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二十讲》第50章


明,至少有62%的婚内性交达到了性高潮,但这一单独数据却不能说明在婚男性的总体释放的状况,当然也无法说明他们获得性高潮的总体情况。又如,研究大学生的自我刺激(手淫)现象,也不能表明这个群体的总体释放状况。再如,许多被列为“同性恋者”的个人,实际上同时还有数百次多种异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在其总体释放状况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可惜许多心理学研究中,也把那些哪怕只有过一次同性性行为的人,统统归入“同性恋者”,而忽视了此人的其他性释放途径。我们认为,无论研究个体还是群体,必须考虑对象的多种性释放途径,尤其必须考虑它们各自对总体释放状况的贡献到底有多少。以往所发表的一切研究成果,都是只求出了人类性活动中特定一种的频率。正因如此,我们现在对总体释放的研究所得出的频率,比以往资料都要高,而且高于一般人所预期的数字。
我们研究了从青春期初始到30岁的11467个美国男性,他们的总体释放的平均频率为:每星期次。其中的比例分布为:每星期0次到次的占%,1次到4次的占%,次到8次的占%,次到14次的占%,15次到29次以上的占%。如果不计算这些人中的无性行为者,平均释放频率就是每星期次。如果把年龄界限放宽,包括从青春期伊始者到85岁老人的男性,则他们的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次。
如果据此来推算全美国男性人口的状况,那么30岁以下的美国男性,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次。对于85岁以下的全美国男性来说,平均为每星期释放次。
第九讲 性释放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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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数据也并非完全精确。各色人等的平均释放频率显然不同,受到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城乡背景以及生物和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我们将在以下各章中分别讨论。
个体差异个体差异在人类性行为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特别真实。这是因为,即使在一个极小的群体中,个体间在行为上的差异,也比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大得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少数几人多年来一直未射过精;有一位男性虽然显得身强体壮,但在过去30年间却只射精1次。另外则有些人长期以来持续地每星期射精10次、20次,乃至更多;有一位学者型的、精通业务的男律师,30年来一直平均每星期释放30次以上。其间的差异达万千倍之巨。
1942年,我曾发表过关于昆虫的个体差异的研究报告。我发现,一般动物的个体形体差异约为2倍到3倍,任何动植物不同个体的形体差异至多可达18倍。但我现在研究了人类性释放频率的差异后才发现,那真是小巫见大巫。前述30年射精一次者与那位律师相比,竟然相差万倍!而这两个人,或其他差异千万倍的两个人,却可能住在同一城镇,在同一场所相遇,乃至参与同一社会活动。
个体在性活动频率方面的差异,具有极大的社会重要性。我们的公共道德戒律,我们的社会组织,我们的婚姻习俗,我们关于性的法律,以及我们的教育制度和宗教体系,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估价之上的:所有个体的性活动都非常相似。因此对于所有个体来说,把自己的行为限定于道德所确立的单一模式之中,就应该是和必然是一件非常简单易行的事。甚至对于婚姻这样一件显然与性活动息息相关的事,我们现今的社会和习俗,也极少去考虑:这两个结婚当事人可能在性的爱好、背景与能力方面相去甚远。对于性教育,人们感兴趣的是制订一种课程表,以满足处于某一教育水平上的儿童——所有儿童!人们无视这一事实:某个个体可能对性持有相对消极的评价,而另一个个体却可能发现,他(她)根本无法把自己限制在如此之低的性活动水平之上。在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人们对个体间差异的可能性,一直就是几乎根本不予理睬。结果,不同个人对性的不同评价问题,被诉诸刑法、精神病医生或其他什么社会机构去惩处。其实,就性和对性的评价而言,涉及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种不同问题。
我们的调查表明,每星期性释放1次到次的男性占%,其余%的男性属于多与少两个极端状况。有%的男性每星期平均释放7次或7次以上,而且持续至少5年。他们的导致性高潮的性活动,大部分发生在某些朋友或熟人之间。至于女性的情况,将会在我们下一部书中详述,但尽管女性的大多数都频率较低,但她们之中的个体差异,即不同频率的分布范围,却比男性更大。
那么,任何一个个体是否有可能按照比自己实有频率更高或更低的频率,来评价所有性活动呢?即使经过专业训练的人,也不易回答这个问题。在讨论性教育、性制度和性政策的会议上,我们可以听到非常不同的意见,从主张绝对禁欲直到主张公开采用任何性活动方式,无所不有。没有什么事情能像性这样,在人们中间引起如此公开的分裂。任何旁观者都会承认;单纯外在因素绝不会导致聪明人们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因此,如果我们能获知会议参加者的个人性经历,就可能发现:这群人中有一些,一年内释放不超过1次或2次;而在场的另一些人,则持续而规律地每星期经历性高潮10次或20次。这就是说,个人的性释放频率,与他在社会争论中所采取的立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关联系。可惜的是,争论任何一方中的极端者,可能都根本不曾想到:自己的对手也许有着与自己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性经历。更可惜的是,恰恰是在这样一种糊涂氛围中,人们喋喋不休地讨论着青少年的犯罪,讨论着强化法律,讨论着制定专门的性法律。人们知道,远在这种讨论会会场之外的政治家们,必然会反射出会场中最响亮的声音,必然代表这些人的性态度和性经验。政治家们永远不会遵照一种基于客观统计资料的科研成果来行事。
第九讲 性释放总论(3)
科学界对性的讨论中,也极少注意人类行为的广泛多样性。许多著作中的结论仅来源于作者个人的经历。尤其是连一些学者也在使用“正常的”或“反常的”这类术语,实在令人惊讶。因为这充其量只表明这位学者是在按个人口味处理客观资料,其“研究”不过是个人立场的表白。
我们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一种性释放途径或频率可以称为“正常的”、“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它们只有差异,而且除了差异之外什么也不表明。它们分布的广泛及其相互间的连续性向我们表明:所谓“正常的”和“反常的”之类术语,不在科学的词汇表之中。充其量说来,所谓“反常”,也只不过表明某些个人的性活动频率在人群中较少出现,或表明这类性释放途径在总体人群中并不通用。但即使如此,这也只能表明这些个人稀少,而非“反常”。再进一步说,我们在以后各章中将根据事实材料证明:许多在教科书上被确定为“变态”或“反常”的性行为方式,实际上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达到30%、60%甚至75%。因此,对这类性行为来说,连因其稀少而被斥为反常,也不足为凭了。
“反常”这一术语,在医学病理学上是指与一个活体的生理健康相抵触的状况。在社会意识中;“反常”可以指那些导致个人与社会适应不良的性活动。但是这样一来,就立即涉及两个定义:个人的生活怎么才叫好?什么样的社会评价才叫好?而我们知道,这两方面的定义远不如生理学对健康的定义来得精确。绝不能说任何偏离性道德的性活动,或任何违背社会禁忌的性活动,都总是甚至永远是某种神经病或精神病。我们所调查的大量个案中,大多数从事违背禁忌的性活动的人,都没有因自己的性活动而产生特殊苦恼。许多心理学家或精神分析医生,以及其他治疗社会适应不良症的人,常常认为大多数人在评价自己的性活动时都遇到障碍或苦恼。其实并非如此。原因再简单不过:一个门诊部并不等于全社会,一些病例也不等于总人口。实际上,种种“反常性活动”之所以总是造成精神病和变态人格,只不过因为那些前来求医者,都对自己的性活动感到不安与负疚而已。
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许多在社会上和学业上非常成功的人物,如卓有建树的科学家、为人师表者、医生、教士、商界巨头和政府高官。他们都清楚地知道社会对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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