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生涯四十年》第51章


奸和警方查询有关黑色瓦克斯霍·韦温汽车的消息,琼斯夫人间她丈夫是否知道此事。他答道,“你不以为我知道那事吧?”然后他承认他与一个妓女胡搞去了。
华尔特将这些陈词与阿瑟1月4日写给他律师的陈述加以比较,发现两个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如出一辙,除了先前的那个陈述是10月28日,那正是布伦达失踪的日子!
阿瑟·艾伯特,琼斯被审判犯有强奸巴巴拉的罪行,判处14年徒刑。这样,在第二天各报的照片版上,他获得了一个位置。先前告诉警察10月28日晚在海斯敦看到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车停下和开走的韦克菲尔德,带着报纸走进汉斯娄警察局,指着阿瑟的照片说:这人就是那个驾车人!
其他目击者也来了,他们纷纷作证,阿瑟那天晚上在海斯敦。同牢囚犯罗伯兹说,阿瑟曾向他承认杀了布伦达。按照罗伯兹提供的证明,阿瑟曾说“那事是我干的”。囚犯们看不起犯这类罪行的人们:通常的杀人犯是“国王”,但强奸幼女犯则是“粪土”。罗伯兹将这次谈话报告给监狱长,后者将此转告警方。
最后,一个女理发师卡露赛斯小姐回想起当布伦达失踪的时候,另一个店员曾告诉她,她的姨父有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牌汽车,并且似乎有点担心……。告诉她的这位小姑娘叫克里斯廷·艾尔德里奇,贝肯汉的艾尔德里奇夫人的女儿。当阿瑟和他妻子说服她母亲为他不在犯罪现场作假证明时,刚好被她听到了。
韦克菲尔德和另一个见到阿瑟在海斯敦的男人在一个辨认行列上都认出了他。5月10日,探长华尔特·琼斯步入旺兹沃斯监狱,正式指控阿瑟犯谋杀布伦达·纳什的罪。
审讯于6月17日举行,还是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仍然由默文·格利菲斯·琼斯领导皇家律师。只不过相隔三个月。他还很清楚地记得,在审讯时阿瑟所作的关于去年9月9日巴巴拉被强奸时他不在犯罪现场的陈词,而现在摆在他面前的是阿瑟通过律师交给检察长的书面陈词,这份陈词说10月28日,即布伦达·纳什失踪并可能被害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两者几乎逐字逐句都是相同的,但能否让陪审团了解被告先前的胡说乱道?
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微妙所在。一般不能向被告提问本案审讯之外的其他问题,即使这些问题“倾向于证明”他曾犯罪,甚至可指控他犯任何其他罪行也不能提问。格利菲斯·琼斯十分巧妙地一步一步向前走。他讯问被告在“另外场合”是否给他妻子作过类似的解释;于是他拿出两个谎言的副本逐字逐句地照念,只是一次也不用“不在犯罪现场”的字眼。
陪审团只用了七分钟就裁决阿瑟·爱伯特·琼斯犯杀人罪。萨克斯法官先生判处他“终生”监禁,从他强奸罪的十四年徒刑期满后开始执行。被告对定罪和判刑两者都不服,提出上诉,对前者他还告到上议院,最后被驳回。
一个受强奸后幸存的儿童至少能说出甚至能辨认出攻击者,象巴巴拉那样;但是一个婴儿受虐待时则完全处于无助的状态,而犯罪的双亲或监护人对轻信的医生或护士、社会工作者,甚至对警官则花言巧语地把受伤原因搪塞过去,用“从婴儿车上摔出去或从桌子上掉下来,或是从楼梯上滚下来”来解释颅脑挤压伤及其他损伤,以掩盖残忍地拳打、脚踢、猛敲、或是用力掷向墙壁的罪行。
虐婴综合征是一个比较近代的现象。通常,虐待新生儿——缺乏适当的护理和照料,饥饿和疏忽——是一种古老的悲剧。当然,杀婴也一样,是精神失常的母亲们干的。但是由发脾气的双亲或监护人兽性地猛击、敲打,有时杀死新生儿,则是一种比较新的罪行;当这种罪行的后果大约在1944年头一次被一位美国放射学专家卡菲大夫注意到时,他认为:送给他作X线检查的新生儿骨折病例的大量增加其起因必定是由于一种新的骨病——一类骨质脆弱的疾病。这种病人可以在一般游戏时甚或自发地发生骨折。这种所谓卡菲氏综合征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内并没有被真正地认识。后来又有一个美国人西尔弗曼大夫证实这些骨折的新生儿的骨骼结构完全正常,他们的骨折是外伤性的,看管孩子的那些人所作的解释不可能导致这种损伤。两年以后,1955年,又两位美国大夫伍利和埃文斯,直率地指出那些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受到谴责。
没有人想相信这些。严重受伤的新生儿频繁地被送到医院治疗,又被送回伤害他们的人那里去照料,这样只有再次受伤。卫生督察和儿童福利官员们仍然轻易地被那些非常难以置信的辩解所蒙蔽。关心此问题的人很快就明白了,英国也有一些类似案例,只是他们常常没有被人注意罢了。艾里克·特纳大夫1964年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写道,“真正需要的是在报刊的头版登载一宗著名的诉讼案件”。一两个月后,我恰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事情发生在1963年12月,一位名叫劳伦斯·迈克尔·迪安的人打电话找医生检查他四个月大的女儿苏珊·穆恩,因为她已死在摇篮中。他说她几天来“精神不好”。医生注意到并指出一些体表的挫伤。迪安说几天前她的头部撞到摇篮上。这位医生过去没有诊治过这一家人和这个小孩,于是他将情况报告了验尸官,后者命令进行尸体解剖。解剖时,弗朗西斯·坎普斯大夫发现一处颅骨骨折,几根肋骨折断,肝脏破裂和多处新鲜挫伤,特别是在腹腔内、颌下和头皮下更为明显。做父亲的解释说。当他发现女儿呼吸停止时,他作了人工呼吸,给他作口对口呼吸,以致折断了她的肋骨;为了使她的头抬起来,握紧她的喉部,因而造成她颈部的扼痕;用手在她的心窝上加压,可能引起了她腹部的损伤;由于摇动她可能使她的内脏破裂。奇怪的是这些解释竟然被接受了。通过验尸得到了一个“死因末详”的裁决。
迪安自由自在地走出来了,并在苏珊·穆恩的母亲生她的另一胎孩子前,搬去苏塞克斯郡,同她结了婚。这个男孩随他父亲姓迈克尔,但他只活了五个星期,死在一位医生的怀抱里。迪安说孩子一直很健康,但用瓶子喂食后,他开始哭叫。“我将他抱起来,他就不哭了,”放回摇篮后,“他的呼吸声音很粗,”于是迪安将他抱下楼。一位邻居带着他父子俩找到附近一个医生,后者将他抱着并摇摇他,想把他唤醒过来。但婴儿已经死了。父亲的解释是那么不符合情理,那位医生并不需要仔细观察就怀疑起来。小尸体被送到盖氏医院给我进行解剖。
我发现尸体的6个不同部位包括头部在内有19处单独的新鲜挫伤,上腹部有深挫伤以及肝破裂,迪安于是对一些损伤作了解释。他说当在他的膝盖上喂养小迈克尔时,婴儿滚了下去,在试图救他时,“我将膝盖提起来就碰到他的腹部,”我认为不能接受迪安的说法。
两例死亡都报告了检察官,一起以谋杀罪审讯迪安。1965年1月19日于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被宣判有罪。这是英国判这类案件为谋杀罪的第一个案例。但是“流言”在增长,迪安的案子刚结束,我从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庭走下楼来到第五法庭,给另一件虐待婴儿案作鉴定。当谈到我发现婴儿体表可数出的损伤共有73处时,震惊了全法庭。五天后,我在雷丁市给另一个由于父母的残暴行为致死的婴儿作鉴定。那个母亲经常将她的孩子双手绑在身后,关在卧室里,使他不能跑出来;但孩子冲到浴室,摔倒了,撞着头部;在结冰的温度下躺着,失去了知觉。第二天早上他被发现死了。我的尸体解剖表明,他被打了许多次,至少被踢过一次。
这个雷丁案被送给地方治安官员,他们所能作出的最重的判决只是六个月监禁或是罚款25英镑。老实说,对这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这样的处理是十分不够的。
在北部乡村,一个六个月婴儿被他的父亲在面部猛击一掌,打得如此凶狠,使他一辈子成了瞎子。法医学鉴定证明他的面部有60%都是挫伤,一条腿受到严重挫伤,X线检查显示股骨骨折,脑出血。但又是判刑六个月。
另一桩案件发生在曼斯菲尔德,一个四个月婴儿的父亲受到同样的判处,因为他烧了孩子的脸,打断了一条腿和一条臂,并割掉他的舌头以制止他的哭喊。这人告诉一位侦察警长说:“这孩子从来不亲近我;他老是打扰我,弄得我发了脾气;我不是故意那样做的;我还是爱我的娃娃。他偏要继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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