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45章


所以由“十人裁判所”审理 
①。
国王们保留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执政官们继承了这种职务。执政官布鲁
图斯就是根据这种权力把他的子女和塔尔克维纽斯派的阴谋者们处死。这项
权力是过分的。执败官们已经有军事的权力,他们就把这种权力施展到民政
上去;他们的审判并没有司法的形式,与其说是裁判,毋宁说是暴力行为。
于是便产生了瓦烈利法。这项法律许可把执政官们危害公民生命的一切
命令提请人民公断。执政官们除了依据民意而外,再也不能对一个罗焉公民
宣告死刑了②。
在塔尔克维纽斯派第一次阴谋复辟的时候,人俩看到执败官布鲁图斯审
判了罪犯。在第二次阴谋的时候,便召集无老院和人民会进行审判③。
被称为神圣的那些法律,给平民殷立了护民官。护民官们组成了一个机
构,这个机构开头曾有无限的要求。平民提出要求时的放纵粗暴,元老院许
与时的宽松轻易,二者不相上下。过去瓦烈利法曾准许提请人民公断,该法
所谓人民便包括着元老院议民、寅族和平民。到这时,平民刚规定,请求公
断要向他们提出。不久,平民能否审判贵族的问题便发生了,成为一个子论
的题目。这个争论由科利奥兰奴斯案产生,并随着该案而结束。护民官在人
民面前控吉科利奥兰奴斯,科利奥兰奴斯违背瓦烈利法的精神,主张说他是
贵族只能由执政官们审判。平民违背同一法律的精神,主张科利奥兰奴斯只
能由平民审判;平民并对科利奥兰奴斯进行审判。
十二铜表法改变了这个情况。该法规定,凡涉及一个公民的生死问题时, 
④第 
6卷第 
360页。 
⑤拉丁文作:AlbumJudlcium。 
⑥西塞罗《为格路恩西欧辩护》第 
43章说:“我们的祖先不但不愿意示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担任法官审理
有关公民名誉的案件,而且就是最微小的金钱案件也是如此。” 
⑦参看塞尔维法、哥尼利法及其他法律的断篇内所载这些法律对它们所规定应该惩罚的犯罪,如何委派法
官。这些法官通常是用选择方法委派的,有时用抽签方法。或用抽笠和选择相混合的方法。 
⑧塞内加:《论恩惠》,第 
3卷,第 
7章结尾。 
⑨见昆蒂莲:《雄辩论原理》,第 
4 卷,第 
54页,1541年巴黎版。 
①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 
2卷,第 
24节,审判由叫做十人裁判所的法官们主持;但一切由大裁
判官一人指挥。 
② “因为关于罗马公民的死刑。没有罗马人民的同意,执政官们不得宣布任何法令。”见旁波尼乌斯《法律
的起源》,第 
2卷,第 
6节等。 
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 
。第 
5卷,第 
322页。
只能在人民大会只能在人民大会上作出决定。因此,平民团体或是和它同性质的,按照部落
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将只能审判仅仅科处罚金的犯罪。判处死刑需要的
是“法律”,科处罚金,则只需要“平民制定法”。
十二铜表法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明智的,它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建立
了一种美好的协稠。因为二者的管辖范围既取决于处罚的重樱和犯罪的性
质,那末彼此就必须共同协商了。
瓦烈利法清除了罗靥政府中一切和希腊英雄进代的君王们的政府有关联
的制度的残余。执政官们已不再具有惩罚犯罪的权力了。虽然一切犯罪都是
“公”的性质,但是必须把那些对公民彼此间的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和那些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不上对国家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来。前一种犯罪
叫做“私罪”,后一种犯罪叫做“公罪”。公罪由人民亲自审判;如果是私
罪,驯人民对每一个案件特别任命一个检察官。进行追诉。人民经常从官吏
中选派这个检察官,但有时也选派平民来担任。这种检察官郎所谓公罪④检察
官。十二铜表法提到过这种检察官②。
检察官任命所谓主任法官;主任法官则依抽签方式选定其他各汉官,组
识法庭,主持审判③。
在这里最好也指出元老院如何参加检察宜的任命事项;这样,人们可以
看见在这件事情上各方权力如何得到平衡。有时候元老院任命一个独裁官,
执行检察官的职务①;有时候元老院命令由护民官召集人民开会任命检察官 
②;有时候人民委派一个官吏向元老院作关于某一罪行的报告,并要求元老院
任命一个检察官,这在狄特·李维的著作中③路西扁斯·斯基比欧的审判案④
里可以看到。
罗马 
604年,上述各种临时性的任命一部分变成永久性的任命⑤。人们逐
渐地把所有刑事的事件分为不同的部类,郎分为不同的“永久性的问题”。
又设立了不同的大裁判官,每人分掌一类罔题。大裁判官在一年期间有权力
审判和这类罔题有关的犯罪。任满后,他们便出任颌地的长官。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是由终身任职的法官们所粗成的⑥。但在罗马,大
裁判官的任期是一年;其他法官的任期甚至还不到一年,因为他们是有案于
才选派的、在本章第六节人们已经看到,在某些政府中,这项规定对于自由
是如何有利。 
①郎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曼利岛期·加必多利奴斯也是在这些人民会里受审的。见狄特·李
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6卷,第 
20章。 
④原文 
parriide,指的是杀父,杀亲人、杀所谓有“神圣”身分的人,以及叛国等重大罪行。——译者 
②旁波尼岛斯在《法律的起源》汇编第 
2卷里说的。 
③见岛尔边断篇;里头又提到哥尼利法的另一个断篇。岛尔边断篇载《摩西律例与罗马注校勘录》第 
1项
“暗杀与杀人”。 
①尤其是对意大利发生的犯罪案采用这种做法;意大利主要受元老院的监督。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26章“加布亚的阴谋”。 
②罗马 
34O年,卜斯枚谬斯死亡案追诉时就是这样做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卷,第 
1章。 
③同上,第 
8卷。 
④这案是在罗马 
567年判决的。 
⑤西塞罗:《布路多》。 
⑥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33卷证明了这点。他说,汉尼披把他们的任期改为一年。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在格拉古兄弟当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议员中选任的。提贝留斯·格
古 
123则命令规定从骑士即第二等公民中选任法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所以该护民官自夸说,他单只提出一个法律案就靳断了元老院议员们的神
经。
应该指出,三权可以依据同政制的自由的关系分配得很好,虽然在同公
民的自由的关系上就不能分配得那么好。在罗马,人民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
权力;又握有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和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巨大的权力,
需要有另一种权力来和它相杭衡。元老院虽握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和
立法权力的某一方面①,但这不足以和人民相抗衡。元老院必须参与司法权。
当法官们由元老院议员选任时,它是有一部分司法权的。当格拉古兄弟剥夺
了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力时②,元老院就不能再抵抗人民了。他们侵害了政制
的自由,为的是要稚护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民的自由却和政制的自由一起消
亡了。
结果便产生了无数的弊害。当内乱方酣,几乎没有政制存在的时候,人
们把败制改变了。骑上们已不再是联系人民与元老院的中间阶极;政制的链
条被打断了。
那时甚至有一些特殊的理由阻碍着审判工作转入骑士们之手。罗马政制
的基础原则是:要当兵就要有相当的财产,以便在行为上向共和国负黄。骑
士们作为最有钱的人,组成了罗马的”军团”的骑兵。当他们的威望增高的
时候,他们就不愿再在这种部队中服务了。因此就不能不募集另一种骑兵了。
马利息斯就把无论什么人③都征募入‘军团”当兵,而共和国也很快灭亡了。
此外,骑士是共和国的租税包收入。他们是贪得无厌的;他们在灾难中
播种灾难;他们在社会贫困中制造社会贫困。绝不应给这种人司法的极力:
反之,他们应不断受到法官们的监视。我们应当谈这点来夸场法兰西的古代
法律;它旧对于事务人目的不信任就和对敌人的不信任一样。当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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