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坐牢》第62章


回到托尼家,我们和吉姆一起对本案的各项费用作了一个预算,办案经费加上付律师的报酬最低四万美元。——这绝不是一个小数字。
两天以后,在FCI的同一间会见室我对王诚勇说,“对不起,我没有找到钱,你现在没有条件换律师。你必须继续与史密斯合作下去,我也是。”
他无可奈何,“——好吧。我想看一下根据录音录像翻译整理的最后文本,是中英文对照的。我向史密斯要了几次,他都说他比我更需要,一直没有给我。请你告诉他,让他尽快给我送来。你也可以向他要一套。另外,我的意见书希望你也看一看,最好让傅行琪也看一下。”
我给史密斯打电话,希望得到这些材料。史密斯说,我这几天没时间,过几天吧。我说我不能多呆,要回去了。他说我给你寄去。我无话可说。
第二被告傅行琪第二天傍晚,我来到傅行琪的洗衣店。送我来的托尼在停得远远的车里等着我。美国律师真守规矩,别人的当事人不能接触,就果真要退避三舍。
洗衣店并不临大街,街上见不到行人,不远处有一座公路桥,位置好像有点偏僻。窗户里面灯火通明。从玻璃上贴着的营业时间知道洗衣店从早上7点开门,到晚上10点关门。进门一看,嘿,生意还真不错,一些人在各自忙碌着。傅行琪穿插于其中,显得更忙。见我来了,打了个招呼就又照应客人去了。我环顾着四周。——没想到他的洗衣店规模还不小,洗衣机、烘干机一排排共有七八十台。这是一个自助洗衣店,往机器里塞钱就可以使用这里的机器。
“对不起,这会儿是最忙的时间,我只能边工作边跟你聊。”
“没关系,你尽管照顾客人。我刚进来的时候还觉得这个地方位置有点偏,没想到生意这么好。”
“恐怕你没有看见马路对面的那一片公寓楼。”
“你一个人忙得过来吗?”
“我太太上午中午,我下午晚上。我们也收活,替别人洗,干洗、湿洗、熨烫,还要送活儿。忙不过来,雇了一个人。以前是老王(王诚勇的朋友都这么称呼他),再以前是老王的太太。”
言归正传,我们谈起了他的案子。他说他的律师不让他与别人谈他的案子,他也不知如何是好。
我表示理解,“你的律师说的有一定道理。史密斯也不赞成我与你接触。他说他与你的律师有过几次接触,除了互相试探,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我认为你和老王在这个案子里不应当有利益冲突,应当互相保护。保护了另一方就是保护了自己。这一点老王比你要明确。是他让我与你通一下气。你的律师说你在本案中的地位只是一个‘运输工具’。这种说法不对,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说是‘运输工具’也构成通谋。实际上在你参与以前很多情况你都不知道,老王没有对你讲过。这是老王让我提醒你的。好自为之吧,我得走了。”
保罗不出庭回国后两天,收到了托尼的电子邮件,说史密斯打电话告诉他,检方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起诉状,叫替代起诉状。与第一份起诉状相比,新诉状只是将王诚勇和傅行琪通谋犯罪的时间从1998年的12月份提前到了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托尼还告诉我,开庭审理将要延期。
听了这个消息,我有点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对我方有利还是不利。是为了拖延时间吗?我打电话问托尼,他说他也不知道。但他对这个变化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如果认为临开庭提动议太晚的话,那么现在检方又提出了新的诉状,应当允许被告方对新的诉状答辩、提动议,动议的大门又敞开了。“对呀!为什么不跟史密斯说说呢?”我问托尼。“说了,但是史密斯对此不以为然,没有要提动议的意思。”托尼回答。
直到现在我也没有完全搞清当时发生了什么。但可以肯定的说,当时的情况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而且这个变化对我方有利。这个判断被我后来在法院案卷中看到的材料所证实。案卷材料显示,1999年1月13日,法官白茨发布命令,要求检方以证据支持,说明为何本案可以不按Kyles判例的要求向被告披露某些信息。1月20日法官再次下令,要求检方于1月25日之前向被告披露某些信息。这说明检方在信息披露上有些为难,披露这些信息显然对检方很不利。根据我从电脑里查到的案卷目录记载,检方于2月24日提交了文件,但这个文件是密封的,不对外公开,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否就是法官要求披露的信息。
后来我得知,原订2月1日的开庭改成了庭前会议。这次会议成了本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会上检方提出保罗不能出庭,说他现在不在美国。
其实关于保罗不出庭的消息,我们在几个月以前就知道了。当私人侦探到俄克拉荷马州调查保罗的时候,保罗就通过他的律师找过侦探,说保罗不准备出庭作证,希望侦探不要找他的麻烦。他的律师还说,FBI对“保罗的情况”都掌握。
史密斯原来说保罗不出庭更好。但显然这次会上他改变了原来的听任态度。因为从2月2日法官的命令来看,当时辩方是坚持要求保罗出庭的。法官在命令中宣布,“根据2月1日的庭前会议和2日当日的电话会议,明确被告的权利和检方的义务:由检方选择,是将证人带回参加庭审,以供被告传唤出庭作证,还是由检方出经费,由两被告去证人现在处所进行盘问并录音。上述行为要在2月22日之前完成。”
后一种方式叫“Deposition” (庭外证言),是在检方和被告律师参加下,由法院速记员记录并作为公证员所进行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取证时由一方主询问,另一方可以进行反询问,也可以对对方提问的方式或者问题、内容提出异议。当场制作的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在开庭时在法庭上播放。而作为证据的庭外证言是以法院速记员的记录为准。
在此以后,双方围绕保罗不出庭的问题,轮番向法官提交文件,引证判例,陈述理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2月4日和2月8日,史密斯和科恩先后向法官提交文件,进一步说明保罗在本案中的主角地位。他们告诉法官,是保罗安排的1998年2月13日王诚勇与吴弘达的会见;是保罗起草的合同,这份合同构成了那次会见的成果;是保罗打了一系列的电话,构成了录音证据;是保罗确定了傅行琪的角色,并通知傅行琪参加2月20日的会见;是保罗安排的第二次会见,在会见时滔滔不绝,引导着这次会见的讨论议题,并让两被告记录他讲的内容。保罗从本案调查一开始就成了检方的线人。他的行为有其政治动机。他如果不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被告的对质权将受到侵犯。
2月11日检方向法院提交了15页的“检方关于线人不能出庭的备忘录”。检方向法院提出,(1)即使保罗不出庭,保罗和被告的谈话录音也可作为证据认定;(2)开庭时应当告诉陪审团,对线人所做的陈述只能了解其上下文的内容,不能知道其内容是否真实;(3)检方的义务是提供线人的姓名和以合理的努力找到线人的下落;(4)如果线人不出庭,也不能以此作为撤消指控的理由。
2月17日助理检察官柯德和伊萨逊向法院提交长达23页的题为“检方关于限制的动议”的检方备忘录。备忘录向法院申请,请求在开庭时,限制或排除向陪审团披露检方于1999年1月15日向被告披露的关于保罗的信息和律师对这些情况的意见。理由是,关于保罗的信息对两被告都不重要,如果开庭时披露关于保罗的信息会把事情搞乱。
两位被告的律师反唇相讥,再次进行猛烈的反攻。
2月18日科恩向法院提交了18页的“关于证人不出庭和由于证人不出庭请求撤消案件的支持意见的备忘录”。科恩引用了Brady和Kyles等案例,提出,(1)检方必须承担因不能提供有关信息材料而产生的后果:检方必须提供线人出庭,否则就是默许被告撤案的动议;保罗的出庭是保证被告对质的宪法权利的要求。(2)如果保罗不出庭,保罗与傅行琪的谈话录音就不能被认可。备忘录最后以攻为守,说检方违反了判例法的要求,给了重要的检方线人时间使其脱离了司法管辖。他还在备忘录中形象的说,“……如果检方离风口太近,沉了船可不要抱怨。”
2月19日史密斯向法院提交了12页的“被告王诚勇的支持其由于检方不能使主要证人出庭应撤消案件的动议和关于证人不出庭的备忘录”。提出,(1)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构成撤消指控的理由;(2)作为线人?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