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记者》第92章


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和有关法学专家后,黄梅夫妇认为: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实习医生韦某在根本就没有执医资格情况下对小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同时他未经检验就乱开处方;当发现孩子异常后,不是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骗家属,逃避责任,以至于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不仅达到了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构成条件,而且也符合重大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了犯罪,应该请求公安机关依我国《刑法》第335条之规定,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参加尸检的人员及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在进行尸检过程中,故意不进行血液检测,意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韦某逃避法律追究;市卫生局医政科的有关责任人对当事人家属多次要求进行血液鉴定置之不理,仍然采信作出的尸检报告做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鉴定结论行为,也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涉嫌伪证予以查处。同时,家属也可请求公安机关对死者刘滨越的尸体重新进行病理检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随后,刘勇和黄梅夫妇当即以韦某非法行医为由,向北戴河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当即立案并对此侦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却又向他们夫妇出示了一份撤销此案的通知。
事后,分局一位负责人对前来采访此事的记者感慨地说:其实那位实习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医院四处活动,加上其他不便言说的原因,他们只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做出这样的决定。
见警方已撤销此案,无奈的黄梅夫妇只好打民事官司,可当他们来到北戴河法院要求立案时,该法院院长说却明确地告诉他:我们这儿的医疗事故有的是,实话告诉你吧,北戴河医院是告不倒的,最好不要打什么官司。
警方本来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现在已撤销,想以医疗纠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又不给予立案,这场民事官司也打不成。夫妇二人只好抱头痛哭。
与此同时,北戴河医院有关负责人和卫生局领导一起竭力做黄梅夫妇的工作,指明只要他们答应不再告状,医院可以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万元。走投无路的黄梅夫妇只好接受了各路人马的劝告,最后含着伤心的泪水违心地接受医院方的一次性赔偿。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8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1)
在北戴河医院工作了32年的女护士长沈淑萍的遭遇,不禁使人想到,北戴河医院对曾是本院的老领导,还是自己职工的家长尚且如此,他们对普通百姓会如何更可想而知了。从前面我采访过的关于黄梅刘勇夫妇的遭遇早就可见一斑。就在我对沈淑萍和黄梅儿子之死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同时,我又接到好几起针对北戴河医院投诉的医疗纠纷,其中一位叫于丽梅的女子的不幸遭遇,激起了我的义愤。
我是在黄梅家采访时认识于丽梅的。当她获知有北京的记者正在调查沈姐和黄梅的案子,当即强忍着浑身剧烈疼痛,让丈夫背着来到我的面前,向我当面求助。
时年39岁的于丽梅,系北戴河区海滨乡单庄村的村民,是一名个体户。她与丈夫单玉滨结婚后恩恩爱爱,生有一子。这三口之家庭本来是温馨幸福的,但是,自从她因病在北戴河医院接受一场院手术后,她和全家人的所有幸福和快乐全被击碎了。
2002年5月10日,在丈夫单的搀扶下,面黄肌瘦的于丽梅痛哭流涕地向我哭诉道——
“1996年5月13日,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病7年的我住进了北戴河医院,被确诊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院方要求我尽快进行手术,称手术由该院院长孙淑英亲自组织主刀。5月29日,我被推进了手术台。听说是该院的女院长亲自为我主刀,我当时心里很是高兴,还以为这次我的手术肯定能成功。手术前,我按规定,实施了麻醉,但因为当时给我做的是虎口针刺麻醉,所以躺在病床上的我能对自己整个手术过程看得一清二楚。
“就在我的手术刚进行到一半时,从门外进来了一个女护士,告诉正在为我动手术的孙淑英:‘孙院长,那个设计大门的人已经来了,请你马上过去一趟……’我听她答应了一声说:‘你让他们先等一等,我马上就来了。’说完,她竟然还真放下了手术刀,向旁边几个医务人员交待了几句就匆匆地离开了。
“主刀的孙淑英一离开,剩下的医护人员就更加漫不经心起来,他们笑嘻嘻地高谈阔论起来。其中一个医生还说:院长走了,我们就更加自由了……
“在此关键时候,我心里害怕极了,害怕死在他们手中,可是我一声都不敢吭,被莫名的恐惧和无助所淹没……
“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就在他们准备缝合我身上的切口时,左侧甲状腺上静脉结扎线突然脱落了,我马上感觉到我的静脉处疼痛异常,接着就听到那个替孙淑英主刀的男大夫说了声:‘不好,她的结扎线脱落了……’随后,我又感觉到全身一阵阵发紧,本来就疼痛的神经马上感觉到伤口正在大出血……难熬的痛苦加上紧张,使我不由发出了恐惧的呻吟声。但无人对我理睬……
“当我大出血时,院方并没给我及时输血,而是几个人慌忙用一块又一块的纱布为我止血……手术中先后共用40块大纱……
“更令我深为恐惧的是,当我大出血急需输血时,却没有血了!直到1点多钟,我这个生命危险的病人这才被推回病房,接受输血。……但此时大大延误了我的输血时间……随后,我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血钙降低等甲状旁腺功能低减的症,最终造成终身致残的严重后果……”
这次事故,最终造成了于丽梅身上钙饥饿、内质疏松、肌肉严重萎缩、全身浮肿、疼痛难忍、身体严重变形、整个内分泌系统紊乱、免疫功能失调,还使她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行走、不会蹲、只会爬,最终连大小便都不会解……
同年9月22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于丽梅被转到北京协和内分泌专科住院治疗。11月4日出院回家,诊断为:“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减。”几年来一直到北京协和医院定期复查,直至今日在北戴河医院也没有办理出院手续。
与院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余,于丽梅决定走诉讼之路。但是,北戴河区、秦始皇次岛市及河北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都先后做出了“构不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于丽梅表示不服,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
1999年6月18日,受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专家,对于丽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或丧失)是否手术损伤所造成进行了严格的科学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于丽梅的甲状旁腺已在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中被误切或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北戴河医院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术研究所的上述鉴定持异议,遂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又请卫生部医疗技术咨询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信发(1999)第28号出具了《关于对于丽梅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技术咨询的复函》,上称:北戴河医院对患者于丽梅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于丽梅手术后出现甲旁功能减退且持续时间较长,属甲状腺功除后的严重并发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于丽梅因患“甲亢”,住进北戴河医院,医院为其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术后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肌无力等症状属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并发症,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考虑到于丽梅身体状况和术后并发症,生活困难,北戴河医院应本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补偿于丽梅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325元免收。
于丽梅不服,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复函,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咨询复函仅仅是信访部门的咨询意见,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咨询复函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卫生部与院方属上下级关系,有行业保护之嫌。复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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