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之王》第104章


2。一个男人在暴风雪的芝加哥街头奋力铲雪一个小时,终于给自己的车清出了一个停车位。当他把车开来时,发现一位女士已经抢了他的位置——可以理解,他朝她开了一枪,把她干掉了。
3。由于在一个非法酒吧停车喝酒,津巴布韦的一个司机发现自己巴士上的20名精神病患者全部逃跑了,而他应该把他们送到BULAWAYO的精神病院的。出于害怕他的粗心大意被领导批评,这个司机把车开到了附近的一个公共汽车站,允诺免费搭乘每个乘客。他把这些乘客送到了精神病院,并且告诉医院工作人员这些“病人”非常容易激动而且胡言乱语充满幻觉——这个诡计直到三天后才被识破。
4。一个美国少年因为头部被开来的列车严重撞伤而送进了医院。当警察问他怎么受伤时,他说他只是想试试看自己能够把头伸到行进中的列车多近的地方——然后他就晕了过去。
5。一个男人走进路易斯安那州某个便利店,拿出20元纸币要求破开,当职员打开收款机时,他亮出自己的手枪并要求职员把收款机里所有的现金给他。职员很快照做了,他拿了钱迅速消失,但把自己的20元钞票留在了柜台上——他一共拿走了15元。(事实上这引起了一场法律上的争论:如果一个人拿枪威胁着要给你钱,这算不算犯罪?)
6。一个阿肯色小伙子似乎想喝啤酒想得要命,于是他朝一个卖酒商店的橱窗扔了一个空心砖,打算砸破玻璃,抢几瓶酒逃之夭夭——他没有注意到橱窗是树脂玻璃做的,空心砖反弹回来,把他砸得失去了知觉。整个过程被整个录了下来(我猜想这个家伙会不会把商店告上法庭)。
7。ANNARBOR新闻报的犯罪专栏报道说密歇根州一个男子凌晨5点持枪走进快餐店打劫。职员拒绝说如果没有点餐他没法打开收款机。于是这个男子点了份炸洋葱圈,但职员说早餐时间不提供这玩意儿——该男子深感挫折,怅然离去
年度特别大奖
警察在西雅图街道上发现一个严重不适的人蜷缩在一辆房屋汽车旁,那人后来承认他企图用虹吸管偷汽油——但他错误将吸管另一头放到了汽车房屋的粪桶里。
……(本卷结束) ……
法辨
ML说法之“双规”
近年来,大家可能在一些新闻或者影视作品上很多次的接触“双规了”,不过很多人对于“双规”到底指什么,还是不甚了了。今天HTML就简单说说我对双规的理解。
最简略的解释,“双规”就是指“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实际上,从“双规”面世到现在,就一直是专门针对“有违反行政记录嫌疑的人员”,换言之党员适用。再具体一些,只有那些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才会有接触“双规”的机会,普通百姓是无此“殊荣”的。
不能不承认,作为纪检机关的一种主要手段,“双规”对于震慑党员中的一部分腐败分子还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的,而这种作用在中国的现实中甚至显得有些无可替代。但是正因为如此,也正说明了中国刑法存在的尴尬
ML说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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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法条有些读者看起来可能会有点头大,ML简单解释一下,意思就是如果是冤假错案,国家的原则是就是判决生效了也要坚决纠正的。在“落难市长”案中,陈可羽利用的就是这个条款,要赵光南不要上诉,之后通过刑事诉讼法里的纠错程序,来改变赵光南的命运。这样的策略,在强敌环伺而你又有上层路线的的情况下,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ML说法之“安乐死”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我写的案子还不算是真正的安乐死。因为经过认可的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手段终结患者的生命。不过这并不影响我的分析。因为手段的不一样并不能导致本质上的不同。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实际上,这么多年来,很多国家的病人都在努力的争取安乐死的权利,我国的历次人大会议中也都有代表提出安乐死提案,只是这个问题实在敏感,涉及的问题又过于复杂,所以短时间内还是没有通过的可能。
但是安乐死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每年在中国都有上万的绝症病人在信任的医生的执行下安详的走向死亡。相信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也只是时间和方式的问题。
作为笔者个人,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也许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能举出大量的理由,但是我觉得,只要一个理由就够了,如果总归都要死的,为什么还要病人忍受完无边的痛苦之后再死却不能按照他自己的医院平静的离开呢?当然,保证安乐死被正确使用的法律是最重要的。
ML说法之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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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取保候审就是对待那些犯罪行为不严重的,可能被判处较低刑期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变通的办法。讯问结束之后,审判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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