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生涯四十年》第24章


罗伯特告诉他的助手、侦探警官罗林斯,要组织对那天早上5点到8点经过A20号公路的所有卡车进行检查。命令从伦敦警察厅发出到达全国所有警察局。官员们调查了成千上万的汽车房、货运承包商、运货商行和卡车司机,检查了许多旅行登记簿,却毫无结果。
然而,死者的身份被认定了,她是达格玛·彼得斯小姐,47岁,独自生活在一间小平房里。她的尸体离这间房子约3英里远。她的母亲住在附近。她告诉警察,达格玛每周一次于早上5点起身,探望她在伦敦的嫂嫂。由于交通不便,她常常伸起拇指要求过往的汽车搭她,而货车司机也通常答应她的要求。她是个有点古怪的人,例如两天前她买了一件男装汗衫作头巾戴,因为秋天的早晨寒冷。发现尸体时汗衫不在,我认为颈部的勒沟与用汗衫作为绞勒工具是一致的。凶手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显然她很穷,不致被人抢劫,但是她那黄色的网线拎包不见了,还丢了一个钱包、她的门匙和一个棕色公文包。她的母亲说,这些是她去伦敦时经常带着的,以便装点心面包和一点小礼物给她嫂子。
斯梅德警长组织了一次搜查失物的行动。复制钥匙和钱包的相片登在报上。罗伯特了解到那个拎包是由她的另一位嫂嫂用钩针织的,这个嫂嫂住在渥金。她以最快的速度织出了一个完全一样的复制品,它的照片也登在报纸上,标题是:“你看见过它吗?”于是马上就有了结果。
“是的,我看见过它。”15岁的彼得·纳什喝茶时跳起来说。他住在西马林他父亲的农场里,“这是我前天在湖里钓鱼时钓上来的。”
他的父亲带他到警察局,小孩带罗伯特到他钓到拎包的地点。
“它在什么地方,小鬼?”罗伯特问,“拎包在哪里2”
“傻瓜!我将它给人了!”
他将这个拎包给了邻居的一个妇女,她又给了另一个邻居,这个邻居又将它给了第三个邻居。这些都是48小时内的事情!拎包被洗过,因此很难希望在它上面找到线索。但是,首都警察实验室主任霍尔登大夫,在拎包的纤维里发现三种不同类型的头发——两种是人的,一种是棕色和黑色的小狗毛。达格玛养过一只小狗,它的毛是棕色和黑色的。
遗憾的是,这并没有使警察更接近凶手。第二天在A20公路附近发现了死者遗物公文包,但也无助于破案,因为那里本来就是应该发现这些遗物的地方。罗伯特认为A20公路也应该是扔掉黄色网线袋的地方。为什么凶手要拿着这些东西横过田野,越过8英尺高的围墙把它丢到湖里去?为什么不象公文包一样将它掷在路边呢?
也许凶手是这样做的。罗伯特问湖水是从哪里来的?一个当地的女向导员告诉他,东马林老磨房的水流到湖里,部分是地下水,罗伯特作了试验,发现从路边桥丢进溪水的物体都会漂到湖里去。他折回磨房,这个地方己变为一间苹果酒厂。他虽然访问过10月31日在该地区的1300辆卡车,仍然一无所获。但罗伯特注意到倒在门边的一大堆砖块。酒厂的工头说这些砖是个转包商的,他不能确定交货的日期,但说是由剑桥的拖运商行承运来的。罗伯特和罗林斯去到剑桥。拖运商说,对的,他们是在10月31日将砖块由四吨阿尔宾牌卡车运去的。罗伯特问,为什么当警察登记10月31日使用A20号公路的卡车时不说呢?经理答道:“没有人来问我们。”
这是真的。这个拖运商行正好在剑桥市和郡警察管辖的边界上,每一边都以为另一边已经检查过他们的交货。
那辆卡车的司机已经离开商行了,但警察很快就找到了他。他说他叫西德尼·辛克莱。罗伯特觉得可疑,机智地逼得他走投无路,最后只得承认他的真实姓名是哈罗德·哈格。到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办公室一查,证明他曾16次被判罪,包括强奸一名妇女。再次审问时,他承认曾给达格玛搭车,当她坐在司机室时把她勒死。“我不是有意要杀她,谅必是我将头巾抽得太紧了。”他指给罗伯特看扔掉拎包和汗衫的地方。他说他的乘客在偷他上衣口袋里的钱包时被他捉住了,“对她大发其火”。罗伯特编了一个“网”,使哈格落网。他在旺兹沃斯监狱被处以绞刑。
(伍新尧 郭景元)
11。白垩坑谋杀案
在伦敦高等法院,我正在给一件民事诉讼出庭作证。
“这不是医生普遍同意的意见。”律师开始了他的质问。我也用同样的口气反驳:
“我认为几乎没有什么问题医生会普遍同意的,但……”
法官打手势叫我停下来,我等着指责。但是这位老练的卡斯尔甩法官先生仅仅对我苦笑一下。
“大夫,”他充满感情地说,“这要你来告诉我吗!”后来我才知道,我是该案中第八个出庭的医生,而鉴定的意见涉及的面很广。
我们这里审判的诘询制度容易使鉴定人丢脸。我的老朋友埃利克·加德纳和我有一次被搞得好像我们对案件的判断有极大的分歧,其实,我们是几乎完全一致的。在那个奇怪的案件中,真正的冲突是在医学证据与首席法官称之为“常识”之间。我固执己见而加德纳却较通情达理,于是我们冷静下来。最后,法官告诉陪审团,他们无需准确地知道凶杀是怎么干出来的或者为什么要凶杀,或甚至是谁干的,便可以裁决,而对警察当局这个案子就算是“结案”了。正义得到了申张,但那个白垩坑谋杀案在法医学历史上仍然是未解决的秘密之一。
星期天早上9点30分我到现场。乍一看,好象是件一目了然的凶杀案。死者男性,脸呈梅红色,脖子缠着一条索套。尸体斜躺在一条浅壕沟里,壕沟长6英尼刚好够埋下,好象就是挖来埋尸体的,但实际不是。它早已挖好,很可能是战时军队挖的;但是军队的铁锹不会用松土填满尸体后面的空间,这些泥土也不是从沟的斜坡上滚下来的。显然有人动手埋葬过尸体。
由于下了一场大雨,遍地泥泞。我们到达壕沟时,鞋子都粘满了泥巴。但死者的鞋子却不是这样,甚至连鞋边和鞋底都很干净。也许是大雨冲洗干净,也许是被人抬到这里来或者拖着他的脚拉来的。他的茄克衫、马甲、衬衣和汗衫全都卷缩到肩部,就好象他的背从地面上滑下来或被拖到现在所躺的地方一样。
套绳和一条肮脏的绿布缠在一起,打了个很复杂的缠结,但缚得很松,可以从他的头上提起来。裤子的背带仅仅连在长裤后面的钮扣上,搁在背后。
这条壕沟位于萨里郡涅尔登罕附近的白垩坑底部。这里一片荒凉,到处光秃秃。最近的树木是在白垩坑顶,大概有30至40码远。尸体是前一晚即1946年11月30日发现的。埃利克·加德纳象往常一样,被验尸宫委托在灯光下作了初步检查,估计这个人大约死了48小时。
我以顾问的身份被萨里郡警察局召请来观看加德纳在停尸室作尸体解剖。窒息征象非常明显:头和颈上部皮肤暗黑色,面部特别在眼白以及头皮下有许多点状出血。全身各器官,特别是肺高度郁血青紫,肺、心、脑、胃和小肠点状出血。
有一条索沟围绕着脖子。如果索沟呈水平方向,便可明确的下绞死的结论。但它不是。索沟的最低处(也是最深处)在右侧,而最高处在左侧,差不多高达耳下部,形成一个倒“V”字。这是一个典型的缢死特征:就象教科书上的缢死案例。
勒死通常是他杀,而缢死几乎从来不是他杀。绝大多数缢死是自杀,极少数是意外灾害。文献报告的他杀缢死案例,常常先使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在私刑处死时,总是被几个人一起制服的。在另几个著名案例中,受害者不是老人就是因酒精、药物或严重损伤变得十分虚弱者。本例死者是个男子,很年青、很健康,既没饮酒,也没服药,除了缢沟之外,我们仅发现微不足道的一点损伤痕迹。
头部有几处细小表皮剥脱,前臂中段有一处挫伤,但皮肤完好;另一处挫伤在左髋部前面,右侧两根肋骨末端骨折,伴有轻微挫伤。右胁部有一些刺戳撕裂。所有这些损伤加起来也还不能使他失去对被缢死的抵抗力。这样的损伤,我在自杀缢死案件中经常见到,最可能的原因是绳子断了,跌在地上造成的。
我们极其仔细地寻找他身上和衣服上的抵抗痕迹,但没有发现。他的手无伤痕或污垢。
我认为,加德纳也同意,医学的证据明确地指出是自己悬吊。
自己悬吊并不都是自杀。在受虐狂的行为中,死者可以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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