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52章


业技术工作的干部。在批准期限内出国(境)的干部调整专业技术等级不受影响,其调级手续待回国(境)后再予办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一)现专业技术等级已经达到所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最高专业技术等级的; 
(二)已经改任行政职务不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调离专业技术岗位改做其他工作,不再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 
(三)免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而未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离休退休年龄,未批准延长相应年龄或者暂缓离休退休的; 
(五)已经确定转业、复员,或者批准离休退休的。 
三、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对象和条件 
(一)现专业技术等级满最低调级年限的干部,德才表现好,工作成绩明显的,可以向上调整一级。其中,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较高专业技术等级的调整,从严掌握,择优选升。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专业技术八级或者七级满最低调级年限的,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各自级别满最低调级年限的干部35%的比例,从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干部中选升; 
专业技术八级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熟练,完成任务突出,成绩显著,是本单位、本专业的业务骨干。 
专业技术七级的:(1)一线专业技术工作业务娴熟,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是本单位、本专业的主要业务骨干,或者开展了水平较高的新业务,或者解决了具有较高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技术难题,或者培养了较高水平的专业人才;(2)获得国家和军队设立的各类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或者主笔撰写出版了质量较高的教材、著作,或者作为主要作者发表了多篇质量较高的论文;(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师级以上单位的先进典型,或者多次立功受奖者;(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其他重要成绩者。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专业技术六级或者五级满最低调级年限的,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各自级别满最低调级年限的干部30%的比例,从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干部中选升: 
(1)一线专业技术工作业务精湛,在学术技术指导、把关和完成任务方面贡献突出,是本专业、本系统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者开展了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新业务,或者解决了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重要技术难题,或者培养了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2)获得国家设立的各类成果奖励,军队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奖励,两项以上军队四等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奖励的主要贡献者,或者主笔撰写了本专业权威性和学术价值高的论著、教材,或者作为主要作者发表了多篇被同行公认为质量高的学术论文; 
(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军级以上单位的先进典型,或者多次立功受奖者;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者。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专业技术八级满六年,或者七级满七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专业技术六级或者五级满七年,工作积极努力,完成任务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威信高的,也可以视情向上调整一级。 
4、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其范围按照国务院、****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掌握。下同)工作的干部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八级或者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或者五级,现专业技术等级满最低调级年限,工作积极努力,完成任务突出,成绩显著的;或者现专业技术等级满五年,安心艰苦地区工作,完成任务好,成绩明显的,均可以向上调整一级。 
5、调整为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全军统一衡量。主要从德才优秀,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干部中选升: 
(1)在教学、科研、卫生、工程技术、文化艺术等一线工作中,培养了多名高层次的人才,或者攻克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军内外知名专家;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军队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者三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者,或者被国家、军队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大军区级单位树立的标兵和典型; 
(4)对本专业有其他重要贡献者。 
调整为体育三级以上的,由大军区级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特别是体育运动成绩,统一衡量,从严掌握。 
(二)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现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下的必须满一年,九级(体育五级)以上的必须满二年,并且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德才优秀、工作成绩显著。每年提前调级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大军区级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编制总数的2%。其中,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工作提前调级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大军区级单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编制总数的4%。 
(三)越级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对下列在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为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视情越一级或者多级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并且产生明显社会、军事或者经济效益的; 
2、有重要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解决了关键性难题,对专业技术进步、国防建设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 
3、对高新技术的应用,或者对学科的理论发展、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人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军队专业技术工作中无私奉献,成绩卓著,堪称楷模的; 
5、其他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现专业技术等级未达到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最低专业技术等级的,一般应当逐步调整到对应的最低等级。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当选院士的当年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下的,可以直接调整到三级。总政治部、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批准的当年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下的,可以调整到六级。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1、受纪律处分不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时间的;受劳动教育不满《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级别晋升时间的。 
2、受党(团)内警告处分不满六个月的;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满十二个月的;受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十四个月的;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满以后不满二十四个月的。受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待处分满二十四个月以后,再根据其错误性质和现实表现,确定是否调级。 
3、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德才表现不好,职业道德差,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视情延期调级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 
4、除因战或者因公致伤、致残者外,长期病休的,或者长期编外没有坚持正常工作的。 
经过组织批准受审查的干部,待组织作出结论以后,再确定是否调级。 
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待其回国(境)以后,再按照规定调级。 
四、专业技术等级的确定和改套 
(一)军队院校或者接收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及由优秀士兵提拔为干部并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技术等级。 
(二)特招入伍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艺体育骨干,在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根据其德才表现,与相同条件的军队专业技术干部统一衡量,确定专业技术等级;并且可以在首次调级时,与原相同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调级,其中从确定专业技术等级至首次调级不满专业技术等级最低调级年限的,不视为提前调级。 
(三)担任正师职以下行政职务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在任命其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改套专业技术等级。即按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与行政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本相同的原则,将正师职(正局级)改套为专业技术六级,副师职(副局级)改套为专业技术七级,正团职(正处级)以下依次类推。其专业技术等级时间从批准改套之日起算,但在首次调级时,原最高行政职务任职时间可以比照计算专业技术等级时间。 
担任副军职以上行政职务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一般不再执行专业技术等级,个别因工作需要,确需执行的,应当与其他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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