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24章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八章
公民宗教
人类原本没有国王而只有神氏,没有政府而只有神权制度。他们的思维和卡里古拉相同,在那个时候,他们还不失其正确。只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情感和观念的败落腐蚀,人类才最终接受了他们中的一员作为自己的主人,并幻想从这一切当中获得好处。
从上帝被放在每一个政治社会的首脑这一单一事实,可以得出结论,神的数目和人民的数目是相同的。两个互异的民族,几乎总是互相敌对,他们不可能长期贡奉同一个主人:敌对的两支军队不会遵从同一个领袖。因此,民族的划分产生了多神制,于是有了神权和公民的不宽容,如以后会阐明的,两者在本质上相同。
希腊人有一个在野蛮人民中寻找自己神氏的幻想,这来自其另一个幻想:把自己认为是那些民族的天然统治者。但是在我们的时代,寻找各国神氏中的同一性是一种荒唐的学问;诸如墨拉克(Moloch)、撒旦和克隆诺斯(Chronos)可能是同一个神氏;再如菲尼斯人(Phoenician)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朱比特也是同一个;好象在这些名称不同的幻想事物中,一切都有着相同性。
有人会问为什么在异教徒的时代,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偶像神氏,却没有宗教战争。我的回答是,这也正是因为每一个拥有自己宗教和政府的国家没有把神氏和法律区分开来这一事实。政治战争也是宗教战争:神氏们的省份,可以说是由民族的疆界来勾画。一个人民的神氏对另一个人民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并不嫉妒;他们自己就分享着对世界的统治。就是摩西和希伯莱人民有时也默认这一主张并开口称呼以色列的上帝。他们当然认为卡那奈特人的神氏毫无力量,卡那奈特人是一个命定灭亡的民族,其土地要收归以色列人领土;但是,看一下他们如何评说他们被禁止攻击的邻人的神氏!“你们不是已经拥有你们的神基抹所赏赐的土地吗?”耶夫塔对阿摩奈人说,“那麽,我们的主上帝赐给我们的领土也就应当属於我们的了。”【原注1】而这在我看来,清楚地承认了基抹和以色列的上帝间有着同样的相互权利。
但是当犹太人面对巴比伦国王和随后叙利亚国王的统治,而坚决地拒绝承认除自己上帝之外的任何神时,他们的坚拒,被认为是对征服者的反抗,从而带来了对他们的迫害,我们在他们的历史中频频读到,在基督教之前这是史无前例的【原注2】。
既然每个宗教都唯一地附属于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就只有通过征服才能改信宗教,征服者就是传教士;因为改信宗教的义务是由征服强加的,人民在传教之前就必须首先完成征服。不是人为了神而战;相反,例如荷马史诗,是神为了人而战。每一个人都向神祷告胜利,并用新的圣坛来作为报酬。在夺取一个城池前,罗马人要请求城池的神氏将之放弃。当他们允许塔仁坦人(Tarentine)保留其愤怒的神氏,那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神是自己神氏的从属,要被迫对自己的神效忠;他们让被征服的人民保持其神氏和法律。一个献给朱比特大神的花圈往往是他们要求的唯一贡献。
最后,随着帝国的扩张,当罗马人把他们的宗教和神氏们到处普及并时时吸收被征服者的神氏时,他们把城市的自由同时带给了人民和其神氏,大帝国的居民们慢慢地或多或少地在各地开始贡奉同一个多神教,从而,异教最终成为整个已知世界的单一宗教。
在这些条件下,耶稣来到世上要在人间建立一个精神的王国。通过把神权体制和政治体制相分离,他破坏了国家的统一,这引起的内部分裂一直在使基督教人民动荡不堪。异教徒实在弄不懂这另一世界的崭新观念,基督徒于是成了一伙在虚伪臣服的面具下反叛的一族,他们总是伺机阴谋独立并夺取权力,在自己虚弱时聪明地篡夺其冒充尊敬的权威。这就是对基督徒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担心的不幸都发生了。从此一切都换了面貌;虔卑的基督徒也换了一个腔调,原本是另一世界有着无形的统治者的精神王国,很快成了这个世界上最暴力的专制政府。
但是,既然总是存在着统治者和公民法律,这一双重权力就会不休地在基督教国家造成司法冲突,使基督教国家不能得到良好治理,没有人能成功地区分他是有义务遵守公民的权威还是教士的权威。
然而,若干人民,甚至在欧洲和附近地区,曾试图保存或恢复旧有体制;但他们没能成功,基督教精神彻底地成为了主导。神圣的宗教总是保持或重新得到其对主权者的独立,而它不必有任何政体上的关联。默汗墨德看得非常清楚:他把他的政治体制紧紧地绑附在一起;只要在他的继承人卡里夫(caliph)统治下政府还是继续存在,其政府就能保持完整,在此一意义上,政府状态良好。但是,当阿拉伯变得繁荣、有教养、优雅而柔顺,他们被野蛮人征服了,从此权力一分而二。在穆斯林中这比基督徒中要较不明显,但它总是存在着,特别是在阿里(Ali)治下,在有些国家如波斯,它可时时为人感觉到。
在我们当中,英格兰国王把自己立为教堂之首,沙皇也如法炮制;但他们的这一头衔与其说是使他们成为教堂的主子还不如说是其大臣;他们除了维持的权利外没得到太多改造它的权利。他们在其中不是立法者,只是王国管理者。当教士们形成集团实体【原注3】,它在自己世界里同时是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同时有了两个权力、两个主权者,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俄国,或任何其他地方。
在所有基督徒作家中,霍布士是唯一一个清楚看到此一罪恶并提出补救办法的哲学家,他大胆地提出重新把鹰的双头统一起来,把一切带回到政治统一,否则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能结构完善。但他一定也看出来,基督教的专横精神和他的政治体系并不相容,教士们的利益总是强于国家利益。他的政治理论之为人憎恶,并不是因为其虚假可怕的部分,而是因了其中公正而正确的部分【原注4】。
我相信,从此一立足点出发,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轻易地拒绝拜尔(Bayle)和沃博顿(Warburton)的反对观点,他们一个说任何宗教对政体都一无所用,另一个说,不对,基督教是政体的最强大的支持。对第一个,可以对其证明没有宗教基础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形成建立,而对第二个可以告诉他基督教法律对国家的宪政害远大于利。为使我的观点更清晰,我只需要更精确地谈一下总体上含糊但于我的课题相关的宗教观点。
宗教之于社会-无论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还是特定的政治社会-都可分为两种形态: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第一种,不必殿堂,圣坛,祭祀,纯粹出于内心的对圣神的虔诚,和履行对道德永恒的责任,是纯粹简单的福音书的宗教,这是真正的有神论,可以称之为神圣的自然法律。第二种,建立于特定的国家,拥有自己的保护神氏;有其教义、祭祀、和法定的外在朝拜;在其眼中一旦出其疆域则一切都成了不忠、异端和野蛮;它把人的权利和责任局限在其圣坛所及。这是人类社会初始的宗教形态。可以称之为公民或正式的宗教。
还有第三种奇怪的宗教形式,它通过给人以两套法律、两个统治者和两个祖国,把人们置于互为矛盾的责任中,使人们无法既当公民又作信徒。喇嘛教和日本的宗教如此,罗马天主教亦如此。可以称之为祭司的宗教。它产生了一种无以名状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法律系统。
从政治上考虑,这三种形式每一种都有其弊病。第三种显然是坏的系统,去证明其缺陷只会是浪费时间地娱乐自我。任何打破社会统一的东西都不值一钱。任何机构如果置人于自我矛盾之下也是毫无价值。
第二种宗教好在把对神的崇拜和对法的热爱统一为一体。通过把祖国变成公民崇拜的对象,教导公民为国家服务就是对保护神的服从。这是一种神权体制,除了统治者没有其他教主,除了官员没有其他祭司。为自己国家去死从而成为烈士,对法律的反抗成为亵渎,犯罪之人受公众憎恶是把他置于神的愤怒;sacerestod。
但是,这种宗教的坏处是,基于错误和虚构,它欺骗了人们,使人民轻信和迷信,它把神圣的崇拜流于空洞的仪式过场。它还坏在排外和暴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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