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凰涅天下》第825章


“离婚的成本如果太高,舍得破财离婚的男人估计就比较少了,家庭离婚率小了,社会也就稳定了,估计这也是古埃及立法的精神之一。”卫希颜笑着对名可秀说道,“不过,的确是保留了许多母权制的残余,与同时期的中国夏商周时代相比,古埃及的女人地位的确更高,所以,埃及王女能够继承法老之位。——可惜,如今被伊斯兰教法给荼毒了。”卫希颜的表情里明显带着嫌弃。
名可秀笑她道:“治国者可不能因为好恶失去公正之心,伊斯兰教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卫希颜哈哈笑起来,“我是枢密使不是宰相,治军不治政,对法律有个人偏好是可以的嘛。只要你公正就好了。”对名可秀的公正客观,卫希颜是相当有信心的,名可秀很有她自己所总结的希腊哲学的“理性化”精神。
希腊哲学的“理性化”也体现在希腊法上,不过,希腊法虽然受到古埃及法的影响,但是并没有继承倾向女性权益的条款,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反而比古埃及女性低。
大会的第三天即是阐述古希腊法,负责阐述的是拜占庭帝国君士坦丁堡第一法学院的古希腊法学教授麦内勒斯。
“古希腊是一个地理名词,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麦内勒斯是以拉丁语来作阐述——为了节省会议的翻译时间,大会在昨日经商讨会确定,仅以中文、拉丁语、梵语三种语言作为大会交流语言。这是因为拉丁语在泰西是学者交流的“公共语言”,无论拜占庭法学者还是伊斯兰法学者都精通拉丁语,源于罗马法是拉丁语系。
麦内勒斯阐述道:“古希腊时代,各具主权的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其中,最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以民主制而著名。”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学者称古希腊法,主要是指斯巴达法和雅典法,尤其以雅典法为重。
麦内勒斯道:“……因为古希腊的文明注重哲学和政治学,这使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最先进行的定义,公法是指有关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有关的规范;私法则是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大略地讲,公法就是宪法和刑法的集合,而私法是民法大全。
卫希颜在“陪读”了古希腊有名的几个立法后,认为古希腊公法对后世欧洲国家的影响应该很大,比如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立法》的“雅典宪法”,雅典公法中有关民主政体和民主行政管理的法制可以说相当完备了——这应该是英美国家民主体制的源头,英国最先立宪绝对有雅典公法的影响在内。
通过各个文明的公法体系对国家政体进行思考和研索,这正是名可秀发起中西法学交流会的主要目的之一,确切地说,是她最重要的目的。
她曾对卫希颜阐述积存在心底最深处的思想:“没有一种政体是永恒不变的。华夏从上古的公选禅让制,到夏朝开启的君主世袭制,……君主世袭已经存在了很久,其后,或者走向分权,或者走向集权,总归是这两种方向。……判断什么方向才是正确的,必须以是否有利于‘致中和’的目标作为评判标准。……历史蕴藏着最大的智慧,在中西方的长河里,一定有能给予启发的存在。”
若干年以后,名可秀成为了大宋政体改革后的第一任国家议会议长——卫希颜认为,她的宪政思想的确立就是来自于对古希腊公法的研究,而华夏上古时代氏族社会的民主集中制则是其思想的源头。
作者有话要说:明面是论法,其实是为政,故标题为“大道言政”。
☆、大道言政(四)
大会阐述古希腊法用去了两天的时间;主要是翻译占时间。就算只是用中文和梵语这两种语言翻译,也相当于一句话要说三遍;这个时期可没有同声翻译。
于是到了第五天,才进入罗马法的阐述。
由拜占庭的学者阐述。
罗马法包括古典法和新法。
古典法是指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希腊法的主体原则和主要条款——名可秀将之定名为古罗马法。
新法是指罗马帝国分裂后;由东罗马帝国建立的法律体系——名可秀将之定名为“拜占庭法”。
为什么不称之为“东罗马法”而称为“拜占庭法”呢?这要从罗马帝国的分裂说起。
罗马帝国的皇帝狄奥多西将帝国分给了两位儿子,于是帝国就此分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最初,东罗马和西罗马同声共气;关系密切。后来,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灭亡了;末任西罗马皇帝发出退位诏,宣布西罗马帝国不复存在。
而东罗马帝国得以保留;即大宋后来改称的“拜占庭帝国”。
再之后;日耳曼帝国的君主昄依天主教,被罗马教廷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于是日耳曼帝国成了“西罗马帝国”的继承者。
但东罗马帝国坚决不承认罗马教皇加冕的西罗马皇帝,认为那是日耳曼人的皇帝,不是罗马人的皇帝。而罗马教廷对于信仰基督东正教的东罗马帝国也很不爽,同样不承认东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说东罗马帝国是“希腊人的国家”,称呼东罗马皇帝为“希腊人的皇帝”。
罗马教廷这般说法倒不算是诬蔑,乱盖帽子。
因为古罗马帝国是以拉丁语和拉丁文化为基础,而古罗马帝国分裂后,东罗马帝国逐渐发展为以希腊文化、希腊语和东正教为立国基础,不同于以前的罗马帝国,已经希腊化了。
正因为如此,故大宋改称东罗马帝国为拜占庭帝国,其名便来自于其帝都君士坦丁堡的原名是“拜占庭”。
因为罗马帝国分裂后,奴隶制就走向了衰落,法律当在也不适应了,拜占庭帝国的代君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在查士丁尼一世时代,汇编完成四部法典,统称《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即拜占庭学者说的罗马新法,名可秀定名为拜占庭法。
古罗马法用了两天阐述完毕,负责拜占庭法的是君士坦丁第三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他论道:“与古典法相比,罗马新法更加完备、严密……。不夸张地说,《查士丁尼法典》将民法推向了高峰。”
查士丁尼在为政上有许多非议处,被拜占庭史家批评为“专。制独。裁的开启者”,而他在立法上的成就却受到史家称赞,这也是他被称为“查士丁尼大帝”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图教授用了三天时间,才将拜占庭法阐述完全。
在会议第二阶段的法学讨论中,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格雷茨亚诺对罗马法做了一个评论,说:“无论古典法还是新法,都是私法的巨人,公法的矮子。”——这话带着半褒半贬的意思。
名可秀认为这个评论很中肯。
如果说古希腊法的精髓是公法——国家政体和刑法,那么罗马法的精髓就是私法,即民法大全。
纵观华夏法系,自古以来就是“重刑法轻民法”,确切地说没有“民法”的概念——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但刑、法、律基本上通用的,这表明了中国的法是以“刑”为统,比如大宋的法典就是称为《宋刑统》。
而在这次交流会之后,大宋和大周就相继将“民法”从《宋刑统》、《周刑统》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系,不再从属于刑法。
这是罗马法对华夏法系的重要影响之一。
后世的华夏法学家对此评论道:“……第一届中西方法学交流会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促进了华夏法系中民法的独立。这个意义的重大,不仅仅在于促进了民法的迅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民法的独立,等于确立了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保护‘国家法益’,而且要保护‘个人法益’。私法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相对于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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