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55章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文职干部基本条件,同时必须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具有创业精神;有专业特长,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或者已经被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含就地转业),以及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不得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职员干部不得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 
(三)任用和晋升 
对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等级,按照国家和军队统一规定执行;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名称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职务等级设置与编内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设置相同。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晋升、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的调整,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 
对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聘任制。其聘任和使用,要严格执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批准权限决定。聘任的职务,只在本企业内有效。 
办理改任手续时,应当按照改任对象的原职级平职改任,不得随意提高职级待遇。在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命令形式公布;在军办企业工作的,以通知形式公布。 
(四)调整交流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一般不再改任现役军官或者编内文职干部。个别确实需要改任的,应当报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改任手续。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可在生产管理部门、军办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单位之间交流,按照任免权限审批。其中,跨大军区级单位调动的,副局级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由总政治部审批,处级以下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 
(五)有关待遇 
在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其工资和其他待遇,参照编内文职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在军办企业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被企业聘任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企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审批确定,在本企业内有效;被企业解聘的,按照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之前的职级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家属随军、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以及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参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工资和被装、福利、医疗保健、转业、复员等经费,从生产收益中支出。 
(六)管理权限与分工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晋职、晋级、奖惩和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等,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聘任、考核、晋职、晋级等,按照企业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离休、退休和转业、复员,根据干部的职务等级,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工作步骤 
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工作,与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转变隶属关系、组建和调整企业管理机构等工作结合进行。各级政治机关要主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进一步摸清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岗位设置,现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现役干部数量、质量等情况,自下而上制定改任计划并抓好落实。对已经在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工作的现役干部,适合留在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的,即予办理改任手续;不宜留在这些岗位工作的,要尽快作调出、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等安排。从其他岗位调整到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的,在调入的同时办理改任手续。 
(二)关于确定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对象 
要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组织好对改任对象的考核,严格掌握条件,确保改任质量。在军队生产经营整顿改革期间,对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工作的现役干部(包括现役军官、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和未授予军衔也未改为文职的干部),其改任时的最高年龄,可以按照不超过其拟任职务的离休、退休年龄掌握;个别现任职务等级高于拟任职务编制等级,工作确实需要的,也可以改任,但要逐步调整安排。各单位、各军办企业招聘的地方人员,不得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凡擅自招收入伍、任命为军队干部职务的,要撤销其任职、授衔或者改为文职干部的命令,退回地方;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关于确定改任的不计军队制定额文职干部的职级待遇 
改任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改任到军办企业工作的干部,可以保留其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但不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任用和实际待遇挂钩。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改任到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由专业技术岗位转换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其德才表现,与同等资历、同等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在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改套为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文职级别;其中改套前的职级待遇高于改套后职级待遇的,可以保留改套前的职级待遇。现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或者未授予军衔也未改文职的非专业技术干部,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未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前,仍享受原职级待遇;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其德才表现,参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评任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改套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文职级别。其中,曾担任或兼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不受工作满一年的限制。 
(四)关于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聘任和解聘 
对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其职务聘任、解聘,是指军队有审批权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确认其任职资格,然后由企业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以文书形式聘任其担任一定职务(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或对其所任职务解除聘任。聘任制的各项规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度。实行聘任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聘任干部要以编制定额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坚持党管干部,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2、聘任或解聘的批准权限是:大军区级单位直属军办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或者授权军级单位党委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正职领导聘任或者解聘;各地区(行业)企业管理局(处)所属军办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由军级单位党委审批或者授权师级单位党委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聘任或者解聘。企业中层以下干部职务,经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同意,由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聘用或者解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先确定其专业技术资格,经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同意,由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聘任;解聘权限与聘任权限相同。 
3、聘任、解聘的基本程序为:以党组织或者领导提名、群众推荐、个人申请等形式,提出聘任或者解聘的对象,逐级报有审批权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核,提交同级党委讨论批准,然后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五)关于确定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调离军办企业或者退出现役时的职级待遇 
在军办企业被聘任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调整到实行任命制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岗位工作,以及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少数确需重新确定职级待遇的,应当是德才优秀、实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的,并与在企业管理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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