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53章


担任副军职以上行政职务改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一般不再执行专业技术等级,个别因工作需要,确需执行的,应当与其他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同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确定专业技术等级。 
五、专业技术等级的审批 
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审批权限是:调整为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由总政治部审批。调整为专业技术四级至七级,或者体育三级以上的,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其中,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干部调整为专业技术七级,或者体育三级的,由副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调整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或者体育四级至六级的,由军级单位党委审批;其中,调整为专业技术十级或者体育六级的,也可以由军级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党委审批。调整为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或者体育七级以下的,由师(旅)级单位党委审批。 
调整干部专业技术等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政治机关提名,报同级党委研究以后逐级上报,按照审批权限组织考核,由有该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权的单位党委研究同意,以同级政治机关通知形式公布。其中,担任领导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其上一级政治机关研究并且报同级党委同意以后上报;越级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必须先报有该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权的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同意。 
专业技术等级的调整,每年办理两次。干部新的专业技术等级时间,上半年符合调整条件的从当年六月一日起算,下半年符合调整条件的从当年十二月一日起算。其中,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较高专业技术等级的调整,以及提前、越级调整专业技术等级,每年下半年办理一次,干部新的专业技术等级时间从当年十二月一日起算。 
六、关于调整干部专业技术等级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范围 
第二条所述编制专业技术岗位,是指编制表上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者暂时未列入编制表,但是全军统一规定可以评任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在这些岗位工作并且被任命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列入调级范围。其中,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免去行政职务以后,正式办理了专业技术职务任命手续并且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列入调级范围。 
第二条所述专职体育运动员,是指在专业体育团体被任命为干部职务的体育运动员。尚未被任命为干部职务的或者业余体育运动员不得执行体育等级。评任了专业职务的体育教练员、体育教员执行专业技术等级,不执行体育等级。 
(二)关于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较高专业技术等级的选升 
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较高专业技术等级的调整,是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八级或者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或者五级的干部满最低调级年限后,分别向上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其选升比例由军级或者大军区级单位统一计算,合理分配到所属单位。在上报或者审批调级对象时,首先应当按照规定的干部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取得相应成绩来衡量,按此筛选达不到选升比例的,不得降低选升要求,单纯按比例调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八级满六年或者七级满七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或者五级分别满七年的,以及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不计入相应选升比例的基数,而单独计算。在认真考核、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根据这些干部德才表现和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确定是否调级。 
(三)关于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第三条第(二)款所述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比例,是便于宏观调控的最高比例,由大军区级单位计算,不属于各级、各单位都掌握的比例。大军区级单位在制定提前调级的条件和数量控制办法时,要以鼓励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做贡献,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出发点,将干部现专业技术等级期间德才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要求加以具体化,规定便于操作的条件,并注意向一线和基层专业技术干部倾斜。提前调级数量的控制,可以采取先自下而上摸底,再合理分配到所属单位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审核提前调级对象的办法。在按照规定条件筛选的提前调级对象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数量时,不得降低条件,单纯按比例掌握。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工作干部的提前调级比例单列单算,不得用于其他地区的干部调级,对其中特别艰苦地区的干部应当给予照顾。 
(四)关于未达到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最低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调级 
专业技术等级未达到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最低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可以向上调整一级。调级后仍未达到对应最低等级的干部,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专业技术十级以下的现级别时间满一年后,专业技术九级以上的现级别时间满二年后,可以向上调整一级,逐步达到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最低专业技术等级。 
(五)关于调级手续 
专业技术干部调整专业技术等级,以党委请示形式上报,并附有关报告表和考核材料。调级对象是现役军官的,使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是文职干部的,使用《文职干部任免、晋级报告表》。 
调整为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越级调整专业技术等级,需报总政治部审批或者审核的,应当提前将调级对象摸底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以便组织考核。当年十一月底以前正式上报调级请示(一式二份),并且附报告表(一式五份)、考核材料、获奖证书或者立功材料影印件等。
第227章关于文职干部
一、文职干部职务和职务等级 
(一)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1、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 
2、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二)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1、正局级干部职务由****军事委员会****任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三)文职干部的待遇 
1、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 
2、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粮油定量、住房、医疗、探亲、休假,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文职干部家属随队条件及家属随队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迁,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队条件而未随队应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安置管理,执行国家和军队对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 
(四)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 
1、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从任军队干部职务之日起计算: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职务的15年;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0年。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除组织安排以外,本人一般不得要求离开军队。 
2、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 
(1)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2)已满最低服务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3)其这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3、文职干部的退休年龄: 
(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周岁,其中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2)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 
(3)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至5岁。 
(4)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艺、体育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 
(5)担任非专业技术职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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