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63章


但是,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德国工人能够立刻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以便在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
人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德国,因为德国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因为同十七世纪的英国和十八世纪的法国相比,德国将在整个欧洲文明更进步的条件下,拥有发展得多的无产阶级去实现这个变革,因而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
总之,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
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最后,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议。
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第229章中国******纪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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