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一号案》第34章


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的技术工作由副处长刘豪杰负责。刘豪杰个子较高,长脸型,性格沉稳,有着典型的技术干部的特点,无把握的话不说,说出来就要有充足的根据。在他的主持下技术科对“8·19”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 
“8·19”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 
二、弹头3枚,弹头钢芯2枚,弹头披甲1枚。 
三、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晴纶毛线毯一块。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 
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弹头进行鉴定,已于8月19日当天把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在一起,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太阳镜的鉴定情况如下: 
1:为普通蓝灰色玻璃镜片,赛璐璐镜架; 
2.新旧程度分析,该太阳镜为新近购买,佩戴时间为7—15天; 
3.此种太阳镜因质量较差,眼镜店没有销售,一般都在地摊上出售; 
4.质量分析,该镜不能长时间佩戴,时间长会产生头晕现象; 
5.销售价格在5—20元之间。 
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生活层次不高,可能长期在下边(兵团、农场)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鉴定分析: 
1.手提袋长83厘米,宽40厘米,为白色羊毛、锦纶混纺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纸原网机上的滤布; 
3.缝制手提袋的线有三种,一是单股白色尼纶线,二是单股黑色尼纶线,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纶线; 
4.缝制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纶线,为机器缝制。底部一道棕色线为手工缝制,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线,全部为手工缝制; 
5.手提袋的两根提带长70厘米,宽3厘米,为绿色帆布,帆布较旧,一条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它的“独特性”突出:第一,该手提袋为自制的,而不是购买的,缝制它的原料是造纸网用旧毛布;第二,在缝制过程中,使用了两种线,采取了机器缝制和手工缝制两种方法。这些特点为我们寻找该手提袋材料的出处、加工地点,从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线索提供了可能。 
技术科对手提袋的材料和产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他们请到乌鲁木齐市第一、第二造纸厂、纺织研究所、羊毛研究所及轻工产品质量检测站等单位8名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进一步认定该布料是造纸原同机上使用的800克/米毛、纤混纺上滤布。毛、纤比例为,纬纱毛22.75%,化纤77.25%;经纱毛17%,化纤83%,织造工艺为破斜纹织法。 
这类滤布主要生产厂家有天津、青海、江苏等地的工业用呢厂。 
在新疆主要造纸厂的分布有:石河子造纸厂、玛纳斯造纸厂、昌吉市造纸厂、巴州第一造纸厂和博湖造纸厂。 
该滤布正常在造纸机上使用,约一个月更换一次,遇到出褶皱的情况则要提前更换。手提袋的布料较新,使用时间短。造纸厂更换下来的滤布一般裁成块状,销售给职工。 
现场遗留包枪用花毯的鉴定分析: 
1.该毛毯为晴纶毛毯,规格16X21米; 
2.图案为“双喜”,上下对称鸳鸯图案。 
技术部门对包枪用的花毯也做出调查分析,他们找到乌鲁木齐市纺织品批发站、市针织品批发站,兵团针织品批发站,商贸城及部分零售店进行调查,得知以下情况: 
该毛毯颜色有红绿两种,生产厂家为浙江仓南毛毯厂,1994年,兵团针织品批发部经销过该产品,主要销往南北疆各地,部分作为抽奖奖品发放过。 
由于“8·19”与“7·5”、“8,8”已并案侦查,因此对石河子现场发现的套狗用鱼钩渔线也做了鉴定和调查。 
该鱼钩为上黑钩,有国产、进口两种,国产为江苏产品,另一种为日本产,广东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装并经销。乌鲁木齐除四方贸易公司(渔具专营公司)经销外,各渔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发给克拉玛依、石河子等地。 
这些鉴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们很快就会注意到,它们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五、发现夹河子干渠中的摩托车 
这在当时,与乌鲁木齐“8.19”案件没有直接联系,是发生在异地的一个普通案件。我把发现摩托车案放在这里来写,主要是不想违背时间顺序。同时也想说明一下,一个大案件背后的线索是多么扑朔迷离,你认为毫无关联的案件,等到真相大白时,却是这一案件的有机部分。 
8月20日,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派出所民警王辉在镇上办事,看见两个民工推着一辆摩托车在街上行走,摩托车前后带都没有气,型号与王副镇长丢失的摩托车相同。他觉得可疑,于是上前盘问, 
二位民工开始回避,后来如实说出,摩托车是他们在夹河子干渠大桥下摸鱼时发现的,二人把它打捞上来。 
民警王辉把二民工连同摩托车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立刻通知王吉江副镇长到派出所辨认。王吉江一眼认出这辆阵托车就是他借给堂弟王吉平的摩托车。 
摩托车的前后带多处被刀割破,车牌也被卸掉,又被丢进干渠,造成此种情况背后的原因很令人怀疑。 
派出所立即对夹河子干渠大桥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情况上报玛纳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8月21日,刑警大队魏新生大队长带领侦察员,到夹河子干渠大桥查看现场。从现场桥栏杆处摩擦的痕迹看,摩托车是人为地由桥上推下,坠入渠中。摩托车前后带也是人为割破。刑警大队认为,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这不是普通的盗窃案,而是一起抢劫案。犯罪分子抢劫摩托车的目的,有可能是为作其他案件准备交通工具。由于王吉平与摩托车一起失踪,据此推断,王吉平很可能已经遇害。 
玛纳斯县公安局将案情上报到昌吉州公安局,并制定了“以车找人”的侦查方案,此案由县局主管刑侦的政委张雄仕和魏新生大队长负责,并于当天向有关地区发出了协查通报。 
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见到通报后,派人到玛纳斯县刑警大队了解案情,并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探讨此案与石河子两案及乌鲁木齐市“8·19”案件串并的可能性。 
从时间表上看,该摩托车失踪是在7月29日,恰在“7·5”案件与“8·8”案件之间,而“7·5”案没有摩托车,“8·8”出现摩托车;从抛车地点看,又恰在141团与149团场之间,应该说疑点是存在的。但由于王吉平的尸体没有找到,其他证据又不充足,没有发现并案的有力条件。因此,此案暂被当作个案,由玛纳斯刑警大队单独立案侦查。 
六、发现缝鞋匠 
这是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三案并案之后,警方取得的第一个重大进展,公安部五局张新枫局长在总结案件侦查过程时说,发现缝鞋匠,是案件的一个转折点。 
“8·19”案件发生后,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公安局都极为重视。乌鲁木齐市迅速成立了由局长张彦勇、副局长张海亲自指挥的专案组,全力推进侦查工作。区厅杨德禄副厅长多次来到市局刑侦处,和大家一起研究工作。 
“8·19”与石河子“7,5”、“8·8”并案后,杨德禄副厅长代表公安厅,召集两地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制定了并案侦查后的工作原则。要求乌鲁木齐与石河子两地的公安部门,在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在区厅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做战。发现重大线索必须及时互相通气,三案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两市刑侦部门共同享用。 
区公安厅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第一,犯罪分子的窝点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的前期活动,应该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在抢劫到现金后,很可能返回石河子。因此,虽然“8·19”案的案发地在乌鲁木齐,但侦查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石河子。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杨德禄副厅长决定,把乌鲁木齐“8·19’”案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线索,移交给石河子公安局,由石河子刑警大队依据实物,迅速铺开调查工作。 
根据杨厅长的指示,8月20日上午,石河子刑警大队长龚兴言、技术科长江援朝来到乌鲁木齐刑侦处,把提枪袋等重要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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