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12章


一事物的两方面,从a接受的任何东西,就最终要完全的回到c。因此有a/b=b/c。连续比例和几何平均两词现代都很少使用,后者是平方根的意思,即,b=√ac。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二章
各种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
为了说明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须如我区分国家和主权者一样的区分统治者和政府。
官员实体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数目的成员。我们己经说过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随着臣民的数目增加而增长,依相似的类比,我们可以说同样的比例也存在于政府和官员之间。
既然政府的全部权力总是国家的权力,它是一个恒量。因此,政府对自己成员使用越多的权力,它为整个人民所剩的权力就越少。
因此,官员越多,政府越弱。因为这是一个基本格言,我们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们可以在每个官员的身上分出三种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他自己的个体意志,总是导向他的私利。第二种是官员的整体意志,和统治者的利益有关,可以称之为团体意志;对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对政府从属的国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种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意志;它不论是对于整体上讲的国家还是对于只是整体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的。
在完善的法律系统下,特殊的或个人意志不起作用,政府的团体意志是极端从属性的,结果,一般意志或主权者意志总是主导的,并唯一地指导其他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规律中,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条件下会变得更活跃。因此,一般意志总是最弱的,团体意志强些,而个体意志总是第一位的,结果在政府中,每个成员他首先是他自己,然后才是官员,最后才是公民。这一次序和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
弄清楚这一点,我们来假定政府是在一个单一的个人手里。此时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完全地统一,结果是团体意志有着可能的最强烈的力度。既然权力的实施依赖于意志的力度,而政府的绝对权力是一个恒量,结论是最强有力的政府形式是一个人的政府。
我们来考虑另一种情况,政府和立法权威结为一体,主权者就是统治者,每一个公民都是官员。此时团体意志和一般意志结合起来,两者一般地不比对方强大,而个人意志因之维持其原来的力度。政府此时虽然还有着同样绝对的权力,却处于相对力量或活力的最低点。
这些条件是久经考验的,它们可为其他考察进一步证实。显然,官员在政府中的行为要比公民在国家中的行为要有效得多,个人意志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也就比其对主权者的影响更多更大,这是因为官员总是有一些政府职能,而单个的公民对主权者却无此功能。再者,国家越扩展,它的的实力也越增加,虽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当国家大小不再变化时,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员来增加自己的实力,因为它的实力来自国家,是恒定的。于是,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力下降,而实力或绝对的力量不再增加。
当更多人参与负责时,公共事务的处理肯定也大为减慢;他们强调审慎而不要冒险,让机会白白溜走,过久的考量往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刚证明了政府随成员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还证明过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强制的力量。从此,我们得出结论,官员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权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说,国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员人数的减少要比例于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讲的是政府的相对权力而非绝对权力,因为反过来说,官员人数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单个官员下,如我已述,团体意志成了只是个人意志。于是,我们在一个方向上会失去我们在另一方向所得的东西,制宪人的艺术就是要寻求如何统筹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使其最有利于国家。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三章
政府分类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各种政府形式要根据其构成的成员人数划分;在这一章,我们会看到如何作此划分。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手中,结果公民官员多于普通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称之为民主制。
其次,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里,结果普通公民要多于官员数目,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
最后,主权者可以把整个政府集权于一个官员手里,其他官员从他手里分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称之为君主制,或皇室制。
应该注意,所有这些形式,至少是前两种,可以存在很宽数值上的浮动。民主制程度可以从全体人民到半数人民;贵族制程度可以从半数人民到极少数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达依宪法总是有两个国王,罗马帝国有时同时有八个皇帝而不会破坏统一。于是,在某一点上一种政府形式转变成下一种政府形式,虽然我们只有三种定义,政府的不同形式可以多如国家拥有公民的数目。
再者,既然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细分成不同的部门,每一部门依不同方法进行管理,这三种政府形式的各种混合就可产生很多种混合形式,每种混合形式又可以被混以任何单一的形式。
纵观历史,人们常争论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却忘了每种特定形式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最好而在另一些条件下最坏。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最高官员的数额应该反比于公民的人数,由此可以导出,就一般而言,民主制应最适合城邦,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而君主制适合于大国。这一法则直接来自我们已建立的原则;但是我们如何才能考察众多条件下可能出现的例外呢?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四章
民主制度
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更知道如何执法和释法。于是乎最好的国家组织形式应该是执法权力和立法权力的结合。但是,正是这种结合使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不利,因为本应分离的权力被统一了起来,既然统治者和主权者合一,他们形成了一种,比方说,没有政府的政府【译注1】。
由立法者来执法,或者人民作为整体不是集中精力于一般性的对象而是面对具体的目标对象,这并不合适。再没有比私人利益对公众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事了,由政府对法律的滥用与其说是一种邪恶不如说立法者的堕落,而此堕落是追求特殊对象的必然结果。当这样的堕落存在时,国家的基础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无计于事。从未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永远不会滥用其独立;一个总是统治得体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统治。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也永远不会存在。大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人民要不断集会来处理公众事务也难于想象,为此目的建立任何机构也就改变了管理方式。
我确信这是一条公理:当政府机能被分配给若干机构,那些人数少的机构慢慢地会获得最大的权威,这是因为他们处理事务的能力的自然结果。
再者,一个民主制政府会有很多事难于统一。首先,需要小国寡民,人们易于集会而公民彼此认识。次之,习俗和道德的极大简化,以防出现过多的公众事务和棘手的讨论。第三,高度平等的社会等级和财产,否则权威权利上的平等势难持久。最后,少于奢侈,因为奢侈或者是财富的结果或者使财富成为必需;它对富人穷人有着同样的腐蚀:前者面对吝啬,后者面对贪心;它把国家出卖给了懒惰和虚荣;它使一些人成为他人的奴隶,而所有人成为公众舆论的奴隶,从而使公民丧失了国家。
这就是为什么一个著名作家【译注2】把美德作为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因为所有其他的东西无美德就无以存在。但因为他没做必要的区分,那个伟大的天才常常疏于精确,有时甚至不清晰,他没有看到既然主权权威要处处一致,同样的原则便应该在每个构成良好的国家都适用,尽管或多或少,还要取决于政府的形式。
我们还要补充,民主制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或动乱,因为它比其他形式有着更经常和强烈的倾向改变自己的形式,或需求同样的警觉和勇气维持现有的形式。总之,在民主制里,公民要把自己武装以力量和坚定,他要发自内心地,终其一生地,每天重复德高望众的帕拉汀【原注1】在他波兰食谱中说的:“我宁要危险中的自由,不做平安中的奴隶。”
如果曾有神氏的子民,它会民主地统治自己。这样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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