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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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收保送生,其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执行教育部文艺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并由院校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军队院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五、享受待遇 
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子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按工作岗位,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六、招生监督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监督体制。 
在招生期间,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将向各招生省份选派招生督察员,其职责是:检查政治审查、面试、身体检查工作;了解军队院校招生质量;监督招生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院校派出招生人员接受省军区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确保招生质量。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军队招生院校和省军区要将招生工作情况上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 
七、附则 
本章程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19章解放军院校体格检查标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 
重 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须强直,斜颈,Ill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屡,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家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癫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 次之间,或在50至60 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恻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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