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37章


鳎厣晡尢跫蛩形藓斯姨峁跋踩Vぁ保⒊信迪蛘庑┕姨峁盎踩Vぁ薄V泄纳鲜鲋髡诺玫搅斯愦笪藓斯业闹С帧?br /> 在实现消除核武器目标的过程中,中国主张防止核武器扩散。1995年5月,中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上,支持该条约无限期延长的决定,同时也赞成“核不扩散及裁军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和“中东无核区”三项决议。中国认为,会议的结果符合所有缔约国的利益,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中国认为,该条约的无限期延长,再次确认了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各项目标,而不应被理解为核国家可永远拥有核武器。
冷战时期,中国坚决反对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军备竞赛,强调实现裁军的关键在于两个超级大国率先采取实际行动。中国在1978年联合国第一届裁军特别大会上提出:两个超级大国不论是核军备还是常规军备都大大超过其他任何国家,必须率先采取裁军行动。在1982年联合国第二届裁军特别大会上,中国进一步提出具体主张:美苏两国应停止试验、改进和生产核武器,并率先大幅度削减其各种类型的核武器和运载工具。中国所提出的“两超率先”主张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赞同,对推动美苏谈判并取得实际裁军进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逐步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中国在1994年第四十九届联大上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相互联系的核裁军进程建议: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宣布无条件地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立即谈判并签署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约;支持建立无核区的努力,保证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通过谈判争取不迟于1996年缔结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主要核大国如期实施现有核裁军条约并进一步大幅度削减核军备;通过谈判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用的裂变材料公约;签署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承担彻底销毁核武器的义务,并在有效国际监督下付诸实施;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推进核裁军进程的同时,积极推动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核裁军与常规裁军一直是裁军领域的两项优先任务。1986年,中国首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关于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的两个裁军提案,指出美苏在核裁军和常规裁军问题上都负有特殊责任。此后,中国连续五年都在联大第一委员会提出上述“两案”,均获协商一致通过。中国此举为推动核裁军和常规裁军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取得实际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反对外空军备竞赛,自1984年起,曾多次在联大提出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决议草案。中国认为,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应完全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都不应发展任何类型的外空武器,以实现外空“非武器化”。
近年来,军备透明问题引起各国关注。1991年,中国向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军事情况的客观情报问题基本立场”的工作文件,全面阐述了军备透明问题的立场:军备透明的目的应是增进各国、各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应遵循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基本原则;军备透明的具体措施,应由各国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自愿参加。中国的上述原则对促进实施适当、可行的军备透明措施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重视区域裁军问题。1991年,中国向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区域裁军的工作文件,提出一整套原则立场:双边、区域和多边裁军应相互促进;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对促进区域裁军十分必要,区域外的国家,特别是最大武库国,应对区域裁军努力给予积极的合作和支持;在考虑区域裁军问题时,应承认并尊重各地区的安全环境、军备水平的差异,在措施和步骤方面,不存在对各地区普遍适用的模式。中国的上述立场基本被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最后文件所采纳。
作为一个亚太地区国家,中国高度重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和平与发展。1994年,中国提出亚太安全的三个基本目标:保持本国的稳定与繁荣;维护长期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开展对话与合作。针对亚太地区的特点,中国主张亚太安全合作应遵循并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以《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互相尊重、友好相处的新型国家关系;以促进经济共同发展为目标,建立平等互利、互相协作的经济关系;以平等协商、和平解决为准则,处理亚太国家之间的争端和纠纷,逐步消除地区不稳定因素;以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为宗旨,坚持军备只用于防御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以增进了解和信任为目的,促进多种形式的双边或多边安全对话与磋商。中国的立场得到了广大亚太国家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一贯重视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积极推动建立双边信任措施。近年来,中国分别与一些周边国家进行了多层次的磋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实际行动。中国与前苏联签署了《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指导原则协定》。中俄首脑联合发表了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互不将各自的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声明。中印缔结了《在边境实际控制线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中国还应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的请求,发表了关于中国向两国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
结束语
回顾人类战争与和平的漫长历史,人们深感和平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
近年来,国际局势虽趋缓和,但天下并不太平,地区形势持续紧张,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连绵不断,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旧的矛盾还未彻底解决,新的矛盾又在出现,国际军控与裁军任重而道远。因此,彻底消除战争惨祸,实现全面、 
持久的和平,依然是爱好和平的人们所面临的一项十分复杂和艰巨的任务。
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已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各国人民只有共同努力,坚持走和平与发展的道路,继续推动军控与裁军的进程,并致力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持久和平才有可能,和平与发展的正义才能最终完全战胜战争的邪恶。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与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一道,矢志不渝地推动军控与裁军的发展,为把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美好的新世界带进二十一世纪而不懈努力。
第217章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院校招生制度,保证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培养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是选拔培养军队生长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必须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需培训、训用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招收士兵学员,在逐级选拔的基础上,实行军事科目考核和全军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从参加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
第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由总政治部归口管理,实行总部、大军区级单位以及部队、院校分级负责制,以各级政治机关为主,司令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七条 在总政治部干部部设立全军招生办公室,由总参谋部军训训、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卫生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军委、总部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规定;
(二)指导检查全军考生的选拔、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录取、指导检查入学新生的复查复试工作;
(五)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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