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秦帝国 第六部 帝国烽烟》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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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世,秦国尚不强大,故以“蛮夷”指斥秦国者不是没有,然实在极少。即或有,也并非起源确指之意,而仅仅表示一种轻蔑。战国之世,秦国在变法之后强大,指斥秦人为“蛮夷”者遂骤然增多。然就其实质论,如同“虎狼说”一样,都是泄愤骂辞,而非认真确指。在中国历史上,此等基于邦国族群仇恨而生出的相互攻讦现象多多。最早者,便有周族骂商族为“戎殷”、“蠢戎”;其后的南北朝人,又相互骂为“北虏”、“岛夷”;春秋战国时,中原渚侯则骂楚为“荆蛮”、秦为“戎狄”等等。若以此等言辞作为族群起源之评判依据,殊非偏执哉!唯其如此,西汉之世为秦立史,秦人的起源与迁徙历史,根本不是疑点。司马迁作史的原则是“信则存信,疑则存疑”。对一个西汉持否定评判的先代族群,若有如此重大的“非我族类”的事实,岂能不如实记载?姑且不说事实,即或是疑点,司马迁也必会如实记载下“人或曰”之类的话语,以期引起人们注意。然,《史记》中却从未见此等迹象。显然,秦人是否中原族群,直至西汉并无大的争论。其后直至隋代,也没有大的争论。秦人族群被“认定”为西部戎狄,仅仅只是起自唐代。如前所引,《隋书》中方有“秦人起自西戎”之说。分析历史,这显然是唐人的政治需要:以秦族起源类比于起自北周胡族的隋,影射隋之短命如秦而已。此历史恶习也,并无基于事实的公正探究立场,不当为凭。
秦族起源问题之争论,恰恰是在当代滥觞了。历史学家蒙文通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秦人戎狄”说,并以《秦之社会》及《秦为戎族考》论证,推定秦族群与骊山戎皆为“犬戎”。之后,随即出现了“秦人东来”说,以卫聚贤、黄文弼等的《中国民族的来源》、《秦为东方民族考》为代表,认定秦人为中原族群。后一论说,自不待言。以蒙氏“秦人戎狄”说而论,实则是依据史书中的种种零星言论推演而成。这种推演,曾被近年故去的著名秦史专家马非百先生批评为:“蒙氏以此为据,殊属偏执。”
作为学术研究,学人持何观点,原本无可厚非。我们要说的是:原本不是问题的秦人族群起源,何以突然竟成了问题。仅仅是那些上古史书中的星星点点的攻讦言论起作用么?果真如此,《史记》中对楚族也有“荆蛮”“南蛮”之说,更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攻讦,如何楚人起源不成其为问题,从来没有引起过大规模的争论?当“落后文明”说与“秦为戎狄”说联结起来的时候,我们的历史意识中潜藏的一种既定的东西才彰显出来:“落后文明”说以“秦为戎狄”说为依据,“秦为戎狄”说则为“落后文明”说寻找族群根基。虽然,“秦为戎狄”说与“落后文明”说,都并未成为普遍认知,但多有学者在高端文明时代依然重复并维护一个古老的荒谬定式,足见我们这个民族对文明历史的审视,将会有多么艰难!
三则,秦部族果真西戎部族,又当如何?在高端文明时代,将族群起源地看做判定文明先进或落后的根据,未免太过堕入西方史学的旧定式了。西方历史意识曾以罗马征服希腊为例证,生发出一种理念:落后文明征服先进文明,在历史上多有发生。就罗马与希腊而言,当时的罗马族群是落后文明无疑,罗马征服希腊也是纯粹的武力吞并,体现了“落后文明征服先进文明”的典型方式。然则,将这一理念延伸为某种定式,认为一个特定族群的早期状态便是其永久的文明定性依据,显然是荒诞的。由此而将秦文明与征服希腊的落后罗马文明等同,同样是荒诞的。
高端文明时代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观是:无论秦人是否戎狄,都不能因此而否认秦国在深彻变法之后,在两次文明大创造后形成新文明形态的历史事实。战国秦创造出了战时法治国家的新文明形态,灭六国之后秦更创造出了新的大一统国家的文明形态。这一历史事实说明:就基于文明内涵的历史定性而言,一个民族的文明先进与否,与其族群发源地及早期状态并无必然性关系。在文明史评判的意义上,族群发源地完全可忽略不计。若认定族群早期落后,其文明便必然永远落后,秦人即或全面变法移风易俗自我更新国家强大,依旧还是落后文明。果真如此,岂非制造出一种荒谬绝伦的“历史血统论”——民族生成永久地决定其文明性质!
诚如此,历史的发展何在,民族的奋进有何价值?
从高端文明时代应当具有的文明视野出发,这一观念已经为诸多先秦史及秦汉史研究家所抛弃了。然则,它依然是一种堂堂见诸多种论著的流行理念。最基本的文明性质判定,本来是高端文明时代审视原生文明时代最应该获得普遍认知的第一问题。实则恰恰不然,我们这个高端文明时代依然存在着“秦为落后文明,山东六国为先进文明”的认定。历史学界尚且如此,遑论民众之普遍认知了。
五、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之历史分析
认定秦帝国为“暴秦”,基本论据之一是徭役赋税指控。
及至当代,即或是对秦文明功绩整体肯定的史家,对秦政的经济“暴虐”也是明确指斥并多方论证的。历史上几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论——包括被西汉时期抛弃了的秦末历史谎言都被当代史学家一一翻了出来,悉数作为指控依据。其中最基础的根基之一,便是对秦帝国的以徭役赋税为轴心的经济政策的指控。
赋税徭役之作为问题提出,乃西汉董仲舒发端。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以数量表述的方式,认定了秦帝国的赋税率与徭役征发率,遂成为日后所有“暴秦”论者的最重要依据。在我所能见到的无数典籍资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后立即认定秦为“暴秦”,缺乏任何中间分析。也就是说,将董仲舒之说当做真理式史料给予信奉。这种武断方式,几乎成为涉秦论说的一种“八股”。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说,而后给予评判者,未尝见之也。
董仲舒的数量表述,主要是三组对比数字。第一组:古代为什一税,秦时佣耕豪田为什五税;第二组,秦人口赋与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第二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则三十倍于古。我们且以当代经济理念结合历史事实分析董仲舒说,而后评判其能否立足。
第一则,先说最重要的田税率。
什一税,是说田税率为十分之一。这一税率,是夏商周三代较为普遍的贡赋制背景下对民众的税率。诸侯及附属国对天子的“贡”,不是税,自然也不涉及税率。自春秋时期开始,什一税事实上已经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税源的拓宽,是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合理结果。及至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开垦,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力与整个社会经济水平都有了极大发展。此时,税率的大幅提高已经成为各大战国的普遍事实,绝非秦国一家。
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民政史》等综合研究统计:战国初期之魏国,百亩土地的正常年产量是一百五十石,丰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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