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小说,得到了幸福》第7章


赵军退伍后回到老家,半年左右的时间都怎么爱讲话,他的母亲陪他看医生,没用,带他外出旅行,也没用。后来他的父亲发现了事情的严重性,也就是由于爷的父亲,这件事情才被捅到了位于上海的一家法制报社,那年的11月吧,那份名为“民主与法制“的杂志刊登出了震惊军方高层的一篇报道,用硕大的黑体字精悍道:一起触目惊心的虐待部属案!
同时加了小标题…建国以来罕见!
这下,注定了谢刚和赵军全成为名人。
某种意义上说,还有我。
下边是当时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第九条
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显然,谢刚犯的,就是第九条。
被告人谢刚的父母亲也从外地赶到了本市,他们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呢,儿子从小就喜欢当兵,入伍一年就提了班长,各项工作都走在前头,军事技术更是过硬,射击,擒拿格斗,都是支队里面的最好的尖子。怎会突然地就成了罪人呢?
他们来到了我们所里,我们律师事务所那时位于本市最繁华的大十字边上的一个巨型美女长腿的下边,借这广告牌的光,我们所里的招牌也能跟着沾光。
所里呢除主任外,还有两位当时是三级律师的同事,(主任是二级,我们几个年轻的当然是四级了,还有一个从北大来的休学在家的法律系学生,,这案子没人接,不知道为什么,我是从来不挑的,一是觉得没资格,二呢想着做什么事做,没所谓。
这样,我就成了谢刚的辩护人。
为开庭,我差不多准备了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武警总队政治处给我派了一辆伏尔加轿车,并由一个女中尉陪同,连吃带喝,我都不用付钱,几天后,我差不多明白了,新疆武警总队的意思是,让我往当事人个人头上推,就是说当兵的之间个人有恩怨,不能把责任推到部队身上,更不能怪到中队或更上级的干部身上。
我不干了,这算什么事啊,又不是白色恐怖,办不好要人头落地,我才不管呢。
我给那小武警少尉说即日起我不再用车了,饭也自己买她可以回去了。
她蛮含风情地说你都明白总队的意思了?
我说那是,到时庭上见吧。
我开始研究起我手里的案子。
谢刚是否构成虐待部属罪?
看样子,真是一场硬仗了。我仔细地把案件的要点找出来,参考我摘录的厚厚的各种笔记,逐一做出判断和演绎:
………………………………。。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也没错,谢刚的确 做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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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什么会做这些?
他有什么精神上的癖好或毛病吗?
经查,没有。
是不是正如总队政治部所说,是个人恩冤?报私仇?
也不是,谢刚家在本地,赵军家在数千里之外的陕西省。
前世有冤?别瞎扯了。
头大呵,想往下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
没错,谢刚作为班长,是部队上最小的领导,可也不能说他不是赵军的上司啊,这说不过去啊?
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关系,就可以乱来吗?
这事是谢刚挑起的,还是由来已久?
还是别人指使,谢刚执行?谁执使?有证据吗?没有。
没有证据就不能提,以免被动。
前提是存在着上下级关系的部队的官兵之间。
以前有个游戏,叫“官兵捉贼”,是游戏有其本身的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是什么?是前人留下来的,玩某种特定游戏的特定规矩,不能乱用。
游戏规则有书上写下来的,也有口头传播的。
游戏规则,都是有用的吗?不一定?都是好的吗?不一定,只是玩而已。
要玩,大家就要遵守规矩对吗?对!
一定要严格遵守规矩对吧?对,除非你不想认真地玩。
严格—故意………认真—不然就没法继续下去。
好了,有了!
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是个周一,这一天,谢刚案开庭。
我和所里的几个同事,谢刚父母亲及亲友等也去了。
一进入南山区法院的小礼堂,三分之二的听众席上座满了清一色国防绿的武警官兵,后来听说那天全省境内团级以上的武警干部都来旁听了。
法庭辩论的时间到了:
下边是我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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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西北草原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刚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谢刚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谢刚犯有虐待部属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法庭里哄地一片哗然,估计没有人会想到我会说出如此的话,那接下来就意味着我是要做无罪辩论,之前所里主任也曾和我简单讨论过这个案子,他让我小心,毕竟是上了“民主与制”的。
“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刚的行为不构成虐待部属罪。
“………。本律师注意到,关于虐待部属罪有一个明显的犯罪构成,就是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本罪最大的成因是,故意犯罪。
那么谢刚,作为一个几乎全能的先进士兵,一个部队里的最基层干部来讲,他是故意………犯罪的吗?”
我有意把故意,和犯罪两个词中间拖延了一点时间。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谢刚是明知的吗?
谢刚是明知的吗?
我很大声音地重复说,底下旁听席上的将校和尉官们齐刷刷地把头转向我。
不!我声音更大地几乎要喊出来
他不知道!
从谢刚入伍那天起,他的班长,就用同等的方法对待他,并告诉他,这是部队的传统,(请看案卷3,第217页)他的班长就是这样对他的。
在本律师曾经和谢刚的两次会见中,他一再表示后悔,对于造成的被害人赵军的伤害,表示了极大的同情。我相信大家留意到,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谢刚从来没有认为是自己犯了罪,因为一半以上的次数,是他执行上级的口头命令,请见案卷一,18页。我们人案卷里看不出被告人谢刚有任何的明知故犯。
这种明知,指的是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什么是“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就是说,被告人明知道他的行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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