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坐牢》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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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取得史密斯的信任,我给了他一套我从法拉盛找到的证据的复印件。他翻看着那些材料。他很奇怪,“你从哪儿搞到的这些材料?”
“从王诚勇的朋友那儿。”我说。
“能把FBI录的音带和像带给我复制一份吗?”我问他,听起来好像有点等价交换。
“我的翻译拿去整理了,不在我这里。”——显然他不愿意给我提供。
“那你能给我一些什么材料呢?”
“我只能给你一份起诉书。”
临走时我问史密斯:“我能去监狱见一下王诚勇吗?”
“他是我的当事人,我不希望你见他。”
“是呀,我知道,他是你的当事人。可我是受他妻子之托,一是来看望他,二是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他也是我的当事人。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我都是要见的,请你不要介意。”
“那好吧,星期一我可以带你去,不过我要带上翻译,我必须知道你对我的当事人说了些什么,这是为了保护我的当事人,也请你不要介意。”
“当然,我理解。”
在FCI(联邦矫正院)王诚勇被关押在纽约西北距市区一百英里的奥蒂斯菲尔被称作联邦矫正院(FEDERAL CERECTIONAL INSTITUTION,简称FCI)的联邦监狱。一大早史密斯就驱车带我去见王诚勇,随行的还有他的翻译——一位四十多岁,戴着眼镜,短发,微胖的沙小姐,听她的口音像是台湾人。一路上,他们有说有笑聊着天,谈论着家庭装修的问题,——史密斯买了一栋新房子。我坐在后排听着他们的谈话,望着窗外初夏的景色。途中,我只问了一句:“你这是第几次去了?”“第六次。”他回答。
一个多小时以后,汽车离开高速公路,驶进了一条较窄的没有标志线的专用车道,道路两边都是笔直高大的松树。在寂静的森林中又行驶了几分钟,豁然开朗,出现一片平地——联邦监狱到了。没有高墙电网、炮楼机枪、探照灯,从外表看,很像是一座学校。红砖墙,落地窗,——在密林深处。
进得门来,我对值班的狱警说我是在押嫌疑犯王诚勇家属聘请的律师,并递上了我的护照和律师执照。律师执照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几个字有英文译文以外,其余内容都是中文。只见狱警假模假势的翻看着,然后抬起头瞟了我一眼,显然是与执照上的照片比对。史密斯上前证明了我的身份。狱警什么话都没说,递出了两张表格。我们各填了一张表格以后,就被获准进去了。进去以前,狱警在我们的手背上盖了一个原子章,在自然光下什么也看不出来,而经下一道门时,经仪器一照,盖章的地方就会发出像验钞机验钞时钞票上的那种磷光。我们举着盖了章的手前后共进了四道壁垒森严的铁门,最后来到一间大厅。
这个大厅是犯人与家属会见的地方,摆着一排排塑料椅子,一侧墙的正中间,高高的台子上坐着两个狱警。步话机、电话和电脑将他们与前门和牢房联系起来。因为不是探视时间,大厅里冷冷清清的。大厅的一侧还有卖饮料、咖啡和卖食品的自动售货机、微波炉,还用玻璃隔出了一间小孩子游戏的地方,有塑料滑梯和一些简单的玩具,像在中国的麦当劳常看见的。在大厅的北侧有四间由玻璃封闭的单独的小房间。透过玻璃,可以看见里面摆放着的桌椅。其中一间谈话室里两位身着西服的男人正和一位身着墨绿色囚服的人攀谈,桌上放着咖啡和可乐。这并不是我所预料的像电影、电视里所见到的探监场面。
等了一会儿,王诚勇出现了,一身墨绿色的囚服,四十岁左右,个子不高,皮肤白皙。
我站起身,“我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受你太太的委托,作你的法律顾问,向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同意吗?”
“太好了!太好了!”他紧紧地握着我的手,显得特别激动,像见到亲人一样。
这种场合显然不容过多地寒暄。我把事先准备好的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连珠炮一样提了出来,他逐一回答着。翻译几乎在同时把我和王诚勇的谈话翻给史密斯。在谈话快结束的时候王诚勇突然问道,“我不是要求换律师吗?这个问题进行的怎么样了?”这句话翻译也毫不忧郁地翻了过去。史密斯用惊愕的眼光盯着我。刹时,小会见室里的气氛变得紧张起来。王诚勇在给妻子的信中提到,检方给他指定的律师很粗暴,不耐烦,希望能给他换一个律师。这也是我此次来的重要任务之一。但这事怎么能在史密斯在场的情况下说呢。我马上说,“我们今天不讨论这个问题。”还一个劲的向王诚勇使眼色。但为时已晚,史密斯做出了强烈的反应。他涨着黑红的脸,“你要换律师吗?可以,这是你的权利!”我看事情不妙,赶快把话题岔开。王诚勇见此情况要求我留下来和他单独谈谈,史密斯却不同意,说他下午还有事,必须中午以前赶回去。会见只有一个多小时就匆匆结束了。
回到纽约,我开始试着给王诚勇另选律师。我知道在美国请律师的费用很昂贵,原来听说一般的律师都在每小时二百至三百美元以上,这次一打听才知道这只是大律师的助理的价格。联系了几家事务所以后,我觉得资金问题是难以逾越的大障碍。另外我也考虑,史密斯接手已经将近三个月了,对案情很熟悉,与王诚勇也有了深入的交流,所以能不换最好不换,况且现在史密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王诚勇,其他人难以接近。如果换人,万一他在交接上不配合,也是麻烦。于是,我不得不打消了换律师的念头。我的作用只是进一步协助、督促史密斯。我把这个想法和皮特谈了,他也同意。于是我们便着手帮助史密斯准备动议。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当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是通过开庭审理解决的,其余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通过不为中国人所熟知的辩诉交易或者动议程序解决。
辩诉交易是美国所特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以认罪为条件换取比较轻的指控或者比较轻的处罚。一般适用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经过辩诉交易了结案件,省时省力省钱,被告还可以获得比较轻的处罚,对控辩双方都有好处,因此被广泛采用。但对这项特殊的法律制度,人们也是褒贬不一。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出任辛普森案、泰森案和克林顿总统弹劾案的首席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就认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了结是一件很糟糕的事。知道自己有罪的人多倾向于庭外交易,结果是得到了较少的刑期,甚至可以逃脱罪责。而上庭的人多半是自信无罪的,但他们却未必能够打赢官司。
动议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在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陈述理由,请求法官判令撤消案件。有时法官在对动议做出裁决前,还需要举行听证会。这样就使被告获得了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他是否有罪或决定是否将他交付审判的机会,至少多了一次在开庭前了解控方的证据情况的机会。法官审查动议以后,如果认为被告方的理由成立,即可撤消案件。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事实问题争议较大,或法官根据现有的材料对是否构成犯罪与辩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才进行陪审团开庭审判。
陪审团的任务是认定事实问题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由于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通过抽签随机组成的,陪审员不懂法律,法官也无法操纵,只能在合议前给予有限的指示,审判的结果有很大的或然性。所以美国人普遍认为把案子交给陪审团审判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此,在律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以后,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努力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为其当事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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