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说公司的秘密》第32章


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但是却引起了我的怀疑。
因为我在2005年重新研究伯利和米恩斯当时所用的数据[gadhoiim、lang,young(2005)]时,我发现他们的数据中没有多少家他们所谓的大众持股公司,他们书中有200个样本公司,但是证据确凿的大众持股公司只有44个。而且200家公司中有106家是工业公司,而这106家工业公司当中竟然只有4家是大众持股公司。也就是说美国现在这么普遍的大众持股公司的现象,在当时并没有出现。
但是,其后又有两篇论文对伯利和米恩斯的数据提出了质疑,rochester(1936年)和lundberg(1946年、1968年)指出一群非常少数的大家族通过他们本身的持股和他们所控制的银行间接持股控制了美国的工业体系(请参见1946版本的lundberg)。lundberg分析了与伯利和米恩斯所引用的200家相同公司的资料,他指出很多公司的管理层甚至董事会成员都是由背后的大家族指派的。
那么,伯利和米恩斯当时写这本书是什么目的呢?无可讳言,这本书为美国政府未来引领美国上市公司走向大众持股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但是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为了缓和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冲击,除了通过反托拉斯法和财富再分配来缓解和消除劳资纠纷之外,更是提出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图转移劳资纠纷对美国社会的冲击,而使得大众以及学术界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公司的层面。通过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措施,最终也把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化解掉。这使得紧张变成了祥和,成本变成财富。这个转移很重要,这是“公司治理”这一伟大课题的开始。我们可以这么说,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探讨如何监督职业经理人以图利小股东。我本人在公司治理的文献中也起了较重要的作用,我将我的论文以我的英文名字larry h。p。 lang适当地嵌入文献当中,读者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在其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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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大股东与债权人
gxiaoshuowang
激励合同:将经理人与小股民的利益联系起来
除了前述的信托责任和政府干涉之外,学术界谈论最多的应该就是激励合同的制度。我个人在这个领域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为了确保经理人能按小股民的意愿办事,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经理人与小股民在事先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plete contract)。这个完善的合同可以清清楚楚地告诉经理人什么时候该怎么做。这就是现代合同理论的起源[参见coase(1937)的理论]。但由于有太多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例如中东战争和“9·11”事件,因此根本不可能在事先签订所谓的“完善的合同”。只有退而求其次签订所谓的“突发事件合同”(contingency contract)。这种合同的意义即在于将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交回到小股民手中。因此,小股民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最终决定。为解决最终控制权应如何在股民和经理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于是形成了一套股权理论[grossman、hart(1986)]。
但此种突发事件合同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小股民持股量太少了,谁也没有兴趣花费时间自找麻烦去监督经理人,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出决策。每个股民都希望其他股民能管理好经理人,自己最好“搭便车”(free rider problem)。最后就根本没有人在乎最终控制权的归属,那么还是由经理人取得了最终的控制权[grossman & hart(1982)]。而这种控制权是相当有价值的,例如在以色列有特别投票权的股票(也就是一股多票)和一般的股票相比,前者有着45。5%的溢价[levy(1982)],有特别投票权的股票的溢价在瑞典是6。5%[rydqvist(1987)],瑞士是20%[horner(1988)],意大利是82%[zingales(1994)],但在美国却很低[lease,mcconnell、mikkelson(1984)]。
当经理人拿到了最终控制权后,他们即可以堂而皇之地大行剥削股民的伎俩了。但问题是如果股民知道你会剥削他们,他们就根本不可能那么傻地进入股票市场,把钱拿给经理人,让他们去剥削自己。如果经理人不能做一些提高股民信心的工作,那么股票市场就会如同2002年的中国股票市场一样一潭死水,因为小股民再也不愿意把钱放进股票市场了。因此,国际上很多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都在讨论经理人如何在事先做工作,向小股民担保不会剥削他们。譬如说,自己事先出一点股本金,或事先做某种程度的担保。
由于经理人必须多花精力事先向小股民证明自己不坏,因此也常常会限制他们的能力的发挥。这样的公司的经营可能就不会如同经理人100%控股的公司经营得好。这就是一个成本问题[参见jensen、meckling(1976)]。
如果经理人成功地拿到钱之后,他们有没有可能在事后选一个比较差的项目进行投资,例如一个收益只有3000美元的项目?经理可能在这个项目中捞到1000美元的好处。事实上,小股民可以付1100美元贿赂经理人,请他们不要投资在这个项目上。在美国有所谓的“金色降落伞”,也就是股民付钱给经理人,请他们不要反对别人对本公司的收购。当本公司被成功收购后,经理人可以拿到一大笔钱,然后走人[参见lambert、larcker(1985)]。
前面所谈到的问题清楚地指出了小股民无法通过完善的合同和突发事件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慢慢形成了所谓的“激励合同”(incentive contract),通过这种合同将经理人和小股民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目前“激励合同”在英、美两国仍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合同能否达到理想的效果完全依赖于我们能否找到一些与经理人决策水平有关的客观指标,以判定经理人的决策水平[jensen、meckling(1976),fama(1980)]。例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推出的激励期权就属于激励合同的一种。而且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下跌,则会被恶意收购,这也属于激励合同的一部分。只要一项公司政策能迫使经理人好好地为股东而经营,那就是激励合同。但是激励合同能解决问题吗?我看不容易。例如yermack(1997)发现激励期权通常在公司的好消息宣布以前认购,或推迟到坏消息发布以后再认购。这似乎说明经理人的私心还是很重的。
我们还可以找到相当多的案例来说明经理人不为小股民利益做打算,而只在乎自己的私利。例如jensen(1986)提出为何经理人员会投资于前述受益3000美元的项目呢?他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经理人没有好的项目,但其手中的现金数量又太多,他们又不想发放股利返还给投资人,所以就投资于坏的项目。我的两篇论文对jensen的说法做出了检验。在lang、litzenberger(1989)的文章中,我证明了如果公司不投资于坏项目,转而增发股利,那么股价将上升。而在lang、stulz、walking(1989)的文章中我证明了在没有好项目的情况下继续投资或收购,将导致股价下跌。
经理人以自身利益而非投资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投资给东亚带来了股价的下跌。例如roll(1986),jensen,ruback(1983)的论文提出证据指出当公司宣告收购其他公司时,其本身股价会下跌。lewellen、loderer、rosenfeld(1985)的论文指出是由于经理人本身持股数量太少才导致了这种现象。morck、shleifer,vishny(1990)的论文指出当公司收购高成长公司或进行多元化投资时较易发生公司股价下跌的现象。此外lang、stulz(1994)的论文,ment,jarrell(1995)的论文都提出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会导致股价下跌的现象。
我们还找到了相当多的证据证明公司经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反对那些对小股民有利的公司兼并提议。请参考deangelo、rice(1983),jarrell、pouls…en(1988a,b),melatesa、walkling(1989)。此外johnson、magee、negarajan、newm…an(1985)发现,若大企业中只顾扩张而不将现金返还给小股民的经理人突然死亡,则股价立刻上升,这个有趣的证据好像说明了股东对于经理人怀有恨之入骨的心态。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小股民基本上还是无法通过激励合同有效控制经理人的。就连在美国也都常常发生激励合同无效的事件。基本上经理人员追求的主要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小股民的利益。不论激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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