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记者》第99章


被告人李玉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几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玉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代理费、存尸费、火化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万元。同时还提出,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什么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对刑事及附带民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廊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其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使受害人一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赡养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费等,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永怀、李正劳、任晓珍、幸凯(丧葬费3000元,交通费702元,幸凯的抚养费20729元)共计24439元。
凶手李玉成当庭虽然对附带民事部分同意赔偿,但称没有赔偿能力。
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等原告对此判决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李玉成的定罪和量刑有误,其行为已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因为一审已查明,李持刀连续扎伤王文培后又在众目睽睽下将幸万强杀死,李是完全知道手中的凶器危害性的情况下施犯罪行为的,况且李对准被害人的心脏等要害部位,可见其是主观就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李玉成伙同同人组成犯罪团伙,拒付他人工资,故意杀人,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在行凶后,李见死不救,伙同另一主犯兰景坤等先后逃逸,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罪大恶极,罪该处以极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同时,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范围有误,民事赔偿数额过低,根本无法弥补四原告人的精神及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四原告不服原判,均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8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2001)冀刑一终5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驳回了4名原告的上诉。
2002年7月上旬,我先后两次来到离京城不远的三河市公安局对幸万强之事进行采访,可公安局的有关人士对此是一百个不知道,并说此案早就交由当地法院处理了,不关他们的事;当我问及他们为何在不告知死者家属、并在死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火化了受害者尸体时,对方不是推三推四,就是避而不答。我曾三次前往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刑警大队进行调查,但每次都被对方冷漠地拒绝。
当我来到三河市检察院时,一位不愿告知姓名的人士说,这宗案子他们早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按法律的规定,兰景坤肯定要负刑事责任,但也不知何故他能不受刑法追究,这是法院的事,他们也没办法。2004年春节后,当我又一次致电三河市检察院,询问此案的有关情况时,对方答道,他们已经要求警方对兰景坤抓捕,但兰现在不知逃到哪儿去了。
在廊坊市法院,一位负责人说,此案已了结,他们不清楚,但对于李玉成的附带民事赔偿,他们也多次执行过,但由于对方家在农村,家中很困难,因此拿不出这笔钱,他们也无法执行。
廊坊市检察院一位人员说,对于兰景坤,检察机关认为是有罪的,他们早要求公安局抓捕,但至今人没抓到。这都是三河公安局的事,他们太不负责了……
从儿子死后到今,头发花白的幸永怀为了讨公道,就在通州的建筑工地里打短工,有时就住在妹妹的平房里,有时路太远,就住在工地上。这四年时间内,他先后多次跑了河北省公安厅、省信访办、省法院和省检察院上访,虽然上面也作了批示,但一到下面就无人理睬。一次,河北省发行量最大的《燕赵都市报》接到老幸的投诉后,发函给三河市公安局,要求尽快把调查结果寄过去,但三河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不屑一顾地说:这件事我们管不着,也不会管。
幸永怀一边拖着病身在通县附近打工度日,一边奔波于河北各地为冤死的儿子讨公道,平时只要积了一点钱,他就跑来石家庄和北京的有关部门上访。2002年冬天,他在石家庄上访时,不幸遭遇车祸,肇事车趁天黑逃跑了。老幸命虽没丢,但腰部和左腿受伤,现在走起路来都是一拐一拐的。但是,如今时间已经过去四年了,这宗人命案还是一直没人理睬。
2004年春节前,我放心不下这位可怜的老人,在他妹妹幸晓芳的带领下,来到通县一个偏僻的乡村,在一间低小的平房里,看到了缩在冷飕飕的破坑上的幸永怀夫妇。此时外面正是数九寒天,冰天雪地,而这小屋子里仅有一只小煤炉还能散发出些许暖气,冻得人浑身直打哆嗦。白天,幸还要在工地上做工,晚上一回到那个小屋子里既要照顾身患病的老伴,还要写上访材料。我看到他的双手都被冻得红肿,裂口像松树皮一样,流着脓血。这四年间,两位老人从没有穿过一件像样的衣服,他那个每月花100元租来的小平房,只有十几平方米,又小又黑暗,白天都见不到一丝阳光,连窗户上都没有玻璃。别说零下十几度的寒夜,就是有阳光的大白天,人在里头都受不了。
第十四章 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第107节 讨债民工命丧恶老板尖刀下(4)
我一直在痛苦地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我们的弱者需要保护的时候,本应为其讨公道的法律,总是会出现失衡,总是会打折扣呢?在凶案发生后,警方先是姗姗来迟,然后只抓到了兰景坤,而对李玉成及其他人不及时追捕;至今,那几名与李一起参与行凶的杀手,不但连人影也没抓到,而且当地的公检法三家执法部门竟然连对方的姓名也没搞清楚;对于擅自火化死者遗体的事,当地警方不但没有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而且竟然连死者的骨灰也不知搞到哪儿去了!这一连连串的奇怪现象,难道是偶然的吗?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明知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漏洞百出,作为监督的检察院,却从不提出抗诉,从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督察;河北两级法院,至今连死者家属应得到的极可怜的那点赔偿金至今也没有执行到位!
2003年10月28日,新华社记者孙杰、黄豁发表了一篇题为《温总理考察三峡库区为农民追工钱》的通讯,报道了10月24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往重庆万州走访这个三峡库区最大的移民区时,无意得知云阳县农妇熊德明丈夫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温家宝双眉紧锁,沉吟片刻后说:“一会儿我到县里去,这事我一定要给县长说,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
当天夜里11时多,熊德明和丈夫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工资。
旋即,全中国的几乎各家报纸都以显著版面刊登了新华社的这篇报道。
这是一条感人的新闻!总理勤政爱民,重视调查研究,心系普通百姓,情牵弱势群体,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群众利益无小事!共和国总理以自己的行动树立了光辉的榜样,令人敬佩。
42岁的熊德明自然做梦也没想到,就在她向总理说实话后,6个小时之内她就拿到了被欠的工钱。同时她一个识字不多的农妇不但成为上百家新闻媒体追捧的对象,而且很快在12月29日晚上,出现在2003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颁奖典礼上,荣获“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年度社会公益奖。
熊德明一句“实话”所引起的一系列良性反应是谁也没有想到的,首先直接促使拖欠熊德明家工资的那家建筑公司被云阳县勒令兑付了所欠十名民工的工资;然后是云阳龙泉村100多民工,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追回了拖欠的17万元工钱;重庆市启动农民工的“百日维权”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拖欠行为;接着,北京市政府部门宣布:对那些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外地劳务企业,将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清除出北京建筑市场;江苏、广东、湖北等省也相继出台政策维护民工权益。随后全国各地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为民工“追薪”行动,全国范围出现了场前所未有的“清欠风暴”。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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