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东全传》第67章


白天鹅宾馆与霍英东方面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写明:“合作期限为15年,从宾馆开始营业之日算起,合作期满后,广州白天鹅宾馆的一切产权全部归中方所有,本协议即终止;在合作期满时,如乙方(霍英东一方)所得的总收益资金不足4000万美元,甲方(白天鹅宾馆)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直到乙方除所得税总收益达到4000万美元。”
按此协议,若以正式营业时间1983年2月为计,霍英东与“白天鹅”终止合作的时间为1998年2月;若以部分开业时间1982年10月为计,则终止合作时间为1997年10月,那正是香港回归祖国3个月后。据闻,双方最近已经就这个问题开始磋商。
合作经营15年之后,霍英东在白天鹅再扮演什么角色,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只有一个要点:在这15年间,霍英东一方是否已按规定得到4000万美元的收益?
据霍英东自己所言,他从没自“白天鹅”提取利益,“白天鹅”赚到的钱都是用于捐赠和再投入宾馆——那这部分资金,是属于中方(白天鹅)应得的呢?还是霍英东应得的?如果不是霍英东应得的部分,那问题倒很清楚:霍英东没有提取他应得的利益,15年之后霍英东若有意继续合作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但倘若是属霍英东所得的,则问题就较为复杂:这笔钱是用于捐赠和投进“白天鹅”去的,实际上并没有到霍英东手里,那是否将它算为霍英东应得的4000万美元之中去呢?
另一方面,何铭思先生有一次与我交谈时,却提及了关于此事的另外一种说法,他说:“……白天鹅赚的钱,他(霍英东)抓住一部分,但这些钱到现在还抓在手里没用过。”
由此看来,霍英东实际上是否拿到4000万美元收益这个问题,还是相当复杂的。
“白天鹅”的“九七”问题
现在,我们假设在15年间,霍英东获得的利润已超过4000万美元,那双方合作的可能性是否还存在呢?现在看来,虽然协议写明会终止合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实际情况可能未必这样。
我曾经就此问题问过霍英东,但他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霍生,‘白天鹅’的合作期满之后,你们将怎样处理?”我问。
霍英东答道:“协议写明是按年息,将来还4000万美元给我的,作为偿还。当时我还给刘田夫、梁威林写信,说将来若赚到这些钱,我一分钱也不拿,作为国家的其它用途。”
“很多人都关注,15年期满后,你是否退出。这件事怎样处理?”
“不是退不退出的问题。国内有些事情很头疼,开始合作的时候,什么也无所谓。但现在搞不清楚,是旅游局还是……搞不清楚。国内的国有资产分配,归谁,这问题相当复杂,比如一个旅游局,上面有经委……以前搞宾馆是个包袱,如果白天鹅每年亏1000万美元,人人都会甩手不干。这个问题,最好不要谈……自己的想法,只有自己最清楚……”
霍英东欲言又止。很明显,现阶段,双方尚没有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他说“自己的想法”是怎样的呢?我曾经无意中听到一些接近霍英东的人透露说:“如果内地方面要他放弃,他当然没办法,但他的意见,当然是希望合作下去。照理内地方面会知道怎样处理这件事,主要是内地会不会处理的问题。”
就此事,我也曾问过震霆,他还是“白天鹅”的7个董事之一。
我问他:“合作15年之后,‘白天鹅’怎么办?”
霍震霆说:“霍生(霍英东)很少考虑这个问题。这么多年来,中方没出过钱。如果大家合作,应该是风险共担。若酒店亏本,可能会把责任推给我们,让我们来搞,有钱赚就不同……借钱也是用我们的名义担保的。”
“一句话,15年后,你们有没有份?”
“我倒是反过来问:中方有没有份?基本上你一分钱都不投入。我的看法是,霍生(霍英东)纯粹是为国家,他最初不想管的。我当时还对他说:”霍生(霍英东),你不管不行的!‘“
对分分合合应是淡然以对
在霍英东投资、经营“白天鹅”的过程中,有一件事确令人匪夷所思。
“白天鹅”其实就是霍英东、彭国珍的香港维昌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旅游局共同合作、合资兴建的,也就是白天鹅应该是合作双方共同拥有的。但是,在1982年10月5日,签署《合作经营白天鹅宾馆协议书》的双方中的甲方,却不是省旅游局,而是白天鹅宾馆,乙方却仍是维昌公司,这就变成白天鹅宾馆是投资合作的一方,而不是原先广东省旅游局和维昌公司共同兴建的项目,这就造成白天鹅只是投资一方,而维昌公司一开始就不拥有白天鹅的表面效果。
一般理解,这样的协议,对维昌当然是很不公平的。霍英东纵横商界几十年,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签署协议有悖常理,有悖商业规则,于自己不公允。其实,稍有常识的人都不会这样签合同。
那霍英东为什么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名呢?唯一可以解释的是,霍英东一开始就不计较利益问题。事实上,第一,他最初与广东省有关方面洽谈建白天鹅是在1978、1979年,那时他对在中国搞酒店并不是抱很大的信心,对旅游业的前景并不是很乐观;第二,当时,投资回报如何不是他主要考虑的问题,他甚至已经做好了把投进去的资金当作捐赠给国家的打算。
后来,在这本书稿快将定稿时,我和霍英东谈到这个问题。可能对此问题有所保留,但简单的几句话证明了我以上的分析。
霍英东淡然说:“没野 (没事)的,那时,协议……如果捐资肯定大家都说好。”
“问题是,这给协议签得有些离谱?”
霍英东想了一下,说:“那时,我们对宾馆信心不是很足,几十元一个房,那时的价格就是这样,怎么经营?所以,我说道绝对没有想过要靠宾馆来发财,但当时又不能说自己是支持改革开放……”
“但表面看来,似乎你们吃亏?”
“都不是的。”
由此还可以推测,霍英东在当初决定投资兴建“白天鹅”乃至“白天鹅”落成开业,签署那份协议时,他并没有15年后再合作下去的打算。在整件事中,他始终关心的只是:兴建、经营“白天鹅”能否给国家带来什么好处?能否为改革开放事业创造出一种可供借鉴的模式?如此说来,霍英东投资经营白天鹅,早已达到了原先设想之目的,无论他后来的想法有什么改变,也无论以后的情况如何,他已经是一个成功者,收获已非常之大。试想,这10多年来,外商进入中国内地投资经营酒店者不乏其人,但像霍英东这样屡创新猷,探索出一种被内地旅游业所广为推广的酒店管理模式者,又还有哪一位?
我不是很清楚霍英东对此事的真切想法。但倘若霍英东现在真的有意合作期满后仍然合作下去,而却不能如愿以偿,那我想他的心态应该是极之坦然的。投资、经营白天鹅,原先想得到的东西全部得到了,原先没想得到的东西也意外地得到了,那放弃它还有什么好可惜和留恋的呢?
我曾经和“白天鹅”的一些员工闲聊,他们个个都是言必说霍英东,口口声声把“我们老板”挂在嘴上。我感觉到,在他们心目中,他们只有一个老板,那就是霍英东。所以,我甚至认为,即使霍英东有朝一日退出“白天鹅”,他的威望和影响力也绝对不会因此而消失。做人如此,夫复何求?
套用一句极之流行的话来说,对此事,霍英东的心境应该是:“不在乎天长日久,只在乎曾经拥有!”
2003年2月6日,中国首家中外合作的五星级酒店——白天鹅宾馆合约正式到期,按协定,合约期满后的白天鹅宾馆资产收归广东省政府所有。霍英东的公司将以承包的形式继续经营白天鹅宾馆,这是中国首例由外资来承包经营酒店业国有企业。
20年来,白天鹅宾馆树立了广受海内外各界肯定和赞赏的民族品牌,为中国的饭店业争得了一项项荣誉:1985年7月被“世界一流酒店组织”接纳为首个中国成员;2002年被亚洲酒店网评为“中国最佳酒店”。2000年,白天鹅宾馆注册的“白天鹅”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中国酒店业至今惟一使用在宾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截至2002年12月31日,白天鹅宾馆共实现营业收入53亿元,上缴各项税金5亿元,利润总额也达到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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