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之王》第106章


皇钦狈牢溃唬?)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以上是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下面我再把“睡觉不打鼾”的问题贴出来:
1。我来说的法治报道的案例,A和B骑摩托车抢夺钱包,以后逃窜时被一见义勇为者C开轿车追赶,行驶到立交桥时候,C喝令他们停下.AB未停,于是A用车撞击摩托车,结果A死B伤.后B状告C,并说C当时喝令停车声音很小,骑车的A可能没有听到,B还没来及告诉A,C就撞上来了.
2。防卫过当与否如何判定?就比如我提到的案件,如果C拦截AB停下摩托后,因AB人多很有可能反而伤害C以后继续逃窜.那么面对这种可能性,C是否可以以轿车撞击呢?如果不可以,那么如果我所说的假设真的发生了,那么非但抓不到罪犯,反而又添伤者,停车的意义又何在?——
这样的案例里其实存在两个争议,第一是有关那个时间条件。到底犯罪分子在犯罪结束之后的逃窜算不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现在还有一点点争议,不过一般认为,那可以算是犯罪活动的继续,可以进行防卫。
第二就是睡觉的第二个问题了。实际上在这五个判断条件里,最重要,也最难的条件就是所谓的“限度条件”了。因为大家也能看出来,限度条件的规定相对较软,也就是说这里是与非的界线实在有些模糊。
不过具体到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A或者B听到C的喊叫与否一点都不重要,如果有人开车在他们后面追,他们不停,那你完全可以撞上去。不过这里又涉及一个问题了,那就是所谓的“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由于C的主观状态不可考证,这时的过当与否,就要根据AB的伤势来判断了。毕竟我们必须承认,与摩托车相比,一般的小轿车还是处于优势地位的。
至于说AB可能会在停下来之后伤害C的问题,只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比如说C躲在车里,要求他们直接跟自己到警察局。或者要求AB站在那里等人多的时候在下去把他们擒获)而不能因为AB有伤害C的可能性,而在他们下摩托车,作出服从的表示之后,还撞他们。法律是只认可事实,不相信可能性的。
以上
……(本卷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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