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说公司的秘密》第29章


涝笥摇T谡馄诩渫蹲收叩男判耐耆览#矶喙善鄙踔镣耆挥薪薪灰住8菔妨霞窃兀笔泵拦善笔谐〉谋览2皇且蛭静忝娉隽宋侍猓峭痘蛩厥谷弧5笔比?5%的个人储蓄均用在了‘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资(margin)方式炒股。但政府对于融资额度却没有限制。虽然当时最大的放款者是证券公司但其大部分融资却也来自于银行借款(这是否与亚洲极为类似)。当1929年股票市场大崩盘来临时,这就造成了连锁反应:银行逼迫证券公司还钱,证券公司强卖客户股票,从而造成股票市场进一步下跌,银行进一步逼迫证券公司还钱……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美国国会在1933年时针对此事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报告指出,20世纪20年代(1929年崩盘以前)股票市场之所以那么兴旺,主因是证券公司的炒作。证券公司发售股票时,自己先行大量买入,造成股价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资人随后跟进(也就是中国股票市场所谓的“与庄共舞”)造成股价进一步上升。证券公司与庄家随后就将股票卖给散户而大赚一笔。
当时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造假情况非常严重(类似于中国的“银广厦”事件),而且公司内部人士也大量参与内幕交易,并掠夺小股民,但由于法制不徤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报。此外,当时尚未建立股东大会代理制度,这更让上市公司为所欲为,对于以上描述的状况,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二章,其中详列了当时国会的调查结果。
但到了1929以后,美国股票市场就有如前些时候的中国股票市场一样,变成了一潭死水,因为小股民不再愚昧了,他们再也不愿意将钱投到股票市场中去。于是,美国政府在时任罗斯福总统的强势领导下,为了提升股票市场,走了一步当时全美国都反对的险棋——加强政府监管以维持股票市场的发展。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恐慌时期,罗斯福的智囊团正在拟定《国家复苏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为主的智囊团也要求总统制定严格的证券交易法,其理念就是将政府力量引入股票市场监管。这与传袭自英国普通法的思维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普通法的思维就是要求政府不干涉经济的运作。罗斯福总统虽然不能完全明白监管与股票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第六感告诉他,“这将是美国未来百年强盛的基础。”于是,他毅然接受了政府加强监管的理念。
当时,《证券交易法》分为《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证券法》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mission)监管一级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信息披露,《交易法》则罗列美国国会对美国股票市场前述的调查结果。
由于《证券法》主要为,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国会就通过了该法。但《交易法》不同,由于该法罗列了股票市场的众多问题,因此政府强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证券界担忧政府的干涉会造成股票市场萎缩(中国股票市场对我提出的加强监管的呼吁似乎也有类似反应),因此他们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为使《交易法》顺利通过,美国政府当时做了不少的让步,最大的让步是成立了美国证监会。为什么呢?因为证券界不希望联邦交易委员会介入,尤其不希望时任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同时高呼管制的杰姆斯?m?兰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们同意成立一个政府的代理机构,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取名很可能是从《证券法》、《交易法》和联邦交易委员会各取一字而成,也就是securities exchange mission(sec)。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仅负责股票市场监管。在证券界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又让了步,允许证券界的大庄家出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一任主席,那个人就是肯尼迪。
这位肯尼迪先生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当时发展至此,我们只能为美国的证监制度捏一把汗——美国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团体低头。但大家是否记得,美国国歌中有句歌词叫“天佑美国”。因为除了天佑美国之外,我实在找不到其他原因可以解释其后戏剧性的发展经过——美国证券界人士做梦也没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后善用自己以往的违规经验,变成证券界违规者的大杀手。而他甚至聘任兰德斯与道格拉斯做他的副手。此后,道格拉斯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二任主席,兰德斯是第三任主席。
美国监管法的完善过程恐怕是全球独一无二的。美国监管法规是极为刚性的条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利用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无限制调查权力来保护中小股民,他们的调査权力(可以开传票)在美国境内是无远弗届的,他们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而当事人不得拒绝,且当事人对其调查的挑战原则上均被联邦法院否决。虽然普通法系制度要求政府退出经济舞台,但美国这段特殊的历史却造就了美国独一无二的普通法制度与政府监管的制度合力保护小股民。
此外,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更赋予小股民集体诉讼的权利,只要一人胜诉,利益即归于全体股民。同时控辩双方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律师也乐意接受胜诉才收钱的案件。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证交法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不是原告。因此,公司任何损害小股东的行为都会招致一连串的诉讼行动。陪审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普通法系的公平原则及双方法律依据作出裁决。被告的公司即便提出无罪的证据,也会遭受时间、精力及昂贵的法律费用等损失,也可能受到民众长期的羞辱。因此,决策人必须衡量公司的每项行动,确保不会与公众发生对抗。美国法律体系有效地把监管的权力分散至每一个股民的身上,并把社会的公平标准付诸公司的行动上。但在加拿大,集体诉讼就不被允许了,而且也不准律师胜诉才收钱。其他具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的国家在这方面也基本上没有与美国的集体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相似的制度。
但是各位读者请注意,正是因为延续了的《反托拉斯法》以及在这个阶段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才使美国政府深切地领会到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定要以民为本,更具体地说就是必须以藏富于民来化解劳资冲突。而藏富于民的结果便造就了今天的美国。
我再以美国股票市场为例,解释如何通过股票市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达到藏富于民以化解劳资冲突的效果。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具有相同的普通法系的国家,但是加拿大的上市公司当中有89%以上都是家族控股。美国呢?它大部分的公司竟然是大众持股而不是家族控股。全世界除了美国和英国的公司之外,大多数公司都是家族控股的。为什么美国是大众持股?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化的结果。当时是一个极其巨大的工程,1890~1934年的40多年时间可以说是整个美国社会实现法治化的时代。整个工程之浩大,目的之明确以及效果之震撼,足以让每一个人为之动容。
如何创建一个财富再分配的股票市场呢?首先,美国政府放弃了1720年的策略(当时英国、法国等国政府对股票市场束手无策,只有采取关闭股份制公司和银行的措施),而采取了彻底化解资本家与劳动者矛盾的措施,避开马克思主义预言的伟大国策。美国政府除了通过《反托拉斯法》限制大家族之外,其采取的更进一步的措施是要让社会大众变得更加富足以化解矛盾。怎么样才能让社会大众变得更加富足呢?那就是从1932年开始推行办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法律,即用严刑峻法来发挥股票市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当时,美国政府提出了股票市场的正确思维,所谓股票市场就是全社会集资,把资金交给最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社会大众怎样知道他最有能力呢?职业经理人就必须披露正确的信息,这个时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了。政府必须确保职业经理人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而且必须确保这个人有一种责任感,即信托责任。就是说你一旦成为职业经理人,你就有责任要把工作做好,你就要替股东创造财富。
基础四:法治化保证信托责任的推行
美国的“信托责任”遗传自英国并对其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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