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出没的世界》第97章


道:
我是一个思想非常狭隘、没有宽容心、反对改革和进步、维护《圣经》教义的原教旨主义者,……一个狂热分子和盲信者。……美国从前之所以曾是个伟大国家,其原因除了上帝保佑外,是因为她是建立在真理、公正和博大的基础上的。
兰德尔·特丽是“手术营救”(operation rescue)组织的创始人,这个组织专门封锁堕胎诊所。她在1993年8月的一个集会上讲道:“让不宽容的思想冲击你们吧。……是的,憎恨很好,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上帝召唤我们去控制这个国家。……我们不想要多元论。”
这些言论的表达是受到保护的,按照《人权法案》的条款,这种言论的表达确实受到了保护。即使是在获得了机会的时候,这些受到保护的言论甚至会废除《人权法案》。而对于我们其他人来说,保护我们的人权的方法就是利用这部《人权法案》所允许我们的言论自由,使每个公民都知道《人权法案》是必不可少的。
用什么方法防止人类自己少犯错误?其它学说和机构是否为我们提供了防止错误的机制?是不犯错误的领袖?是人种?是民族主义?还是除了炸药和自动化武器,所有一切都与文明相分离?特别是在20世纪的黑暗之中,他们又如何能保证自己不会屡犯错误?他们不需要蜡烛吗?
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写的著名的小册子《论自由》中认为,对一种观点沉默不语是“一种特别的罪恶”。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被剥夺了“将谬误转变为真理的机会”;但是,如果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同样丧失了在“真理与谬误发生冲突”时对真理加深理解的机会。如果我们只知道我们这面的论点,那便很难知道另一面,这样,这个观点就会变得陈旧落后,不久,人们就靠死记硬背学习这种没有经过证明的、苍白无力和毫无生命力的真理。
穆勒还写道:“如果社会让相当数量的成员仅仅像小孩子般地成长,使他们不能在对长远目标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决定行动的话,那么这个社会本身应当受到谴责。”杰斐逊曾用更强烈的语言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果一个国家想在文明状态下使愚昧与自由共存,那么,过去做不到,今后也做不到。”在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他进一步阐述了这种想法:“一个社会想用少量的自由换取少量秩序,那它将一无所得,它也不应该有所获得。”
当人们获准倾听其它观点并参加实际的争论时,他们往往会改变自己的主意。这种事情是可能发生的。例如雨果·布莱克,年轻时是三k党党员,后来成了最高法院法官,也是历史上重大的最高法院裁决的重要人物。之所以如此,部分是依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法案确保所有美国人的公民权:也就是说,当他年轻时,他穿上白袍子恐吓黑人,老了时,穿上黑袍子恐吓白人,据说,这是法律允许的。
在一些刑事犯罪审判方面,《人权法案》还认识到威胁证人,加快审判进度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所产生的诱惑。刑事犯罪审判系统容易发生错判:无辜的人们可能会因为他们并没有从事刑事犯罪,却被判刑;而政府特别善于蓄意编造理由,给那些与蓄意犯罪毫无关系、但是他们不喜欢的人罗织罪名。因此,《人权法案》制订了保护被告的条款。这是一种成本…利益分析方法。罪犯可能偶尔因此获释,但这样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惩罚。这不仅仅是个道德美问题,同时也禁止犯罪审判系统出现压制不受欢迎的观点或受鄙视的少数派等方面的误用。这是错误修正机制的一部分。
新思想、新发明、新创造通常总是充当自由的先锋,它们从束缚人类思想的羁绊中挣脱而出。自由是进行精确科学实验的先决条件,这就是为什么苏联无法维持极权主义政府和展开技术竞争的一个原因。同时,科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开放与怀疑主义的巧妙结合,以及对多种观点和争论的鼓励——是在工业化和高度技术化的社会中进行精确的、自由的实验的前提。
从前当你对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这个宗教始终坚持的流行的观点提出质疑时,你为什么会接受“上帝派国王来统治我们”这些被教会领袖们反复强调并确信无疑的观点呢?在17世纪,如果你提出这种问题,你很有可能引起英国和殖民地陪审团对你的极大愤怒,会指责你对上帝的不忠,或被认为是异端邪说。他们可以随意因为你有自己的信仰而将你折磨至死。但到了18世纪,他们却不敢这样做。
罗赛特又写道(摘自《共和国的萌芽时期》1953):
在美国社会环境压力下,基督教变得更加仁慈和温柔,对宗派间的争斗也更宽容,对乐观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发展也给予更多自由,对科学的兴起给予了更多的实验机会,对民主的到来持更为放任的态度。同样重要的是,正如大量传教士所高声哀叹的那样,越来越多的殖民主义者放弃了世俗的观念,开始对各种事物充满好奇心,逐渐开始用怀疑主义的眼光审视事物。
《人权法案》将宗教与政府分离开来,这样做的部分原因是因为许多宗教已经成为一种极端主义的思维方式,各个宗教视其自身为真理的化身,并急切地希望将这个真理强加于其他人。极端主义宗教的领导者和实行者通常不知道真理和谬误之间的差异,也没有意识到真理可能就是从表面上看起来完全相反的观点中产生出来的。
《人权法案》的制定者参照了英国的先例,那时的英国,基督教的叛教罪和世俗的叛国罪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许多早期的移民是为了逃离宗教迫害而来到美国的,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非常乐于因为别人与他们自己的信仰不同而去迫害别人。我们国家的创始者认识到了政府与各个争吵不休的宗教之间的密切关系对自由将招成致命的威胁,对宗教自身也同样有害。法官布莱克在1962年恩格尔诉维塔尔一案的最高法院判决中对第一修正案的政府条款进行了这样的描述:
它的首要和最直接的目的是基于这样的观点而确立的,即,政府和宗教的联合将导致政府的毁灭和宗教的堕落。
而且,《人权法案》对权力的分离也具有制约力量。沃尔特·萨维奇·兰多曾经说过,每个教派和宗派都对其他教派是一种道德检验:“竞争在宗教中的作用就如同在商业中一样有益。”但是代价是高昂的:对于宗教团体来说,竞争对采取一致行动获得其共同利益是一个障碍。
罗赛特总结道:
教会与政府分离以及个人意识自由这对双胞胎是我们民主制度的精髓,这实际上是美国对于西方人获得自由的最伟大贡献。
现在,当人们获得了这些权利,却并不使用它,这可是件糟糕的事情——有言论自由权,但没有人提出与政府相反的意见;有新闻自由,却没有人愿意提出尖锐的问题;有集会的自由却无人举行抗议游行示威;有了普遍的选举权,参加投票选举的人却不够半数;有了教会与政府相分离的法案,却无人监督其分离的有效性和长期性。由于公众没有有效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因此,他们变成了还愿的供品和口头爱国者。权利与自由:要么使用它们,要么失去它们。
多谢《人权法案》制定者们的高瞻远瞩,更要感谢那些甘冒个人风险的人坚持施行这些权利。由于他们的努力,现在要压制言论自由是很困难的。学校图书馆委员会、移民局、警察局和联邦调查局以及那些寻求廉价选票的野心勃勃的政治家,可能会不时地尝试着去压制言论自由,但这种压制迟早会引起爆炸。尽管《联邦宪法》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公共官员都发誓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部大法,但是,仍有一些活动家和法院偶尔也会以身试法。
然而,如果降低教育标准、放松知识竞争、削弱对重要问题的争论的热情,以及制定限制怀疑精神发展的社会约束法令,那么我们的自由的根基会慢慢地销蚀,我们的权利会被取消。宪法的创立者们深刻地理了解这一点:“我们的统治者变得诚实可信,我们团结坚如磐石之时,即是在法律的基础上每一个基本权利确立之日。”托马斯·杰斐逊这样说:
从这次(革命)战争结束时起,我们就在走下坡路。从那时起,每时每刻都寻求人们的支持没有必要。因此,人们会被遗忘,他们的权利也会被漠视。除了挣钱的唯一本能,人们忘记了他们自己所有的一切,他们从来没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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