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生涯四十年》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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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的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在他的律师生涯中是替窃贼辩护的老手,坐在法官席上,主持第一次委派他作高等法庭法官的刑事审判。他判鲍尔顿和艾利斯各人犯抢劫罪处以15年徒刑,同时因凶杀案处无期徒刑。
奥卡罗尔真的是被用手臂“行凶”杀死的吗?在我的证词里我说可能是的。在最近的一个案件,我检查了布罗德莫尔一个犯人正是用这种办法杀死了另一个犯人,受害者的脖子上没有什么痕迹。然而,奥卡罗尔还被用一条紧身裤紧紧地塞住嘴巴,而且脸还被紧紧捆住更进一步阻塞了呼吸。同样,珍妮也可能被毛巾缠绕她的脖子勒死,还有一只黑长丝袜塞住嘴巴并在脖子后面打了个结,使她的呼吸更加困难,而且她又是面朝下躺着。每一受害者都有三个窒息的原因、照我看这三个方面各起多大的作用是很难肯定的。
在这个方面,我没有受到盘诘,而我自己更加感到,不论是给皇家或为被告辩护,对于任何缺乏证据的观点,还是把情况如实摆出来为好。白垩坑凶杀案也许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我实在不知道在肯辛顿雷的房子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我就这样说。在开始时我常常是这样做的,虽然这看起来似乎缺乏决断力。但在这方面我也不想仿效斯皮尔珀里先生的固执,他的作证使老囚犯洛凡斯没有被判凶杀罪,而洛凡斯后来却供认了;同样毫无疑问,在另一些案件中本来陪审团有足够的怀疑无罪的证据,却因他的作证而判了罪。
然而在比斯瓦特凶杀案中有一点我作了证,它明显地影响了审判过程。
“我完全没有参与凶杀案,只是在艾利斯告诉我时我才知道这些事情。”科恩对警察总结了他的陈述。然而他还是被指控犯有凶杀罪。假若如他所说,他在下午4点30分离开这座公寓,那么他是肯定无罪的。根据我推算的时间,警察后来也相信了这一点。我这个确凿的观点使得检察当局放弃了指控他犯凶杀罪的起诉,仅判他在抢劫案中是同谋犯。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判他监禁二年。
在我所受理的一件较早发生的残忍的双人凶杀案中,计算犯罪的时间同样很重要,却不是那样简单的。受害音是一位珠宝商赛西·鲁卡斯和他的老婆弗莱德里克。1945年6月6日黄昏他们那17岁的女儿下班回到莱夫海边的家里看见这两具被打得稀烂的、染满血污的、极其可怕的尸体。第二天中午12点30分我检查了这两具尸体,鲁卡斯的体温已下降至环境温度,我认为他死亡后至少有24小时。但是他老婆的尸体却比较温暖(体内温度为华氏77度),我认为她死亡时间不超过20小时,推算她是死于她的女儿发现她的尸体那天下午4点30分至6点30分,她的丈夫大约死于那天早上的6点30分到12点30分。后者的死亡时间可以从他的手表得到证明,这个手表在他自卫时被打烂——正好是9点钟。他的脑子严重挫伤,而颅内出血量不多说明被攻击后很快死去。鲁卡斯死亡和他的老婆死亡之间大约有7个半钟头的一段间隔。
这一点后来被证明是有道理的,因为她的损伤不那么严重,脑子仅是挫伤,血液的积聚说明受攻击后她的血循环继续了一段时间,很可能有几个小时。因此两个人都可能是在上午九点钟受到攻击的。
这一案例中更使人感到迷惑不解的是所使用的凶器。每一个受害者都受到多次打击——男的六次,女的三次——是在站着或跪着时被钝器打的。每个人都受到一次很重的,很可能是最后一次打击,但用的是不同的凶器——扁平的,象块板样的凶器——这一次是他们躺在地板上时打的。两个受害者都挨过同样的扁平凶器打击;但从伤口看,用来打鲁长斯的钝器有一件是装饰用的家具,然而用来打他老婆头部的却不是用同样类型的凶器。
也许攻击者不止一个,不然的话,为什么单独一个凶手要换那么多次凶器?
在我检查伤口时我想到引起这种变化的一个可能理由。鲁卡斯先挨到的六次打击,由于用力很猛使打击的凶器破碎了。这一假设后来由于找到了一条打断裂了的染有血迹的凳腿而得到了证实。警察也发现了能够造成鲁卡斯和他老婆扁平状损伤的染有血污的木板。没有发现其他凶器可解释鲁卡斯先生的钝器伤,但我认为这些伤口完全可以由这块木板的边缘打击造成。
两次的袭击只换了一次凶器,凶手也只有一个。他叫杨格,在切尔姆斯福冬季巡回大审时被判刑。
(伍新尧 祝家镇)
26.加拿大的史蒂文审判
1967年,哥伦兹出版社送给我一本新书——伊莎贝尔·莱博达伊丝著的《史蒂文·特鲁斯科特审判》,要求我进行评论。他们也送一本给法兰西斯·坎普斯。他明确表示同意这本书,告诉哥伦兹,他“认为医学证据不可能经得起认真仔细的研究。”还补充说他“不反对”他们公开他的主张,当然事实上也这样做了。为了避免和坎普斯进行公开争论,我只把自己的意见写了一篇书评投给了《法医学杂志》。我说,在我看来,莱博达伊丝小姐对加拿大警察、他们的病理学家和加拿大法庭进行了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存有偏见的、感情用事的批评。哥伦兹在他们的出版广告或这本书的封底里完全没有引用我的评语,这是不足为奇的。
然而,这本书销路很广。整个加拿大出现了不平静的局面。一个以前我在盖氏医院的学生,那时在加拿大当医生,写信问我能不能“为了正义”出面干涉。我照办了。但这是出于加拿大政府的邀请;同时这样做是为了支持那些受莱博达伊丝那支尖刻的笔公开鞭笞了的人,他们迫于公众的要求不得不让步进行复审。我不久就去到加拿大,为的是去对一个青年人进行复审。他因为谋杀案已被监禁了八年。
1959年凶杀案发生时,史蒂文·特鲁斯科特才14岁。他的父亲是加拿大皇家空军的准尉,他的一家住在安大略省哥德利奇附近的加拿大皇家空军基地家属宿舍。琳妮·哈珀,一个飞行员的12岁的女儿也住在这个基地。他们两个在学校同级念书,互相很熟悉。
1959年6月9日,星期二。琳妮和她的父母坐在一起吃晚饭,有火鸡、酸莓果酱、豆子、马铃薯和“颠倒的”菠萝蛋糕。当时大约是下午5点钟。一刻钟以后,她在洗碟子。然后她就出去到校舍旁边的一块草地上参加女童子军会。
大约下午7点钟,史蒂文穿着红色长裤,骑着他那辆绿色的赛跑车,来到这块草地。琳妮走过去,别人看见他们在一起友好地谈天有几分钟。后来,大约7点05分,两个妇女看见他们扶着自行车横过草地去到铺了石子的县公路。琳妮搭坐在单车的梁杆上,史蒂文踩着车向北骑去。
离学校大约一英里远,这条公路就跨过贝费尔德河,桥下有一个游泳潭。那晚人们成群结队去游泳,因为天气很热。7点钟后不久,碰巧有两个小孩出水上岸回空军基地。一个叫理查德·格拉特利,12岁,骑自行车;另一个菲利浦·伯恩斯,11岁,步行。
就这样,史蒂文和琳妮骑车往北,理查德和菲利浦往南,都在这条路上,因此必然会碰头。果然,大约7点25分时理查德见到了史蒂文和琳妮。以后他们仍然沿着称为“劳逊丛林”的路旁小树林往北走。但菲利浦跟在理查德后面走却没有见到他们。尽管他走在理查德后面不远,而且在7点30分到家,但他十分肯定在路上没有见到史蒂文他们。他的话得到进一步的支持,因为当时有两个一块儿玩的伙伴出来找史蒂文,问菲利浦看见史蒂文没有,菲利浦说没有。显然推论只能是史蒂文和琳妮在理查德过去以后不久就离开那条大路,离开的地方仍然在劳逊丛林一带。
大约8点钟,别人又见到史蒂文一个人在校园。“你和琳妮干什么去来,扔下她一个人去喂鱼?”一个男孩问他。他外表很平静地说已经带她到8号公路,那个地方大概在游泳潭北面1/4英里和县公路交叉处。他跟他的兄弟和一些朋友一起走了几分钟,然后就回家了。
当琳妮在9点15分还没有回家时,她的母亲出来找她。她的父亲,飞行员哈珀也出来寻找。最后报告空军警察说琳妮失踪了。安大略省警察局于11点半接到通知。11点40分不仅在警察的无线电网而且在这个地区的商业电台也一起广播了她失踪的消息。空军警察和地方警察一清早去搜查仓库和空房子。早上7点45分飞行员哈珀听说有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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