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1374章


的某些经验之前,为他们讲话的人不可能单纯地通过选举制度就遴选得出来,也许最好是由分正的官员加以推荐。即使如此,扩大建议中的立法会议的权力一事也是值得研究商榷的,除非立法会议的成员事实上是整个国家的代表而不仅仅是城市受过教育的阶级的代表。因此,埃及必须说服英国和苏丹双方,使它们相信埃及是真心实意希望苏丹人民负起行政管理责任的。
1948年1月,英国政府建议埃及政府任命英埃双方有关宪政实施问题的非官方权威人士,在与苏丹政府专家协商下,以有代表性的苏丹人士意见作为参考,来研究苏丹政府的建议。但是,埃及报纸则以子在苏丹建立专政的阴谋”之类的种种标题来对待该建议的发表。埃及内阁并于3月1日一致否决了该建议。3月9日,据报道说,北苏丹谘询会议讨论了有关该立法会议和行政委员会的法令幕案后,一致建议苏丹政府应使这项立法尽早生效。
在5月初,埃及政府收到英国政府的新建议(认为满意。5月10日,建立了一个以埃及外交大臣(艾哈迈德·穆罕默德。哈沙巴)和英国大使为首的英埃委员会,来审查苏丹的宪政改革问题。在三个星期内,他们就下列各点达成了协议,
(一)英埃的苏丹委员会监督苏丹人逐步建立自治政府;
(二)英埃委员会监督立法会议的选举;
(三)从在苏丹任职的埃及官员中间提名两个埃及人为行政委员会成员;
(四)在苏丹的埃及部队将领出席行政委员,会中有关防务问题的所有会议;
(五)在三年内,继续维持现行的行政制度,但可以延长。
6月4日,哈沙巴把该协议草案提交埃及参议院外事委员会,带着有点抱歉的口气说,政府同意他参加这次会谈,只是为了实现苏丹人得以管理其国家的工作中实际上也有份的那种愿望;会谈并没有涉及苏丹的根本问题。但是,外事委员会不接受这个说法,还是一致否决不这个协议草案,理由是任命到行政委员会的两各埃及官员应担任部长职务,而且,在行政委员会中埃及人只占到两个位置,那无论如何也是不够的。
6月14日,英国政府宣布,尽管埃及对此否决,但“他们不再能妨碍总督行使其任意决定权”而颁布这项宪法改革法令。五天后,这个法令就正式颁布了,而与此同时,埃及首相又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推迟三周再对外事委员会的报告进行研究。“宪法改革法令作了如下规定:
(一)立法会议由选举出来的六十五名成员,不超过十名的指定的成员,以及一些兼职的成员(即行政委贫会的成员和不是立法会议成员的副部长)等共同组成。在六十五名选举出来的成员中,十名将在喀土穆、乌姆杜尔曼和其他城市中直接选出;四十二名将史南部苏丹较落后地区间接选出;十三名将由南部三省的省议会选出。
(二)立法会议选出的领导人将成为事实上的总理。总督在任命其他苏丹人部长以及人数不超过十二人的苏丹人副部长时,应考虑其意见。
(三)行政委员会由十二至十八个成员组成,其中苏丹人不少于半数,包括:
(1)立法会议领导人,以及其他部长和副部长;
(2)总督所任命的兼职人员不超过内政部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和总司令等四名;
(3)总督根据任意决定权所任命的人员事多三名。
(四)总督仍保留如下一系列的权力:
(1)任命和罢免部长或副部长;
(2)“为了苏丹的良好的政府。。如有必要”得否决行政委员会的决议;
(3)解散立法会议和指导举行新的选举;
(4)否决立法会议对议长的遴选;
(5)行政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提案,如立法会议不予通过,则总督得发布法令代替立法;
(6)规定何者系立法会议不得立法的保留事项,即宪法、共管、对外关系和苏丹国籍等;
(7)规定何者系立法会议(除非行政委员会同意)不得立法的特别事项,即防务、货币以及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地位等。
一位负责的苏丹人评论这个宪法说:对于苏丹的民族主义来说,不管总督所保留的否决权是多么令人讨厌,它却是1899年共管协定的直接后果,并且这些权力必须在征询了英埃两国政府意见之后才能行使,所以事实上也是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的。1947年11月埃及的反建议,使宪法公布的日期推迟了,但这件事也带来了好处,郎立法会议的权限扩大了,并且行政委员会中阶苏丹人员也有了保证——应当是负责的部长,而不是象原建议那样,仅仅是副部长。
埃及报纸现在把苏丹政府企图让苏存人参加政府的方案严厉地批评为“帝国主义的阴谋诡计”。苏舟的亲埃政党命令他们的追随着抵制立法会议的选举。但是,对于这次抵制运动将会使选举无法举行的那种乐观推测,《金字塔报》则抱着怀疑的态度。(它说)在这种情况下举行的选举一律无效的那种论点,毫无实际价值。
1948年11月15日投票那天,亲埃政党进行捣乱,结果有十个人被打死,一百多人被打伤。在十个直接投票选举的城市选区,估计只有百分之十八的选民投了票、多数席位被独立阵线成员占去。但是、投票人数这么少,是由于亲埃政党的抵制呢,还是由于大部分选民政治上普遍的不成熟呢,这点还不清楚。这因为,正如欧内斯特·贝文后来所指出的那样,在1950年埃及的普选中,“据了解,开罗大约只有百分之十五的选民投了票”。一方面,埃及政府两年后声称,苏丹的最重要的多数宗教教派都是支持“尼罗河流域的统一”的,而且,毕业生大会的选举和城市的选举,事实上也是对它投了赞成票。另方面,英国政府则宣称,“毕业生大会甚至不能代表苏丹知识阶层的多数,而且最近几年来。。已经处于一个只代表极小一部分苏丹人民的极端分子集团的控制之下”;都市的选举不是决定性的,因为“联合党在喀土穆是少数,唯有在乌姆杖尔曼一个地方是多数”;这就使英国政府相信:“那些赞成同埃及联合的苏丹人不会超过全国总人口约五分之一的样子”。但是,不能从而得出结论说,其余的五分之四人口在表达他们的希望时就人同此心了,那些目不识丁的乡下人和部族成员,除非受到了外来的影响,多数将落入“民意”测验的专业人员所熟悉的“情况不明”的那一类。
第六节 插曲:巴勒斯坦战争及其后果,1948—1949年
在安全理事会结束其在埃及对英国的控诉问题上无结果的辩论之前,联合国巴勒斯但问题特别委员会在1947年9月1日就已经公布了关于在该地区建立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国家进行分治的建议。在联合国全体大会对这项建议旷日持久的辩论过程中,埃及参议员、前埃及驻华盛顿公使阿明·优素福一一个自称为“曾经诚心诚意为埃及和英国之间的密切谅解缓常成功地工作过”的人——给《泰晤士报》写了一封信,信中敦促英国政府“规定一个巴勒斯坦政策的总轮廓,说服阿拉伯人使其相信英国仍是他们的朋友”;要求英国军队“立即”从运河区撤出;并提醒英国政府“要懂得至少有百分之九十的苏丹人是赞成埃及和苏丹联合的”。
一直有种传说——特别是从1952年7月法鲁克国王被废黜以来,盛传国王不顾努克拉希所领导的政府和埃及军队的种种顾虑,强迫埃及投入了对以色列的战争。一旦投入这场战争,合乎逻辑地,埃及就应当一心一意地进行这场战争,就应当同英国政府达成那怕是暂时的和解,而英国政府为了取得阿拉伯交战国的谅解,甚至不惜让英美关系变得紧张起来。然而,由于同英国谈判的破裂,埃及就一直利用阿拉伯联盟作为它反英政策工具(埃及对阿拉伯联盟施加影响,一是通过其秘书长埃及人阿卜德·拉赫曼·阿扎姆,二是仗着它为联盟书记处提供百为之四十二的基金)。犹太复国主义者争取独立一事在阿拉伯城市中所激起的战争狂热,使歧视情绪从反对犹太人波及到也反对其他外国人,并且不大加以区别。萨德党人和自由党人所组成的努克拉希联合政府,软弱无能,怕冒触犯民族主义者感情的风险,不敢对英国作出任何明显的缓和姿态。我们看到:
1948年5月英埃委员会所达成的关于苏丹问题的协议草案,已被埃及参议院否决,而巴勒斯坦第?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