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风云录》第128章


?50万余元的财产均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庄氏夫妇被批准逮捕后不久,为核实庄氏夫妇的有关罪证材料,华敏和沈剑军去城中区公安局提审了庄晓强。已届而立之年的庄晓强走过层层铁门,被带进了提审室。他眯缝着双眼,看了看窗外阳光灿烂的天空,努力使自己适应眼前明亮的光线。民警除去了他的手铐,他稍稍活动了一下手腕,便又被强制锁在那张专为犯罪嫌疑人设立的坐椅。他头上原本浓密的黑发已冒出了星星点点的白发,小平头已被剃成了光头。原本红润油亮的胖脸,现在变得苍白清瘦,唇上和下巴上冒出的胡子使他显得比实际年龄更大一些。使华敏和沈剑军难以相信眼前这位形容枯槁,精神萎靡的家伙就是原来威风八面的秘书长公子。他未曾婚娶,长期包养了情妇孙小蕙,又拥有许多女人供自己淫乐,他低声下气地向沈剑军乞讨香烟,沈剑军顺手递给了他一支烟,他迫不及待将烟叼在嘴上,沈剑军为他点上火,他睁着可怜巴巴的眼睛,这眼睛曾经是大而有神,如今泛着死鱼一样的光泽,双目呆滞,神色黯淡。他狠狠吸了一口烟,那烟雾全部被他贪婪地吞进了肚子里。烟雾呛得他不停地咳嗽。
咳喘稍有平息,他手倚在审讯椅的木栏上,歪着脑袋问:“我这罪会判死刑吗?”话语中带着凄惨和无奈。
沈剑军平静地告诉他,这要看法院判决,只要你配合专案组工作,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有可能从宽处理的。他听了沈剑军这句话,仿佛吃了一颗定神丸,他调整了一下坐姿,开始回答问题……
在结束这次例行的提审之后,沈剑军、华敏和他聊起了家常。华敏问:“你是北大经济系的高材生,怎么会堕落成违法犯罪分子呢?”
“除了家中的娇宠,使我忘乎所以外,还有最重要的原因是我自认为看透了这个社会,认为只要有了权就能通过寻租来搞到钱,权与钱结合才能形成势,有了权势就可自由地、放肆地游走于法律间隙为所欲为。因为主宰这个社会的仍是权力,有了权力就可以攫取更多的金钱,金钱再换取更大的权力,如此循环往复使少数人富了起来。这些人不是官员就是商人,或者兼具两者身份的国企老板。我所见到的潜在官场商界的规则虽不见诸文字、法律条文;却是以我所见所闻的父母及其朋友、同事、领导和领导的子女本身的堕落事实为依据的。我的父母及我从辉煌到毁灭是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的。因为社会并没有形成某种防止腐败,惩治腐败,防止权力被滥用的体制和机制。还是阿克顿勋爵说得好呀,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权力会败坏社会的道德。如此而已。”他长叹一声。
华敏饶有兴致地听着他的叙述。然而,他不再说下去了。他说他累了,于是不停地打着哈欠。
“我再问你最后一个问题,你母亲为你画的《寒梅图》收到了吗?”
“收到了。谢谢华阿姨的特殊关心。”
“你有什么感想?”
“那只是一个妇道人家的痴人说梦而已。我之所以有今天,是因为常常沉醉在这个平庸却野心勃勃的夫人一厢情愿的美梦中,包括我那个可怜的爸爸。这个女人太霸道。还‘蓄芳待来年呢’,我已是油干灯火尽了,你看我才三十出头,已是可怜白发生,能保住命就不错了。那张狗屁画,已被我裁成了手纸,那是中国最好的一种纸,经过二十二道工序制作的红星净皮宣纸,我最近痔疮发作,这纸用起来很软和。”说完他自我解嘲般地笑了。
他被狱警带走了,看到他步履蹒跚的背影消失在重重铁门后面。沉重的铁门吞没了他那委琐的身影,华敏不禁苦笑着摇了摇头。
第二十四章 升沉与衰荣
宋瑞诚再次见到宋仁善和王立成是在一年后的城中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宋仁善非法经营案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完冗长的起诉书后,进行法庭调查。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他才作为证人被传唤进了法庭。他打量一下法庭的阵势。金色的国徽下,审判台上端坐着年轻英俊的审判长,左右是两名年龄稍长的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年轻的女书记员坐在台下熟练地操作着电脑。左侧是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两名公诉人案上堆着厚厚十几本卷宗。右侧是被告请的辩护律师。法庭正对面站立着犯罪嫌疑人宋仁善、王立成、隋大成、虞成刚。本案的重要当事人还有庄晓强、庄洪生、李慧敏、陈宏平、稽胜利因为涉及其他严重的经济和刑事犯罪没有出庭。公诉人只是出示了他们涉及本案的证言证词。
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请来了最强劲的律师班子,为被告进行辩护。为宋仁善辩护的首席律师就是京城来的著名大律师。老人慈眉善目,西装笔挺,花白的头发梳得一丝不苟,风度翩翩,令人肃然起敬。宋瑞诚作为非法出版物《走向世界的A省》和其他侵权盗版图书的鉴定人,受命出庭作证。坐在证人席上,他打量着眼前的对手,他恍惚记得这位老者曾经在审讯“四人帮”的庭审中担任过江青的辩护律师。但他还是信心十足,对这场即将到来的唇枪舌剑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他看到省、市电视台的摄像机就架在法庭中央,他看到了南帆那张熟悉的脸,他看到了宋仁善、王立成、虞成刚、隋大成的家属组成了庞大的旁听团,这既是一场严谨的庭审的质证,同时也是一场严肃的表演,更是一场短兵相接的战斗。他想象着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激烈场面,心情不禁有点激动。
老律师扬了扬花白的剑眉开始提问,他讲着标准的京腔,那腔调悠扬而从容:“我想请教鉴定人,《走向世界的A省》是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且有副省长题写封面,省委副书记作序,证明是经过领导批准的出版物,且内容也是宣传贵省改革开放的,为什么将它定为非法出版物?”
宋瑞诚轻轻地咳嗽了一声,清了清嗓子,他开始慷慨陈词:“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走向世界的A省》并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而是由宋仁善擅自组织的编辑部编写,且系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收费约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并非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无权对《走向世界的A省》的出版进行审批,其审批行为为越权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其二,该画册使用的香港书号是违规的。我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的是‘一国两制’的方针,其本质区别在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意识形态体制属于政治体制,香港采取的注册登记制,我大陆地区采取的是审批制。因此,任何港版图书的进口都必须经过海关进口,否则就是偷漏关税的走私行为。根据现行出版管理规定,香港出版单位在大陆地区印制图书只能以来料加工形式,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成品须全部出口,不能在大陆地区销售。而宋仁善通过非法中介在香港注册的大中华出版公司在香港只是空头出版机构,在大陆是非法设立的机构。其出版行为应该定为非法出版诈骗活动,这类活动不管哪级组织批准都是无效的。其三,律师先生所提及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的问题,我认为省领导也是人,并非先知先觉,全知全能的人。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了解现行的出版管理规定,也有可能上当受骗;其四,尊敬的律师先生可能会提问,你们列举的所有法规,没有一例可称为法律的,充其量为行政性法规,有的只是部门规章,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吗?我想回答的是,非法出版或者侵权盗版行为首先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重的非法出版、侵权盗版行为只要非法经营或者获利额及印制数量达到标准,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值高达2000多万元,已构成犯罪,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性的法规是可以作为刑案审理时的参考依据的。”
“那么再请问鉴定人,本案被告所印制的所有盗版教材教辅,大部分是通过贵省图书发行公司发到基层书店的,发行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大律师的提问仍然是那么彬彬有礼,温文尔雅,慢条斯理。
“根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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