试。各出版社在翻译人员的确定上,都采取了“老年译者和中年译者配合,以中年译者为主”的做法,这样基本上做到了既保证了译文质量,又能尽快出版。这一次全面、系统、迅速地译介耶利内克的主要作品,是迄今我国翻译任何德语作家时都从未有过的,将在中国介绍德语文学的历史上占有相当地位。借写“编后记”的机会,将整个过程总结一下,希望能够给今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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