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坐牢》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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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案件的一些“背景”情况。
法官用了一半的篇幅对王诚勇与保罗、吴弘达以及FBI特工的多次电话和会见的谈话内容,做了详尽而鞭辟入里的分析,并将保罗一步步引诱王诚勇落入圈套的谈话重点用黑体字醒目地标了出来。
接着,法官对保罗的背景、劣迹和他的另一起在人体器官买卖上的欺骗案件进行了揭露。这些,就是所谓的关于“保罗的信息”的一部分。检方对此讳莫如深,而法官则一直坚持要向被告和陪审团披露。
在1998年6月,也就是在将王诚勇陷害入狱以后,保罗又诱骗中国公民邱某与一个越南人组织的肾病患者到中国旅游,并在旅行期间进行透析服务。保罗为这桩生意准备了英文的协议书。当邱某让他的朋友帮他审查这份协议的时候才惊奇的发现,协议约定,邱某同意将他自己的两个肾出售给那个越南人的哥哥。邱某的朋友将此事向警方报了案,后因邱某回国,该案被撤销。
在谈到保罗通过翻译有意歪曲谈话内容时,法官举了一个她认为“最恶劣也是最令人气愤”的例子:特工乔用中文问,无人认领的尸体是被‘埋了’还是被‘卖了’。王诚勇用普通话作了很多解释,说明尸体是被‘埋了’而不是‘卖了’。然后乔又用英文问保罗:“那么,他们就把这些尸体卖了,他说的是这样吗?”保罗回答:“对。”
根据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个人品行一贯不诚实的人,其证言是不可信的。法官介绍保罗的以上行为,无非是想说明保罗不可信,对他出庭作证的问题要严格掌握。
法官提到吴弘达的地方不多。但是法官知道,“吴弘达是一经常见诸媒体报道的政治活动家和持不同政见者,曾在国会为中国侵犯人权作证,其中包括源自中国罪犯的人体器官移植。”1997年10月,在吴弘达接触王诚勇以前,检方就为有可能销售中国死刑犯器官一事会见了吴弘达。法官说,吴弘达与保罗不同,他将能出庭作证。而他与王诚勇之间的协议只涉及在中国为其所谓的阿鲁巴透析中心的美国和欧洲的病人提供服务,没有涉及贩卖人体器官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判决书的理论分析部分。
开始,法官先通过一系列事实说明了保罗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列举了双方在保罗不出庭是否违反宪法和正当程序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最后,法官得出结论性意见:
“法庭认为,检方的答辩没有说服力。保罗的缺席引发了很多重要的宪法问题。这些问题暗示,如进行审判将极有可能违反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以及我们审判制度中的公正性。检方的迟延和懈怠和因此造成的保罗的缺席,将会把被告拒于公正审判之外。据此,本庭决定撤消起诉。”
接着,法官从宪法和正当程序的高度对本案提出了法律上的意见,并引证了二十个左右的案例进行分析论证。
法官认为,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被告的权利包括,有权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人,有权对指证自己的证人进行对质。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王诚勇有保持沉默的绝对权利。然而,由于参与谈话的仅有的一位证人保罗不出庭,王诚勇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他想推翻或者澄清他与保罗的谈话内容,他就必须做出陈述并接受检方的盘问。
法官认为,“由于保罗的证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要求检方传唤保罗出庭作证并非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 “保罗有其政治的、个人的和可能的经济方面的目的。他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
法官还指出了检方对保罗不出庭应负的责任。“在保罗因其背景、行为使其成为一名污点证人时,检方断绝了与他的联系。尽管检方不是保罗失踪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至少也表现了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从而造成了目前保罗无法出庭的局面。”
关于对质权,法官指出,当用一种说法来主张某一事实时,除非证明人能够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盘问,否则它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证人出庭很关键,因为他的可信性决定了由此推断出的结论的可靠性。
如果允许陪审团在证人没有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庭外获得的证言做出判断,将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一是由于证言的意思含糊,二是与证人的诚实、理解力和记忆力有关。保罗不出庭作证,被告就无法就证言上的内容对保罗盘问,辩方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地找出证人在逻辑上或者判断结论中所犯的错误。另外,陪审团如果不能听到和看到证人,也就无法观察到证人的表情,判断他的态度,无法确定保罗的可信度、诚实性及其动机。
法官指出,在保罗不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采纳磁带的内容,陪审团很可能会相信保罗的证言。而保罗向检方提供的磁带上的许多谈话都暗示被告有罪。对保罗的归罪的陈述,被告或者没有回答,或者没有一个清楚的回答。即使谈话录音不被当作证据而只当作参考材料,由于它们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正的偏见,也不能被采纳。
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法院1963年在布莱迪诉马里兰州(Brady v。 Maryland)一案的判决:“社会的胜利不仅仅体现在有罪者受到惩罚,也体现在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对被告的任何不公正对待,都会招致我们的司法体制的损害。”法官说,在检方无视被告的要求,隐瞒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又对证明被告是否有罪或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时候,或者在被告不能诘问原告证人的情况下,即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而且,保罗是检方的唯一证人,他的缺席将严重影响被告的权利。
法官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总结到:
“显然,检方未能独立地及时地调查保罗的可靠性、可信性以及可能的偏见或动机,而且在1998年6、7月间,检方中断了与保罗所有的联系。检方不能否认个别人一手“炮制”了本案,然后将本案拿给检方,以引起检方的注意。
检方已承认保罗与被告之间的谈话有的没有录音。而两位被告均举证证明了他们被引入了圈套的事实。如果属实,那么圈套诱人犯罪的辩护将成立。两位被告还表明保罗的证词对他们的辩护至关重要。
在保罗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将违反正当程序和《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因此,被告撤消起诉的动议本法庭准许。”
挣脱圈套3月17日,对释放王诚勇的问题,法官举行本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官说,史密斯已经向她提出了无条件释放王诚勇的请求。问检方意下如何。检方不同意,提出,在上诉期期间,王诚勇应当留在美国,否则如果王诚勇出狱,很可能回国。那么检方即使上诉,法院也失去了管辖权。检方提出了五十万美金保释的建议。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说,她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希望检方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尽快报给法院,然后法院再做最后决定。
3月23日,法官命令有条件地释放王诚勇,并由他签署保证书,在上诉期期间内,他只能呆在朋友大潘家,如有违反,则丧失五十万美元。
24日,在法拉盛的大潘家,我又见到了获得有限自由的王诚勇。他穿的不再是囚服,是一件白色圆领衫,显得很壮实,也很精神。主人打开了香槟酒,大家碰杯相庆。
我看见王诚勇的脚腕上绑着一个比火柴盒稍大一点的小仪器。在放电话的茶几上,还有一个大一点的仪器。王诚勇告诉我这是电子跟踪器,也叫电子脚镣,主机与电话相联。如果自己走出规定的活动范围,仪器就会自动报警。
“这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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