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26章


共同信仰结成一体。共同信仰和逐出教会是教士们的社会公约,通过它他们总是使自己成为人民和国王的主人。由共同信仰而结合在一起的教士,哪怕他们来自地球的两极,彼此也是公民同胞。这一发明是一政治杰作。在异教祭司中从没有这样的东西,因此也从未形成教士集团的实体。【原注4】除其他文章之外,请参看葛罗休斯于1643年四月十一日给他兄弟的信,看看这个学者在DeCive中赞成和谴责的是什么。他偏于放任,似乎觉得霍布士书中的邪恶使他可以忽视其中好的部分,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胸怀。【原注5】‘在共和国里,’Marquisd’Argenson说,‘每一个人都完全自由,可以做不伤害他人的任何事。’这有一个不变的边界线,不可能再有更精确地描述了。我总是禁不住要援引这个手稿,作为对这个远见卓实、德高望众的智者的怀念,他虽然是国家大臣,却保持着公民真正的心灵,对他祖国的政府有着公正成熟的观点。【原注6】在为卡特莱恩诉求时,凯撒试图建立灵魂道德的教义;而Cato和西塞罗根本就不想费时纠缠哲学问题而回绝了凯撒;他们简单地表示凯撒的发言象一个不良公民,他正拭图推动一个于国家有害的教义。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神学问题,元老院不得不通过它的裁决。【原注7】举例讲,婚姻是一个公民约法,没有其对公民的效果社会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不宽容的宗教都必然会篡夺攫取进行婚礼的权力,让我们假定某一教士成功地使自己独揽了此一大权。结果非常明白,通过在司法上推行教堂的权威,它就破坏统治者的权威,一旦这一切成真,统治者将只能拥有教士愿意提供的那些臣民。如果教堂可根据人们是否相信某一教义、是否接受某一仪式、是否虔诚来接受或拒绝婚礼的进行,难道还不清楚如果教士谨慎行事并坚持到底,它最后就会获得对下述的完全控制:继承、公职、公民、甚至于没有法律常规就不能存在的国家本身?但有人会说,对这种滥权可以申诉,可以对教堂传唤,训令,甚至其财产的剥夺。多么可怜!我不会说什么勇气,教士只要有一丝的常识,它就会毫不抵抗而继续进行它自己的事务;它会平静地接受所有申诉、传唤、训令和剥夺,最后它会重新恢复其所有权力。在我看来,当一个人确定能够得到全部时,放弃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巨大牺牲。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九章
结语
在奠定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并把国家置于其基础上之后,我可能还会继续用其外交关系来支持这些理论,这将包括国家法律、商业、战争和征服的权利、公共法律、联盟、谈判、条约、等等。但所有这些形成了一个超出我视野的巨大的新课题;我不得不把我的眼睛限制在我能接近的事务上。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
--完--
翻译后记
历时三个多月,我终于把《社会契约论》全本翻译完成,作为中译电子版奉献给热心的读者。翻译是对比参考了市面上的Bair和Cole两种英文译本基础上完成的。作为一个理科学者来翻译这样一部政治学名著,其中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在第一遍翻译后进行的反复较读中,我时时为我词句的误用而汗颜。我相信这样的错误一定还有不少,欢迎读者热心指正。
我第一次看《社会契约论》完全是出于偶然。那是在1985年我在北大时,常喜欢练习英文速读。而读本往往是图书馆中名片最多的古典英文译作。我记得非常清楚,《卢梭政论集》是我的英文速读读本中的第三本。我被它平易的语言和对政体的深刻论述深深地震撼了。对我影响最大的是《社会契约论》第一、三册的内容。
翻译《社会契约论》起因于中文讨论组ACT中关于民主法制政体权利等的永久性的争论话题。我发现很多网友完全是自己定义、自己论述、自己批判,诸如,我说了算=民主,邓爷有枪=法律,有了金钱=有了民主,吃饭=人权,我批你而你不能反驳=民主权利,不一而足。我不懂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概念的混乱,但我深信一点,如果国人如此的理念荒谬,那我们民族就很难有所成就。
历史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而不是随机的事件堆积。西方民主今天发达的基础,既有其早期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还有其发达的公民社会的根底,在理念上更有以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理性启蒙。就是以社会主义运动而言,它是从卢梭到康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一个结果。社会主义运动在中国的惨重失败和对中国人民造成的远比东欧苏联为巨的深重灾难(三年人祸和十年文革等),不能仅仅归罪于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不足,而更多的归罪于国人跳过了历史长链中必须的多个环节。对于民主运动在中国的发展,我也持同一看法。没有理念的更新,产生的永远是暴政。期望主子的民族有的只能是枷锁。
这就是我向大家推荐《社会契约论》的原因。要理解西方的今天,你就要研究它的昨天、前天。历史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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